民运组织的保密和抓特务 于大海 世界上的政治或商业组织,几乎都有自己的机密。民运组织由于面对中共这一强 大的政治对手,更需要注意保密。同时,现有的民运组织又大都崇尚内部民主运作 程序和权力制衡,民运组织的保密制度,因而需兼顾保密和维护自身的民主性质这 两方面的要求。 本文中,我们先讨论民联的现行保密制度,再讨论如何划定保密范围,最后谈一 谈“抓特务”问题。 一、民联的现行保密制度及其由来 在保密问题上,民联是跌过跤的。在早期,民联曾过分强调了保密的重要性,把 许多不需要保密的事情也说成了机密。有些捐款,交来的是现金,其来源和数目只 有一个人(一般是主席)知道。这个人如果贪污,谁也发现不了。这个人即使不贪污 ,人们也难以确信他的清白。民联在中国大陆的活动,往往靠单线联系。这条线上 的人如果作假,其他人是很难发现的。这条线上的人即使不作假,其他人也无法确 信其诚实。 这样的运作方式造成了盟员之间的相互猜疑,也给民联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使 盟外的人对民联感到不摸底。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内民联发生严重纠纷,就与这一背 景有很大关系。 有鉴于保密问题的重要性,在“四大”结束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民联联委会 就讨论通过了“民联暂行保密条例”。这一“保密条例”,从理论上兼顾了保密与 民主原则。 民联的“总章程”规定盟员有“保守本盟机密”的责任,对什么是机密则未作界 定。“保密条例”的第一条,将盟员的档案材料,重要消息来源,捐款来源和民联 在中国大陆的活动列为民联的机密。这就是说,在没有其他依据时,以上信息材料 应被假定为民联机密。因工作或其他关系了解到这些信息材料的盟员不需要任何人 特别叮嘱,便有责任避免向盟内外其他人传布这些情况。不尽保密责任的盟员,可 以受纪律处分,也可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第一条外,“保密条例”的其他几条都是为冲淡民联的神秘色彩而定的。“ 保密条例”第二条规定,捐款人的限制性条件,主席必须向联盟委员会加以说明。 许多捐款人提出的唯一条件,是钱必须用在中国的民主事业上。民联是专门搞民主 的,这个条件因而是没有限制性的。但也有些捐款人提出的条件涉及捐款的具体用 途,甚至涉及民联内部的人事安排。带有这类条件的捐款,按照“保密条例”第二 条,主席必须经过联委会同意才能接受。这一条是为保证组织内部的和睦而设。民 联近来没有接受限制性的捐款,“保密条例”的这一条,因而也没有用上。 “保密条例”的第三条将盟员总数和民联的基本财务状况明定为非机密。在民联 早期,有人为了吸引别人入盟,故意夸大了民联的盟员总数。这样做,虽然短期内 有些用处,从长远看,却是有损民联信誉,从而对民联有害的。公布民联的盟员总 数,便避免了这种情况再次发生。为了公布财务状况,民联需要对自己的财务数据 逐项进行核对。所以,“保密条例”的第三条在冲淡民联神秘色彩的同时,实际上 还向主席提出了搞清帐目的要求。此外,这一条也表明联盟委员会是不认可非法逃 税的,因为公布真实的财务状况与在税务上做手脚是不相容的。 “保密条例”最有意思的是第四条。这一条的条文是:“有联盟委员要求了解民 联机密时,主席可要求只向联盟委员会指定的委员详细介绍,再由指定的委员向其 他联盟委员作适当的介绍。” 这一条是参照美国以及其他民主国家政府的保密制度制定的。按照“总章程”, 民联采用三权分立制。联盟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因而可以对主席加以制约,就象 美国国会对总统加以制约那样。 作为一个军事大国,美国政府当然有许多机密。有些机密,如国防预算的细节, 议员知道,老百姓不知道。有些机密,如对不友好国家的应急作战计划,国会的议 长,两党领袖和情报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的成员知道,其他议员不知道。也有些机 密,如使用核武器的密码,国会里只有人知道其存在,没有人知道其细节。这样的 安排,是国会以立法确定的。有了这种立法,保密便不再与民主原则发生矛盾。 就民联而言,原则上说,联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要求主席公开一切机密。实际 运作中,联盟委员会如果对民联负责的话,是不会这样做的。 但联盟委员会可以要求主席将敏感的情况向联盟委员会指定的委员作详细介绍。 假定指定的委员主持公正。主席如果没有做违反章法的事,指定的委员可以作旁证 。主席如果作了违反章法的事,指定的委员可以向联盟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反映。 这样一来,主席不用蒙不白之冤了,但也难干违反章法的事了。再假定指定的委员 能严守机密,则这种安排也不会导致泄密。当然,多一个人知道,泄密的可能性就 多一分。但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哪有没有成本的呢?而且,如果一个民运组织的立 法机构中连一两个大家信得过的人都找不出来,那么这个民运组织大约是应该散伙 了。 二、民运组织应如何划定保密范围 民联“保密条例”规定的机密,有盟员身份,消息来源,财务状况和大陆工作。 本节中,我们将进一步对盟员身份和财务状况这两种机密加以说明。 对盟员身份加以保密,主要是为了保护盟员及其亲友,以及便利盟员发挥作用。 民联的盟员大部份在海外,但他们当中许多人有亲友在中国大陆,也有人需要在不 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在海外或大陆从事民运活动。 但隐蔽盟员身份也有其困扰。最明显的例子是召开代表大会时代表的选举。在一 个基层选区里隐瞒身份的盟员只有通过民联的基层负责人投票,而其他的盟员,只 有接受这些负责人介绍的情况。这样一来,就难免出现民联负责人在选举中作假的 问题了。 一个民运组织排除这一困扰的办法,以笔者之见,在于明确区分两类成员。民运 组织的一般成员不允许在内部只与个别负责人联络。他们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和 基层组织或所属民运组织的某些机构直接打交道。他们对外可以隐姓埋名,但他们 的真实身份组织内要有相当多的人知道。他们在从事民运活动时,应该假设其身份 是为外人所了解的。当然,民运组织还是应在组织内部和外部尽量隐蔽其一般成员 的身份。这样,想了解这些成员身份的外人,要费大力气,付成本,并要承担被揭 露的风险。而且,这些成员的隐私权也是应得到尊重的。 除了一般成员外,一个民运组织还可以设立通讯成员。这类成员只与少数负责人 或成员联络,身份对内对外都不公开,不交盟费,在组织内也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 ,包括选举权。不给通讯成员法定的权利,是因为权利的行使与隐藏身份有冲突, 而不是对这类通讯成员判断力或献身精神有怀疑。由于没有法定的权利,严格地讲 ,通讯成员并不是成员。通讯成员虽然没有法定的权利,却可在组织的指导下从事 民运活动,包括到大陆秘密探访。一个民运组织在大陆常住的成员,应都是通讯成 员。 在一九九零年九月召开的民阵“二大”上,曾有人提出关于通讯成员的类似设想 。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民运组织正式建立通讯成员制度。 财务状况方面,现在需要绝对保密的东西已经几乎不存在了。民联在早期曾注意 到按捐款人的意愿隐蔽其身份。在民联得以用组织的名义开帐户以后,这个问题便 自然解决了。不愿暴露身份的捐款人,可以经由银行将捐款分一笔或几笔电汇到民 联的帐户里,也可以买一张或几张银行汇票给民联。 在支出方面,不宜直接由民联出款的有《中国之春》杂志某些不愿公开身份的作 者的稿费,某些敏感活动的报销,以及给大陆活动的拨款。这几种出款,都可以由 指定的人转帐。负责转帐的人,须是可靠的,身份公开的,且不是控制民运支票帐 的人。对转帐的人的可靠性,民运内部可以公开讨论。民运目前基本是这样做的, 但较不正式。遇到不能用支票付帐,但没有必要保密的情况,有关负责人可以先垫 上钱,再由民联实报实销。 这样处理了入款和出款后,一个民运组织的帐目,包括所有的支票和银行的报告 ,便可在内部的小范围内公开了。将这东西限制在小范围里,同样也只是为了增加 外人了解情况的成本,而不是因为这些东西一曝光组织便要蒙受巨大损失。 另一主张财务保密的真实理由,是一个组织由于管理不善,财务混乱,有许多说 不清楚之处,公开出来怕人笑话,更怕人追究。这个理由,同样站不住脚。我们大 家都在学习民主,难免在工作中出问题,犯错误。只要我们勇于改正,善于在工作 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和素质,我们的事业就有希望。 三、“抓特务”问题 民联自成立以来屡屡出现“抓特务”的风波。在罢免王炳章在民联的职务时,便 有人提出,罢王乃是中共“拥胡(平)倒王”策略的实现。较近的一次抓特务,是自 称全美学自联安全工作组负责人的王晾,指控民联联委余丛和《中国之春》杂志主 编丁楚是特务。抓特务风波中的一些传言,荒诞离奇得象是童话故事,但我们又不 能由此证明所有的传言都是捕风捉影。虽然民运组织迄今还没有抓出一个特务,抓 特务的风波却损害了民运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并占去了人们大量的宝贵时间。 笔者对特务没有特别的研究,在此只能按照常理作一些简单分析。 一位民运人士说得好:“中共特务不是我们最大的敌人,我们最大的敌人是我们 自己”。抓特务能够引起广泛的兴趣,是因为民运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无法直接地 与中共交手。抓特务可使一些民运人士感受到与中共交锋的满足,虽然这种交锋也 许并不存在。由这种子虚乌有中得到满足,当然是很没出息的。 同样的需求导致了对中共特务系统本领的夸大。比如说,“拥胡倒王”即使是中 共的特务系统中某些人的意见,也还不一定是中共特务系统的一致意见。把中共的 特务系统说成铁板一样,那是太抬举中共了。又比如有人说余丛,丁楚在罢王中如 何按中共的意志积极活动。实际上,特务活动首先是情报的收集。能够积极影响敌 对组织中事态演变的特务,在全世界都没有几个例子。 为了避免抓特务造成消极影响,民运组织首先要养成不为所动的习惯。对可信度 很低的传言,民运人士应能做到不予理睬。对于所涉及的具体人,民运组织应实行 “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草率地将他们调离职务或给他们纪律处分。 同时,民运组织也不应去出具证明,说某某不是特务。“无罪推定”不是“无罪 判定”。证明一个人无罪,往往是很困难的,也往往是不必要的。此外,对“无罪 推定”的原则,也不能无限延伸。一个杀人犯在被判罪前应是被推定为无罪的,但 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将其拘留。 对可信度稍高的传言,以及可信度很低,但实际上造成了广泛影响的传言,民运 组织可以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民运组织目前没有能力成立专门的反间谍机构,进行 调查的能力也很有限。所以,民运组织需要充分利用所在国的司法系统。在美国, 联邦调查局对中共特务的活动就很有兴趣。民阵“二大”期间,联邦调查局曾在《 世界日报》上刊出广告,公开征求有关中共国家安全部人员的信息。对于对余丛, 丁楚的指控,民联也曾与联邦调查局取得了联系。另一方面,被诬为中共特务的人 和受到损害的组织还可以向所在国的法院控告诬陷者,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概括说来,民运组织在出现特务传言时,要判断自己是否能查证,以及这些传言 是否能引起所在国的情报系统和法院的兴趣。如果不能,民运组织便应采取“无动 于衷”的态度,不再耗费自己的人力物力资源。 民运组织任重道远,不应把大量精力消耗在特务传言上。为此,民运组织可考虑 订立一个规则,就是即使在抓特务的高潮中,除个别专人外,民运人士也不要在抓 特务问题上花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开会或打电话时,大家在花一个小时讨论特务 问题之前,先要花上两个小时讨论大陆政局和组织运作。 事实上,民运组织即使真的抓出中共特务,也不值得加额相贺,因为被抓出的特 务已经造成了损失。防范中共特务更重要的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现在,民运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都是过于开放了。以民联为例,新盟员只要有一个盟员介绍,便一定 可入盟,民联并不对其背景加以调查。民联的《盟员通讯》是发给所有盟员的,而 盟员入盟时不须经过审查,《盟员通讯》的内容是任何有心人都能了解的。更严重 的问题出在干部任用方面。民联中一些接触敏感材料的工作人员,其背景并没有得 到认真审查。否则的话,大约就不会出现某些贪污案了。 中国人往往做事好留面子,有话不讲在当面,有疑问也留在心里。结果,很多事 就做坏了。正确的做法是“先小人后君子”,先把来人的背景摸清楚,然后再大胆 使用。要来民运组织工作的人,须把自己的身世,经历和心路历程一一讲来,然后 就每一阶段的经历提出一个旁证人,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护照,签证表,毕业证 书,成绩单和工作证等)以及自己的作品和有关自己的新闻报导。这种公事公办的做 法需要一个习惯过程,对民运组织的健康却是大有好处的。 【选自《中国之春》第九十二期(一九九一年一月号),作者原署名为陈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