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罗基控告李铁映 【编者按】我们通过可靠的途径取得了以下两份起诉书的抄件。《中国之春》陆陆 续续发表的这类文件,表明大陆的老一辈和新一辈的异议人士和为各种原因受到当 局不公正待遇的人士,在这两年的大规模政治压迫的形势下,始终没有放弃通过合 法途径,为争取自身的基本公民权利,为争取中国的自由化、法制化、民主化进行 不懈的努力和抗争。本刊并邀请了主笔胡平先生对这两份起诉书作出评论。 我们无法和起诉者郭罗基先生取得联系。因发表这两份起诉书而造成的任何问题 ,概由本杂志负责。 对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和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林德宏的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林德 宏滥用职权,剥夺我的劳动的权利,阻止我履行劳动的义务,构成违反宪法的行为 ,特此提起诉讼。 我是硕士研究生导师,讲授“马克思主义哲学专题”课程。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哲学系主任林德宏通知我:“上午系里开了会,根 据上面的精神,根据目前的形势,我们决定,你的课不上了,由别的同志来上。” 我问:“‘上面的精神’是什么?根据‘目前的形势’为什么就不许我上课?请 你们讲出理由来!” 相持很久,林德宏一点理由也讲不出来。 “上面的精神”来自南京大学的负责人。 九月十四日,哲学系主任林德宏、党总支书记钱惠琴向我传达,说是南大党委和 校长副校长一起作了决定,因为我有“三点看法”,政治上不合格,作为马列主义 教师教书育人是不合适的,所以不能上课不能带研究生。钱惠琴还说:“我们是婉 转地传达,他们说得很不客气。” 我当即表示:“第一,剥夺我的工作权利是违反宪法的,我保留以后采取行动的 权利。第二,取消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是撕毁协议的行为,应当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 在南京大学,主要负责者是共产党的党委。南京大学党委无视宪法,僭越权界, 干预行政事务。此外,还有其他违法情形,另行控告。 九月二十八日,林德宏在哲学系全体教师大会上宣布我为“待聘”。从此,我成 了“待业老年”:对我只发“基本工资”,大概相当于过去“右派分子”的“生活 费”。 “上面的精神”最终来自国家教委的负责人。 十月十六日,我和妻子刘渝宜在东郊宾馆与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相遇。刘渝宜问 曲钦岳:“不让老郭讲课是你决定的吗?为什么在党内发表了不同看法就不能讲课 ?” 曲钦岳说:“我不是党员,党内的事情我不清楚,政治上的问题由党委拿意见, 我不好插嘴。行政上的事嘛,我不能说不清楚,那是执行国家教委的规定。” “国家教委的规定有文件吗?” 曲钦岳说:“文件没有,是口头的。教委负责人在各种会上多次讲过,坚持看法 的,不能讲课。” 对一些教师作出“待聘”的处置,是南京大学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在全国高等学 校中率先进行“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南京大学的这种“改革”,经李铁映亲临 指导,又派员检查,通过如仪。因此,国家教委不仅具有一般的领导责任,而且具 有直接的行为责任。 我所开的课程是根据已有的聘约列入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教学计划的。被告们 滥用职权、强制取消我的课程,由此而使我的合法收入受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行政责 任者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我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 章第十一条第八款的受理范围。 我的“三点看法”本是共产党的内部问题,属于党内的保留意见。既然“三点看 法”被当做剥夺我的劳动权利的根据,我就不得不进行公开申辩了。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 ,邓小平的讲话将我和魏京生、王炳章并提,说成是什么“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 人物”。 我认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一概念是根本不科学的。共产主义运动的目的就 是推动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 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 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每个人和一切人都得到自由发展的社会,不就是 自由达于“化”吗?建设一个自由化的社会是共产党人的理想。这些都是马克思主 义的常识。首先把“自由化”奉送给资产阶级,然后起劲地反对,是十足反马克思 主义的。如果说自由化就是“反对共产党”、“否定社会主义”,只能说这种“共 产党”不是依《共产党宣言》所塑造的共产党,这种“社会主义”不是《共产党宣 言》所主张的社会主义。自由化和民主化是相联系的;反对自由化,不能不反对民 主化。所谓“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质是提倡封建主义专制化。事实证明,“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有着不光彩的出身,它是一九五六年在镇压要求自由和民主 的波兰、匈牙利人民的血泊中诞生的。中国从苏联、东欧引进这一口号以后,自“ 反右派运动”到“文化大革命”,一直是左倾指导思想的一部分。它的实际作用是 反对政治上思想上的不同意见,压制自由和民主的要求,因而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 案。以打击异己求稳定,恰恰是动乱的根源。 一九八零年十二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次 提出批判“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一九八一年一月十日,中共中央宣传部 召开讨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座谈会。我在会上表示拥护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 ,同时对重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发表了不同意见。与会者不少人赞同我的意 见。当年有些人卖力地叫喊“以阶级斗争为纲”,现在换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驾轻就熟。我因为不赞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成了“资产阶级自由化 的代表人物”。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我向中共中央申诉,就“反对资产阶 级自由化”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表示保留。十二月三十日,邓小平作了一次“反 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至少还要搞二十年”的谈话。对我的申诉也有所反应:“郭罗基 并没有放弃他的观点,但这次学生闹事他表示不参加,这就好嘛!你的观点可以保 留,只要你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行动。可以保留。”邓小平的这个谈话,作为中共 中央一九八七年一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广为传达。随后开展了“反自由化”的运 动,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被开除党籍,那一次,我总算幸免于难。 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又用“资产阶级自由化”来解释青年学生和广大人民要求 民主,反对腐败的正义呼声。对此,我理所当然地表示继续保留。正因为“反自由 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越是“反自由化”就越是糟塌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武器失 灵,只好使出武器的批判。不讲道理是因为没有道理可讲、讲不出道理。讲不出道 理就开枪。制造“六四”流血事件是以“反自由化”到反人民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我从表示保留到提出抗议,也是合乎逻辑的发展。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一九九零 年一月六日,在两次支部大会上,我运用共产党员的权利,发表了保留意见,并对 党的领导人提出批评。 “六四”以后,共产党内进行“党员重新登记”,运用组织的力量,压服党员接 受对“六四”流血事件的官方看法,是政治上虚弱的表现;对于不接受某种看法的 党员“不予登记”,更是扼杀党内民主的表现。把是否赞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作为“党员重新登记”的条件之一,是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条件 之外附加了条件,也是践踏党章的行为。简言之,我的三点看法是:所谓“反对资 产阶级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六四”流血事件是反人民的;“党员重新登 记”是反党章的。 这些看法,表明了坚持马克思主义,热爱人民,维护党章的基本立场。我发表“ 三点看法”是光明磊落的,支部书记肖萧玲和当时的总支书记郭广银同我谈话后, 将我的看法整理成书面材料。我还嫌它不够明确,亲笔作了修改。不过“三点看法 ”也仅仅是看法,无非是一九八六年向中共中央提出的保留意见的合理延伸。我满 足了保留意见的必要条件,当然“没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行动”。我也严格遵守共产 党的纪律,在讲课的时候没有公开宣传在党内的保留意见。倒是南京大学党委书记 韩星臣,前哲学系总支书记郭广银违反了纪律,他们在校、系两级向党外人士通报 了我的“三点看法”。 我因发表了“三点看法”而被取消了党籍,但是没有人指出,我究竟错在哪里? 唯一的说法是“和党中央不一致”。本来不一致,确实不一致,就因为不一致我才 表示保留。不一致怎么能证明一定是我错呢?这是在高度理性的问题上运用非理性 的思维,在需要真理标准的时候又抬出“唯上”的标准。我还在耐心地等待。如果 能证明我有错,我准备随时向真理低头;如果不能证明我有错,我决心到处对谬误 作战。 一九八六年允许保留的意见现在又不允许保留了。这就违背了邓小平的意志,也 推翻了中共中央一九八七年一号文件。此事我将向党组织提出申诉,不属于法律问 题。但是,以我在党内的保留意见为根据,剥夺我的劳动权利,这就是法律问题了 。 我问哲学系主任林德宏:“我讲课中有什么问题?”他无言以对。 党委书记韩星臣说我“政治上不合格”、“教书育人不合适”。我建议,在南京 大学哲学系全体教师和大学生、研究生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验;作为参 照系,可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所有研究生导师为测验对象。在政治上,究竟是 谁合格,谁不合格?在教书育人方面,究竟是谁合适,谁不合适?他们没有勇气采 纳我的建议。 不许我上课,没有任何教学上的正当理由,完全是政治迫害。所以“待聘”也是 欺人之谈,待到学期结束始终未聘。退一步说,即使原来的工作不合适,可以聘任 合适的工作。被告们滥用权力,重演了“文化大革命”中“靠边站”的非法行为, 使得一个有工作岗位的人失去工作,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无法劳动。 为什么我在党内发表了“三点看法”可以成为剥夺我的劳动权利的根据?我将在 法庭上和被告们进行公开的辩论。现在正进行宪法宣传和普法教育,我希望将此案 以及另一案----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公之于众,供全社会讨论。 在中国,人民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很困难的。我要为自己,也为所有受迫害的 人们伸张正义。 国家教委,南京大学以及哲学系的负责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国家教委 主任李铁映,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林德宏进行判决,恢复我 的劳动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第六十七条,赔偿我的名誉上和 经济上的损失。 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我控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书记韩星臣)窃取权力,侵 犯我的公民权利,严重违反宪法。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南京大学哲学系中共党总支书记郭广银告诉我:党委 决定,因“政治审查不合格”,取消我当教授的资格。我问:“根据什么?”郭广 银答:“不知道,党委没有讲。”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共产党的基层组织 有权取消公民当教授的资格。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做法,从法律上说,完 全是侵权行为。从道义上说,也是荒谬绝伦的。北洋军阀政府没有以“政治审查不 合格”为理由,取消陈独秀、李大钊当教授的资格;国民党政府没有以“政治审查 不合格”为理由,取消李达、瞿秋白、鲁迅当教授的资格。共产党掌了权,就连自 己的党员仅仅因为持有不同意见也不能幸免被取消当教授的资格!迫害知识分子, 在中国近代史上无此为甚,当时我还是一个共产党员。一九九一年二月三日,我向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控告南京大学党委,至今将近一年了, 石沉大海。可见,共产党违法在共产党内部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大学哲学系主任林德宏,中共党总支书记钱惠宁向 我传达,南京大学党委和校长,副校长一起作了决定,说我不能讲课,不能带研究 生。这一回讲出根据来了。党委书记韩星臣说,因为我有“三点看法”,政治上不 合格,作为马列主义教师就不能教书育人。钱惠琴还说:“我们是婉转地传达,他 们说得很不客气!”九月二十八日,林德宏在哲学系全体教师大会上宣布我是“待 聘”人员。我被非法地剥夺了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同时也是阻止我履行公民的劳动 的义务。对于这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者、哲学系主任林德宏,南京大学校长曲钦 岳,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另行起诉。南京大学党委除了应对侵犯我的公民权利负 有责任外,作为一个政党组织窃取行政权利,也是违法的。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我向哲学系主任林德宏递交了一个书面报告,要求办理 出境手续。国际传记中心将我列入《国际知识分子名人录》和《卓越人物传》;美 国传记研究所又将我列入《杰出领先人物国际名录》和《世界五千名人传》。该所 还聘我为研究部顾问。这两个机构联合向我发出邀请,参加将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在 剑桥大学举行的第十九届国际人文科学交流大会。我的报告送去一个多月后,十一 月二十一日,报告被退回,林德宏说:“请示过党委,党委书记韩星臣说:‘象他 那样的表现,根本不能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并无根据公民的“表现”裁定能不能出 境的条款。第八条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境。我不属于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 种,我已经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不受党组织的纪律约束,出国离境不需要向党 组织请示。我根本就没有向南京大学党委提出申请,为什么要由它来决定?一九八 七年三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监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 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有权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 是人民法院,人民监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 有什么资格限制我的出境权?这完全是越权行为。 以上,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违法事实,人证物证俱在,请求法院调查。 政党是由公民中的一部分组成的。不管这一部分公民自称是“优秀人种”还是“ 先锋战士”,都不应窃取国家权力。一部分公民组成的政党有什么理由凌驾于全体 公民之上?通过合法手续,政党可以执掌政权,但政党本身不是政权机构。如果允 许某一政党视国家权力为己有,这个国家必定不是民主国家。希特勒是靠国家社会 主义工人党(即纳粹)上台的,法西斯主义的律令就是“党即国家”、“元首即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也曾批评中国国民党搞“一党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 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不是属于任何政党,任何个人的。政党窃国,个人专 权应在禁止之列,属于违宪活动。 共产党和其他政党是不同的。非但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也不同于别的工人阶级 政党。不同在什么地方?共产党的第一个经典文献《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和 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 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优越 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共产党的特殊性在 于推动运动前进最坚决,并且在理论上了解运动的规律。此外就没有什么不同了。 政党就是政党,不是政权,这也是共产党和所有政党的一般性。如果哪个共产党把 自己变为国家权力机构,就不再站在运动之中推动运动前进,而成了高高在上的“ 天然尊长”,唯恐别人来夺权,惶惶不可终日、终月、终年,还有什么生气?在理 论上自己违反自己,也就没有什么优越可言了。《共产党宣言》主张夺取政权,但 不是垄断政权。垄断政权的共产党,渐渐吸引和麋集了一些迷恋权势,谋取私利的 人们,即使本来非常革命的共产党也不可能不发生腐败,道理十分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叙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斗 争夺取政权的历史,也表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现代 化建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违反宪法的,歪曲“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样是 违反宪法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究竟是什么意思?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 大会的政治报告宣称:“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 领导。”中国政府发表的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也说:“党的领导主要是 思想政治的领导。”“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能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宪法和法 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那么,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 委员会可以取消公民当教授的资格,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可以限制公民的出境 权,是谁赋予他们这种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他们是在理直气壮地违法。中国共 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哪里是什么“思想政治的领导”,俨然为发号施令,生杀予夺 的权力机构,而且是凌驾于校、系行政权力机构之上的权力机构。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只是说明应当如何,“中国的人权状况”应是说明事实如何。南京大学党委的所 作所为,除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宣言和行动不一致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既不符 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当如何,又与中国政府的白皮书所宣扬的事实如何大相径庭 。 我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窃取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中国共产党 南京大学委员会给予法律制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我的公民权利,改正强加于我的各种不 正当做法,赔偿名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政党组织变成权力机构,并非南京大学所独有。正因为如此,问题就更值得重视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允许政党窃取权力的现象继续存在,只能证明中国政府关 于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不过是一纸谎言,宪法和法律类同儿戏。马克思说:“法典是 人民的自由的圣经。”不要把这圣经仅供献媚神灵的唱诗班使用,关注一下人民自 由吧。 以上起诉,请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罗基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选自《中国之春》第一零六期(一九九二年三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