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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务院人权报告中国部分摘译
日期:3/13/2006 来源:美国参考 作者:美国参考

《2005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包括西藏、香港和澳门)摘译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2006年3月8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警察和军队最高层的几乎所有职务都由共产党员担任。最高权力属于由24名委员组成的政治局及其由9名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身兼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三个最有权势的职务。党的权威主要依赖于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能力、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党对人事、新闻媒体和安全机器的控制以及不断提高中国13亿人口中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文官政府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政府的人权纪录仍然不良,政府继续从事大量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政府和安全当局更多地骚扰、拘押和监禁被认为威胁政府权威的人士。政府还采取措施对印刷、广播和电子媒体实行更严格的控制,并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人们要求纠正处理不公的问题所引发的抗议活动大幅增加并受到压制,有时遭到安全部队的暴力镇压。2005年,中国在法律改革方面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发展。但为提高司法权威和减少警方和安全部队独断专行的行为所拟定的某些重要措施陷入停顿状态。政府采用的新的宗教事务法规扩大了对注册宗教团体某些活动的法律保护,但因未能保护未注册的宗教团体而受到批评。

报告记述了下列人权领域的问题:

--拒绝给予[人民]更换政府的权利;

--对被拘禁人员实施肉体虐待导致死亡;

--对囚犯实施刑讯逼供;

--对被认为威胁党和政府权威的人士进行骚扰、拘押和监禁;

--任意逮捕和羁押,包括非司法性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以精神病为名拘禁及延长审判前的拘留期或在拘留期禁止与外界接触;

--司法部门受政治控制,对某些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异议人士的案件,缺乏合法程序;

--羁押政治犯,包括被判泄露国家机密罪和颠覆罪、曾被判现已废除的反革命罪及因涉及1989年天安门广场示威事件而被监禁的人士;

--对异议人士实施软禁和其他未经司法部门批准的监视和拘押;

--检查公民的邮件、监听电话和检查电子邮件;

--采用强制性的限制生育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强迫堕胎和绝育;

--加强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限制;查封报章杂志;查禁政治敏感的书籍、期刊和电影;干扰某些广播信号;

--限制集会自由,其措施包括拘押和虐待参加示威和请愿的人士;

--限制宗教自由,控制宗教团体、骚扰未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并拘押其成员;

--限制旅行自由,尤其对政治敏感人物和地下宗教人士;

--强制遣返北韩难民,对很多难民未能提供充分保护;

--政府腐败现象严重;

--增加对国内外独立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监督、骚扰和限制;

--贩运妇女和儿童;

--对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存在社会歧视;

--压制藏族地区和新疆穆斯林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宗教;

--限制劳工权利,包括结社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权以及劳工健康与安全;

--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

2005年度,在人权领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政府将死刑批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某些地方对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进行记录的试验,限制对未成年人、老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行政拘留。3月间,政府官员说,在私人住宅举行的家庭圣经学习会无需向政府登记,并表示法律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宗教教育,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一些修正案,包括一项规定性骚扰为非法行为的修正案。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政府还接待了国际人权监督人员的访问。

西藏

美国承认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县和自治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西藏自治区内的人口为240万人,自治区以外的自治县和自治州内的藏族人口共有290万人。

保持和发展藏族地区独特的宗教、文化和语言传统及保护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仍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政府严格控制有关藏族地区的信息并严格限制外人进入藏族地区,因此难以准确判断人权受到侵犯的程度。

政府在中国藏族地区的人权记录依然不良,宗教自由受压制的程度仍然很高。政府继续用怀疑的眼光看待达赖喇嘛,并惯于将藏传佛教的宗教活动与同情分裂主义联系起来。

当局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包括施以酷刑、任意逮捕和关押、对异议人士采取软禁和其他非司法性监视手段、不经公开审判而羁押、压制宗教自由以及任意限制迁移自由。

藏族地区出现的积极动向包括政府同达赖喇嘛的特使进行了第四轮对话。8月,政府首次允许一个国际代表团在西藏自治区同获释的政治犯平措尼珠(PhuntsogNyidrol)见面。11月,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首次访问了西藏首府拉萨。

香港

香港人口约为690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法《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障各项基本权利,并提出进一步推动民主化以及为在2007年后实行普选制而努力。

香港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推选,选举委员会的800名成员分别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或任命产生。行政长官任命并领导其他主要政府官员。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3月辞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应由署理行政长官任满董建华未完成的两年任期。《基本法》极大地限制了立法会的权力,立法会的60名议员中只有一半是经民选产生的。现任立法会议员在2004年的选举中产生,任期4年。尽管选举在总体上被认为是自由与公正的,但在选举之前的几个月出现了有关选民和政治评论员遭到恐吓的指控。文官当局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香港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但据报告在人权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

--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机构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

--自我审查的问题继续令人关切

--对妇女施暴和歧视

--劳动者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限制

澳门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门人口约为450,000人,澳门居民拥有基本自由并享受着受到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总法也叫《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颁布。澳门政府由一名行政长官领导。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的300名成员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由人大任命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内地代表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9月,选民在分区直选中选出了立法会29名议员中的12名。功能利益组别选出了10名议员,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基本法》不把以普选方式产生全部立法会议员作为最终目标。文官当局总体上对安全力量保持有效的控制。

澳门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但在一些领域存在着问题。据报告有以下侵犯人权的问题:

--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受到限制。

──原载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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