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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弘达 近几天,北京政府正在等待联合国审查它的人权报告。谁也不知道,联合国会怎么审查,会有怎样的结果。联合国组织,有它积极的一面,也有它消极的一面,这是谁都知道的。 当然北京方面希望联合国给它一个正面的结果。我没有详细地阅读北京政府编写的人权报告,因为这种报告一向通例,冠盖一切,无甚可取。然而,我相信,这报告中一定没有好好地谈到中国施行三十年的“计划生育”问题。 “计划生育”从字面上讲,应该没有问题。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也主张生育要有计划,并且大力推行。但是联合国同中国讲的“计划”不是一个内容。中国的“计划”是政府法令制定的,不仅有政策而且有自上而下,强制执行的国家“计划”。谁要不服从,不听命,就有一顿整肃的措施。例如罚款、强制堕胎、强制节育等。联合国推行的“计划”是个人或家庭的、自愿的、鼓励性的计划。这二者之间有一个根本区别,那就是:联合国认为,生育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自由,是人的选择,没有任何人、团体或组织,以致政府可以阻止、限定每个人的这项基本权利。不论是以种族、经济、政治的理由,没有人可以阻碍他人的生育权利。 有人说,人口太多了怎么办?五个人的饭八个人吃怎么办?犹如中国政府说的,中国有22%的世界人口,但耕地只有9%一样,所以中国必须“计划”控制,必须有国家政策。首先,这不是一个人的生育权利的问题,这是一项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一个国家的贫富问题不是在于人口多少,我们知道瑞士、日本这样的国家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比许多国家都差,相反许多非洲贫困国家的条件要好多了。在历史上,以至当代,有人以宗教为理由,有人以不同的阶级或种族为理由,甚至有人以婚姻、年龄等等为理由,不准或限制人口生育,但是如同中国政府近三十年来,以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来处置生育权利问题,这是亘古未有的事。 最近,即2009年一月,中国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江帆,公布了一项调查报告,即2006年(三年前),由该委员会主持的调查报告说,中国有70.7%的妇女渴望生育第二胎。 按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上每个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除了农村或其他原因,得到该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全中国的妇女(未婚是绝对不允许生育的),都只能生一个孩子。如果再怀孕,不论如何,都要强制堕胎。如果“偷偷地”生下来,便要罚款,甚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由北京政府自己调查的70.7%的妇女要生育二胎的情况,过了三年才公布,不知道这个向来以“多数”、“大多数”拥护和赞成的政府是如何考虑的。是要这些妇女服从“国家的需要”牺牲个人的权利、个人的幸福,还是给她们自由,给她享受人的基本权利? 不知这70.7%的妇女是如何生活的,她们是怎样“为了祖国”避免怀孕,万一怀了孕,又怎样在“非法怀孕”的情况下,被堕胎的。如果已怀孕八个月了呢?如果孩子生下来了呢?……这是什么样的生活!这是中国的人权最基本的一个问题。 (作者为人权活动家、《观察》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