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首页 > 国际新闻

 

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报告书
日期:4/24/2009 来源:联合国 作者:维权律师关注


64.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快将颁布,内容覆盖扶贫、教育、医疗、房屋、妇孺权益及司法制度的完善。筹备期间,政府广泛咨询民间团体,包括“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中国人权研究会”。这些组织将会参与监察及实施此行动计划。

65. 代表团指中国与“特别程序处”合作良好及认真地回应该处所传递的信息。近年,联合国负责酷刑问题、宗教自由、教育及“任意拘留工作组的”特派专员共访问中国六次。中国会继续邀请特派员到访并正考虑在2009年邀请一名特派员访华。中国非常重视特派员的建议及积极实施可行的建议。代表团指出特派员曾就反酷刑提出建议,中国亦数度回应中国实施其建议的情况。

66. 有关“行政拘留”及劳改制度的问题,代表团指出“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的制裁,用以短期限制人身自由,适用于触犯低于刑事罪行的人士,有关人士可透过行政覆议或行政诉讼进行上诉。中国的劳改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惩教制度类同,应用于触犯未获准作刑事审讯罪行的人士。中国共有320所劳改中心,共拘禁190,000名囚犯,劳改有具体的法律基础,建基于几项主要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或通过。人大常委已表决制定一条“惩教法”,此举预视著劳改制度的改革。

67. 中国代表团指出当前情况未许可废除死刑,但会严格限制使用死刑。在执行方面,死刑只适用于极端严重的罪行,在大部份适用的罪案上均未有判处死刑。被判决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执行期间没有再度犯案,刑罚可减为终身监禁。中国现积极考虑报告书上建议减低判处死刑罪案的数量,特别是非暴力案件。

68. 在司法独立方面,代表团指出中国《宪法》及法律规定法庭应该有司法独立权及不受任何来自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关于律师的法例已作修改,“国家赔偿法”及“刑事诉讼法”已列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上,务求中国的司法制度实践公平公义,此外国家亦著手改革司法部门和向司法人员提供培训。

69. 在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事宜上,代表团表示酷刑个案正在减少,中国绝不容许对小数民族、宗教人士或其他团体施行酷刑。法律亦清楚禁止设有私人拘留所,中国不存在“黑监狱”。在《刑事法》下,搜集证据时严刑逼供、非法拘留或对被拘留人士用刑均构成刑事罪行。有关拘留所的法例也订明禁止任何型式的虐待,包括身体虐待或言语辱骂被拘禁人士。所有监狱及拘留所均设有完善的保护机制,防止酷刑出现。保护机制共分四层︰第一层是设立内部纪律及监管机制,第二层是由检察组织负责的监察,第三层是由“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政协”负责监察,第四层则由一个特别单位负责调查及处理怀疑酷刑案件。根据国家法律,酷刑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70. 代表团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包含清楚的条文去保护律师的权利、人身自由及在刑事诉讼中,替当事人辩护时有言论约束的豁免权。然而,当案件牵涉国家机密时,一般情况下,疑犯与其辩护律师会面时会受到若干限制。为求提升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角色,中国正考虑修改《刑事诉讼法》。

71. 代表团表示中国法律对言论及表达自由提供绝对保障。政府鼓励媒体发挥监察的作用,并指出中国没有审查制度。重大事故例如毒奶粉事件都是由传媒报导引起公众关注,当中没有个人或媒体因为表达其意见或评论而遭受刑罚。中国新闻从业员的报导权是完全受法律的保障。在报导某些敏感新闻时,部份新闻从业员可能遇到阻碍或压力,这正反映出此专业的特色。但这些阻碍并非来自政府,而是来自部份有利益相关的人士。中国政府及司法部门会依法处理新闻从业员被骚扰的案件。中国法律禁止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去造谣、煽动颠覆政府、分裂国家领土或煽动种族仇恨及宗教歧视。这些法例均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72. 巴林注意中国所推行的人权保障措施,并赞扬中国特别致力确保全国医疗保健,愈来愈多的医疗基建设施正好说明这点。巴林欢迎中国致力减低死亡率及增加国民的平均寿命,又强调中国为首个克服和消除天花病的发展中国家。此外,巴林欢迎中国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沙士(SARS)问题,并注意到中国正向医疗机关施行改革。巴林建议中国继续努力保障人民健康,使所有病人均可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73. 津巴布韦赞赏中国近年的经济发展让人民的社会及经济权利得到更好的落实,中国最近跻身全球第三经济大国便是最好不过的证明。津巴布韦赞赏中国在社会、经济、政治、工业及文化上的进展及在人权领域的成就,包括言论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思想自由以及推广及保障人权上的法例制定。津巴布韦建议中国继续其灭贫项目;此外,鉴于某些国际传媒经常有意及夸张失实地报道中国情况,建议中国应继续支持及鼓励其国内媒体进一步发展英语及其他外语的使用,此举有助外界更了解中国,以更客观的态度报导中国的情况。

74. 印尼表示中国一直致力改善及加强人权的推广和保障,中国签订六大核心人权公约是一个最佳证明。中国是全球人口最稠密的国家,拥有多民族社群,它们来自不同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但和平共处。印尼赞赏政府努力促进各民族社群和宗教团体之间的融洽和了解。印尼询问中国是否有任何计划去实施更多国际公约及是否有意在不久的将来实施与司法改革有关的新立法准则。中国在2008年年底制定了有关60项司法改革措施的立法,印尼促请中国保证全面落实有关工作。印尼相信此举有助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司法制度,从而令中国的法律达至更佳的国际水平,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75. 日本注意到中国自1978年开放以来,在确保人民享有经济及社会权利上所取得成绩及所采取的改革政策。日本赞扬中国目前的成就,但希望中国继续努力加强推广及保障人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包括实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日本指出中国作为一个多元文化国家,对包括西藏及维吾尔族在内的小数民族施以不少优惠措施,对它们提供的经济及社会援助,以实践其“和谐社会”的理念。日本建议中国继续确保小数民族享有全面的人权,包括文化权利。中国强调奉行“以民为本”的政策,就此在新闻自由及信息披露方面实施不少具体措施,包括就外国记者采访订下新守则。日本希望中国能全面落实这些规定,并进一步改善这方面的政策及措施。日本亦关注中国在2008年2月出版《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

76. 贝宁指出,中国发展一日千里,表现脱胎换骨。中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文明的国家,从19世纪由一个沦为半殖民地的国家,直至1949年从外国列强中解放出来。中国国土庞大,居住人口逾十亿,直到1997年及1999年才分别收回香港及澳门的主权。及至近期,中国社会出现不少显著的不公现象,对推广及保护人权构成重大挑战。要在如此一个大国内解决各式各样的人权问题,中国的挑战和困难著实不少,就解决人权问题方面,贝宁与中国一直站在同一阵线。贝宁赞扬中国在人权领域上的进展,认识到中国面对著持续不断的挑战。贝宁询问中国在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广及保障人权时的优先次序,及询问中国为何认为必须在2009 - 2010年成立《国家社会人权行动计划》。贝宁建议两个特别行政区继续按照区内实况运作,尊重人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77. 马利满意中国在不同领域的进展,包括人权方面,并赞扬中国在推广及保障人权时所得的成效。马利注意到中国在国家报告上所提及的困难及限制,但仍然相信中国有决心在其国土内推广及保障人权,为所订的目标争取成就。

78. 加彭指出该国自1960年代开始与中国保持友好的外交关系,双方合作无间。加彭与中国在经济领域内有不少具体的合作计划。加彭指出中国的人权议题经常受到国际关注,是次审查为中国提供良机,向全世界显示推广及保障人权是中国的优先处理项目。自1986年开始,中国推出宣扬法律知识的项目,项目进入第五个实施阶段 (2006-2010) ,著重就人权和法治方面教育及培训官员。中国政府支持民间团体参与加强人权意识和保护人权的活动,并准许387,000个非政府组织在不同范围内推行活动,包括灭贫、医疗、教育、环保及保障公民权利。加彭注意到中国在国际人权保障水平上的发展突飞猛进,拥有超过250条保障人权的法例,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组织,及在新人权理事会的成立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加彭鼓励中国继续朝此方向努力。

79. 芬兰认同中国为维持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所付出的努力。芬兰注意到中国有关“抗辩权”的改善,但中国的法律仍存在不少矛盾,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法》,与“抗辩权”有互相抵触的地方,因而令这些新法实施出现困难。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去确保律师为当事人抗辩时不需要惧怕受到滋扰及确保律师可以参与所属专业机构的管理工作。另外芬兰指出,虽然中国法律禁止聘用16岁以下儿童,但仍有相当多的童工事件出现,尤其是在私营企业,还有童工在那些所谓的“工作实习计划”内遭到剥削性的工作待遇。芬兰要求中国提供更多如何防止聘用童工的资料,以及告知如何落实有关法例。芬兰建议中国(b)发展及采用一个完善的政策去打击童工。芬兰并且建议中国(c)收回保留《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的做法。

80. 巴勒斯坦欢迎中国透过拨款和经济援助让社会各阶层,包括小数民族,得以接受教育。巴勒斯坦亦赞扬中国在医疗方面所实行的措施,特别是打击传染病及提供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巴勒斯坦进一步赞扬中国打击歧视妇女,尤其是在1995年召开《世界妇女会议》。鉴于持有大学学位的人数增加,巴勒斯坦询问中国如何保障所有国民的就业机会,此外也问及中国为应付国民需要而构思的项目。

81. 拉脱维亚援引《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的观察报告所指,对中国在灭贫方面取得的骄人成就感到高兴,此成就促使中国提早达成《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中的核心目标。拉脱维亚欣赏中国就各界询问其与《特别程序》合作时的回应,亦注意到该国一直以来和特派专员合作,期待邀请一些特派专员访问中国。拉脱维亚建议中国(a)与《特别程序》定立合作细节及(b)考虑将长期有效的邀请扩展到国际人权理事会的所有《特别程序》。

82. 捷克共和国赞赏中国的成就,建议中国︰(a) 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附加议定书》(OPCAT),改善在全国实施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CAT),为酷刑受害者成立一个独立及有效的投诉程序及审查国家是否有按照“禁止遣返”的原则行事;(b)覆核国内违反表达自由权的法律与做法及释放所有因此被囚禁的人士,例如 Mr. Palijor Norbu 及因与《08宪章》有关而被捕的人士。有关公平审讯权,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改革《国家机密法》及煽动及颠覆国家权力的定义,以避免妄加迫害人权捍卫者,特别是上访人士或新闻从业员;(d)确保司法及律师的独立;(e)废除劳改制度及“黑监狱”。有关保障国内小数民族的人权,包括西藏及维吾尔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检讨尤其与确保宗教自由、行动自由、文化及语言有关的法律及其执行。至于西藏及维吾尔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 取消多次严重违反人权的“严打运动”;(h)调查所有警察行使暴力及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Mr PEma Tsepak 在Chambo 死亡的原因;(i)确保保护和平集会的权利及释放所有因此而被捕的人士,例如在甘肃藏区被拘捕的Tashi Tao先生 及Dhungtso女士 。

83. 纽西兰对中国过去30多年来令人民脱贫的成就表示肯定。为争取加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国自觉在人权领域内仍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倍努力。纽西兰指出,有不少国家成立全面受资助及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推动人权有莫大帮助,纽西兰建议中国(a)按照《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纽西兰关注到有指控指中国仍以强迫劳动惩治囚犯,还有酷刑、未经审讯羁留、疑犯在监管期间被虐待、恐吓律师及人权捍卫者、限制宗教、资讯及表达自由等问题。纽西兰建议中国(b)著手与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处”授命官员,合作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自2007年重新恢复最高人民法院的覆核权后,执行死刑的案件明显减少,纽西兰对此表示欢迎。纽西兰建议中国(c)继续朝永久废除死刑的目标推进改革,包括增加向外界交待死刑的运用。纽西兰进一步建议中国(d)检讨1984年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该批条例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1984/50 议决上通过。纽西兰关注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报告中,特派员和其他条约组织提出了西藏的人权问题。纽西兰一向支持以对话方式争取有意义的成果,在满足西藏各社群的利益上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纽西兰明白中国有意恢复对话,建议中国(e)落实此意愿。纽西兰建议中国(f)采取进一步措施去确保农村社区、小数民族、贫穷家庭、国内移民可以得到全民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的保障。纽西兰建议中国(g)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具体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84. 阿根廷询问中国采取什么行动去扩大在互联网使用上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权利,此外,亦询问中国是否有任何计划,依据国际规则,在国家法律内将酷刑罪案刑事化。阿根廷建议中国: (a) 探讨是否可能实践那些有助加强推广及保障人权的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的《保护所有人不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建议中国评估接受此公约委员会权限的可能性,以求符合该公约及联合国“预防、压制及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及儿童)议定书”,以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不足;(b)考虑有关歧视的国际法律标准,评估促使成立有关严惩歧视法律条文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欢迎中国努力改革营造一个可实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环境,并相信这些努力有望在短期内成功。葡萄牙表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一个推动及保障人权的重要国际框架。如果中国能全面参与,将会令制度更加强大。葡萄牙指出对妇女行使暴力必须受到严惩,所有国家都必须正视。葡萄牙认为缺乏清晰的法律条文去界定“歧视”,导致了妇女被虐的情况更加严重。葡萄牙建议中国︰(a)将歧视的定义纳入国家法内;葡萄牙指出2005年的“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关注到农村社会、小数民族地区、贫穷家庭及农民工本应获得国家的全民义务小学教育的权利,但在这方面,地方执行不力或违规的情况持续。但与此同时,葡萄牙乐见中国最近将义务教育扩大至九年,以及在成年人识字率、职业和技术培训发展和学前教育方面的成就。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如宪法上所保证,是一个全民性的意务教育。尽管中国在教育方面进展良好,葡萄牙却十分关注那些以“工作实习”作招徕的项目,原因是这些“工作实习”缺乏清晰的监管规则,没有清楚界定可接受的工种、劳动强度和工时规定。葡萄牙欢迎中国签署《身心障碍者权利国际公约》(ICRPD) 及在北京奥运及残奥中对伤残人士各种交通设备的改善。

86. 奥地利注意到《宪法》不仅保障了小数民族的人权,还确保他们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特别是自治权这方面。奥地利建议中国: (a)按照中国《宪法》容许小数民族能够完全行使他们的人权,保留他们的文化特色及确保他们拥有参与决策权。奥地利指出这些议题应该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书》内解决。奥地利欢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权力机构,在此 (b)建议中国进一步减少运用死刑,特别在非暴力案件上,并要求中国提供被判死刑案件的数字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共有多少宗案件被发回重审;共有多少宗案件的被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奥地利进一步建议中国 (c)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奥地利欢迎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合作及建议中国 (d) 从速制定新一份“谅解备忘录”以深化人权领域方面的技术性协助及咨询服务,奥地利建议中国可以首先在联合国驻华协调代表增设一名人权顾问。奥地利进一步建议中国(e)公开邀请“特别程序处”访华,加强双方合作,并 (f)跟进“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书。

87. 卡塔尔对中国的发展及努力表示欣赏,特别是保障和推动经济及社会权利,当中包括发展权、工作及社会保障、房屋、教育及医疗。卡塔尔欢迎中国在国家报告上阐释其面对的困难与挑战,以及说明解决方法的目标和行动计划。卡塔尔赞赏中国在推广及保障儿童权利的成果,并欢迎中国实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卡塔尔建议中国(a)在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上更重视儿童权利的保障。卡塔尔询问中国有何草拟计划及方案去推动地方政府官员的人权文化。

88. 巴基斯坦称中国已采取具体明确的步骤保障国民的将来,无需外界对中国的人权保障提供建议。巴基斯坦称必须防范有人意图将“普遍定期审议报告书”政治化。另外,巴基斯坦指出某些关于西藏自治区的意见含政治动机,对西藏情况的评论有欠公允;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整体国际社会均认同的事实。巴基斯坦认为去年西藏地区的刑事暴行牵涉国外别有用心的破坏者,政府已采取措施保护西藏人民。巴基斯坦指出中国忠于履行其国际人权及国内法律的责任。中国确保那些西藏暴乱挑唆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损害,被告可得到全面的法律援助。巴基斯坦已知悉犯轻微滋扰罪行的挑唆者已被释放。巴基斯坦希望西藏能保持稳定和享有持续发展,不受外来势力干扰。巴基斯坦指出中国的发展一日千里,近数十年为人民付出的成果无出其右,巴基斯坦亦从中获益良多。

89. 委内瑞拉赞扬中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投以同等重视,一如政府对其他权利,包括发展权的重视。委内瑞拉注意到中国致力灭贫,中国的贫民数字由30年前的2.5亿减到现时的1,400万,并达到《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的要求,成就令人钦佩。委内瑞拉鼓励中国继续在灭贫方面努力。委内瑞拉想了解中国如何成功制定和实行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也想了解中国将如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中国人口的社会发展。委内瑞拉指出中国政策以人为首,改善了国内生活水平,鼓励中国继续努力。

90. 塞内加尔注意到中国已在医疗、教育及打击贫穷上取得重要成就,达到了《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的要求。塞内加尔指出中国选择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显示中国有真正意愿确保人权推动及保障能行之有效。塞内加尔询问中国会否考虑通过《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1. 哥伦比亚指出中国国家报告清楚反映广泛的人权情况及项目、已取得的成就及仍然存在的挑战。哥伦比亚赞扬中国在经济、社会权利方面的进展,这些进展已惠及妇女及儿童权利。哥伦比亚强调中国高度重视推广妇女及儿童权利,但要求中国提供更多关于“国家妇女及儿童劳工委员会”的功能及行动的资料,包括处理女性农民工的政策。哥伦比亚进一步要求中国提供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方案”的进展及成绩。

92. 瑞典欢迎中国过去十年的进展,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瑞典建议中国: (a)为及早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营造有利条件。瑞典进一步建议中国 (b)清除有关资讯及表达自由的限制;(c)立即采取措施废除多个任意拘留的机制;(d)确保所有已改革的监狱或强制看护制度达到国际人权标准;(e)深化司法改革,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制度上的弱点及司法制度欠缺独立性的问题;(f)废除或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以及符合反歧视原则的基础下,可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及其他相关社会福利制度;(g) 解除现时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8.1(a)条的保留。此条文确保所有人有成立工会的权利及可随己意选择工会。瑞典欢迎中国提供改革此范畴的更多资料。另外,瑞典欢迎中国(h)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此新闻共有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相关新闻
克林顿称将继续关注中国人权
西方媒体关注刘霞呼吁信
美国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
对红色法西斯的世纪审判
奥巴马与胡锦涛的闭门会议
余杰:他为什么拒绝忏悔?
胡锦涛要和奥巴马说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