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泰国表示,中国的经济转型表现出众及稳定,而在推广及保障人权方面,过去30年也有长足的发展,中国在这两方面将继续努力。中国加入了六大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将国际规范和标准写入多条国家法律内,涵盖所有人权的范畴,特别是关于弱势社群,如妇女、儿童及残障人士的权利。泰国欢迎中国逐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希望中国能加快落实进程。泰国提到对付贫穷和促进发展是社会的两大关键基柱,中国在这两方面的成功不仅对中国本身十分重要,它更应将提升人权的范围扩展至其他方面。泰国注意到中国近年经济增长迅速,但随之而来将面对严峻的环保问题。泰国欢迎中国落实“国家环境和卫生行动计划”,务求确保人民的安全、医疗及健康。从中国政府所表现的承诺,泰国有信心中国将作出积极步伐改善和发展环保,持续强化各范畴的人权,使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整体获益。
94. 缅甸欢迎中国在社会范畴内例如教育、文化及公共医疗上的重大进展,另外亦欢迎中国表明向国民推广及保障人权的政治决心。缅甸赞扬中国近30年来在改善人民福祉和生活水平有杰出成就,强调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能改善13亿人民的生活殊不容易,中国在这方面取得成就至为卓越。缅甸指出该国贯切执行“一个中国政策”作为与中国交往的基本原则。缅甸表示,作为中国的近邻,与中国长久以来保持亲密友好的伙伴关系,能够理解中国所面对的人权问题与挑战。因此,缅甸强烈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及利用人权问题来干预别国的内政。
95. 巴西指出中国拥有13.2亿人口,由56个民族组成,共同在广大的中国强土上生活。中国为了给所有人民提供享有食物、医疗、就业及发展的平等机会而竭尽所能,并取得成效。中国是首个在《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减贫目标上达标的国家,年轻及中年文盲已差不多消除。此外,巴西欢迎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巴西认同中国在人权领域有显著进步,但仍然关注它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劳工权益上的种种问题。巴西欢迎各方就中国扩充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上提供意见。。就9/12“人权目标”的决议,巴西建议中国(a)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同时遵守(b)《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c)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协定书》。巴西进一步建议中国(d)考虑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采用特殊法律去对付家庭暴力及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合作。
96. 意大利欢迎中国愈来愈关注到城乡之间经济及社会的不平均现象,并且在工人、残障人士、妇女、儿童权益及预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事务上采取新措施。意大利建议中国(a)消除保密死刑数字及统计数据;以永久废除死刑为目标,考虑设立死刑延期履行权;(b)简化政府批准宗教实践的规定,务求令更多人可用个人名义行使宗教及信仰自由,及可以更尊重小数民族的宗教自由;(c)正面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到访中国的要求及考虑向“联合国特别程序”签发长期有效的邀请。
97. 匈牙利欢迎中国在人权领域方面的进步,并乐见中国加入主要人权公约。匈牙利鼓励中国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匈牙利对于能够在双边人权对话中成为中国的伙伴,感到骄傲。匈牙利认同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付出,并希望双方能贯彻一路以来的步伐和合作程度。匈牙利关注到强迫劳动对于中国是一项惩治手法,儿童在校内劳动是其中一例,然而,此类劳动可能导致儿童遭受剥削。匈牙利要求中国就这方面作更详细交待。匈牙利欢迎中国采取步骤去保障言论自由及宗教自由的权利,亦赞扬中国推行方案解决农村接收电话、收音机及电视的服务。另外,匈牙利认同中国公民能如实享有如宪法所订明的表达意见自由的权利,同时建议中国接纳人权捍卫者以和平示威方式所表达的不同意见。
98. 马来西亚赞扬中国政府对发展经济的决心和承诺,认同经济发展对人民全面享有人权相当重要。马来西亚注意到中国在保障人权的水平和范围上有进步,特别是就业、教育、文化及公共医疗方面。此外,亦注意到中国自1986年起采用以发展为本的扶贫政策,成功大大减少贫穷人口,改善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马来西亚建议中国(a)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其灭贫经验及有效的方法。马来西亚表示,中国政府积极支持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学术团体参与推广和保障人权的活动,建议中国政府(b)增加与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学术团体的合作,务求提升国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
99. 中国代表团感谢所有讲者的意见、问题及建议。就确保住屋权的措施一事上,代表团指出中国正落实政策,协助中、下层收入的家庭有容身居所。除此之外,政府每年兴建低成本房屋,以应付住屋不足的问题。直至2007年年底,共有1,700万的中、下层收入家庭获分配房屋。至于有更大困难的低收入人士,政府设立了廉租屋制度,为他们提供廉租房屋或租房津贴。此制度已帮助95万户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100. 香港特区政府全面投入推广及保障香港人权。香港的人权及各项自由均以宪法形式在基本法及其他各项本地法例内赋予保障,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言论及新闻自由、结社、集会及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享有社会福利权等。香港的法治及独立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巩固人权的保障。此外,香港政府设有多个推动和保障人权的公营部门和组织,它们都受立法会、民间团体、大众传媒及市民的共同监察。
101. 澳门特区政府继续致力确保人民享有基本权利及各项自由。有关贝宁所提出的建议,澳门特区政府回应指,它们会加强对政策的监察机制,以增加人权法例的执行。澳门特区政府会加以防范和打击贩卖人口,及积极向年轻人灌输他们应有的人权。澳门特区政府会积极地逐步加强市民的政治权利,藉以强化市民对政府的问责。此外,澳门特区政府计划与民间团体合作改善社会权利,将义务教育扩展至中学毕业。就政府增加公共房屋方面,代表团指澳门特区政府将会为低收入家庭提供2万个公共房屋单位。
102. 代表团指出中国民族政策的最基本特色为公平。中国有155个民族自治区,它们在立法、经济及文化上均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中国民族政策的第二个特色,是民族自治区可享有其他区域未必可有的特殊财政及税务优惠待遇。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内,来自小数民族的人大代表比例上较汉族的为高。第三个政策特色是国家尊重小数民族的宗教习惯及习俗,禁止煽动种族仇恨及宗教歧视的言语及行为,以及保护及发展小数民族的文化。中国政府已协助13个小数民族去创造及改良它们的书写语言。中国国内有56个不同的民族,他们和平共处,互相扶持,寻求共通的发展,不存在种族冲突。代表团表示某些得到外国势力支持的人士企图分裂西藏及新强,对此代表团感到非常遗憾,并指出该等人士绝对不能代表西藏及维吾尔族的主权统治,因为西藏及新疆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中国政府绝不让任何人意图分裂中国的行动得以成功。
103. 中国政府按照法例保障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及示威的权利,市民在法例容许下可申请游行及示威。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通常交由政府处理,政府会与申请人沟通及游说他们。中国共有40万个已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另有数以百万个毋须根据法律注册的非政府组织。
104. 中国国家机密保护法内有清楚的条例界定何谓国家秘密。如有任何争论,由省政府以上的保障国家机密部门作决定。代表团指出在中国并未有执法机构滥用国家机密保护法来打压人权捍卫者。
105. 在宗教信仰方面,代表团指出中国共有超过1亿信众,当中包括2,100万名回教徒、1,600万名基督教徒,以及550万名天主教徒。所有宗教合共有30万神职人员,3,000个宗教团体及10万个崇拜的地方。中国禁止煽动种族仇恨及宗教歧视的言语及行为。按照社团注册的规例,所有社团组织,包括宗教组织,均应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只要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便可注册。另外,基督教的“家庭聚会”无需注册。
106. 中国在2005年8月新修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为促进妇女参与国家民族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政府提高了大众对性别平等的意识,并在政府各部门定下女性官员的人数比例。现时妇女占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超过20%议席。《国家就业促进法》提供男女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性别歧视。《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已婚、离婚及寡妇享有平等的土地分配权;《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详细列明有关当局在打击家庭暴力及拯救受害者等事项上的责任范围。在中国,总共有超过400个为妇女而设的保护及救援中心。为了全面对付人口贩运,2008-2012年反妇女及儿童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已经构思妥当,另外也举行了跨部门的反人口贩运会议。
107. 有关儿童权利,中国已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禁止童工和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已完成实施整套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政府已加强有关儿童入学及退学的规例,并专设女生教育的评估及监管机制。国家已为未成年及青少年罪犯提供青少年法律及伦理教育,并按他们的年龄安排劳动活动。怀孕或需要为1岁以下子女喂哺母乳的女性罪犯不会被拘留在监狱或羁留所内。中国法律严禁任何雇主聘请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士,清楚规定聘用童工所要负上的行政及刑事责任,政府会严惩聘用童工的人士。
108. 中国正在操作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此制度优先处理农村居民和弱势社群。现时,中国有8.5亿农民参加了新的集体医疗保障制度,以及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计划在2020年实行一个覆盖所有中国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外,中国现正改革户籍制度,现时包括河北及辽宁在内共13个省份已开始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农民家庭及非农民家庭的分野。
109. 中国实行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及寻求创造就业机会。2008年,共有7.69亿人获聘,而已注册的城市失业率为4.2%。中国致力消除性别歧视以确保妇女获公平待遇及聘用机会,此外并采取措施协助残障人士及农民工寻找工作。中国没有明文法例禁止罢工,若有罢工发生,地方政府会尝试在工会、企业及罢工工人之间斡旋,寻找解决办法。中国宪法及工会法指明工人有权组织、参加工会及可完全自由地进行活动。
110. 中国已实行未成年人士的义务教育制度,提前达成了《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小学普及教育的目标。中国现已开始修订法律及正草拟202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方案。中国提供读书津贴、奖学金及其他财政资助方法去协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为小数民族的教育提供特殊援助基金。由2003年至2007年,国家在教育的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8.85%,2007年增加30.43%。
111. 在筹备国家报告时,中国邀请了近20个非政府组织提供材料及资讯,与非政府组织及学术界人士举行会议,讨论报告内容,并且在互联网上征求大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
112. 就非法移民、保护难民及有关政策执行等事项上,代表团指出中国通过了1951年的《难民地位公约》及其附加草案,并且根据公约内容,遵从不强迫遣返的原则。自1978年起,中国共接收了30万名印度支那难民。中国现正著手难民法例,目的要进一步阐明难民甄别步骤。有些人基于经济原因非法进入中国,此等人士并不符合难民身份,实为非法入境者。在处理非法入境者时,中国一直采取适当手法处理特别个案。
113. 代表团多谢各国极有建设性的对话,感激各国正面评价中国在人权领域上的努力及成就,并且对中国面对的困难及挑战表示体谅。中国对某些国家例如澳洲就西藏情况提出毫无根据的批评表示遗憾。中国坚拒这种试图将西藏问题政治化的行径。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广和保障人权,期望与各国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加强合作及交流,一起促进人权事业。
II. 总结及建议
114. 中国已审阅在互动对话期间所制定的建议,下列各点为中国所接受及支持的建议:
1. 创造能及早实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件(瑞典)。按照国家实况,符合国家现实所带来的重要责任,著手立法、司法及行政改革并尽快提供可协助实践《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的条件(阿尔巴尼亚);分析实践 / 考虑实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巴西及奥地利)。
2. 继续致力于: 推广人权(也门);为推广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及人权,应继续致力法律及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及其他方面等等(越南)
3. 继续提升人民的生活质素,令人民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务求符合国际标准 (尼加拉瓜)。
4. 继续在全国努力推广及保障人权,包括强化全国的人权制度 (埃及)。
5. 尽快著手出版及履行2009-2010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阿尔及利亚)。订定和出版《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随即付诸实行 (新加坡) 。
6. 考虑加强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学术团体的积极参与,务求提升推广及促进人权及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 (马来西亚)。
7. 加强人权意识的推广运动(约旦);继续为司法部门(约旦)、法官及司法人员(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执法人员和律师(约旦) 提供和改善人权培训项目;改善监狱职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管水平(德国)。
8. 加强与国际社会接触,在监察执法及法律训练上,与国际社会交流最有效的方法及进行合作,以助中国的司法改革,务求改革过程实现在平等及互相尊重的基础上 (南非)。
9. 邀请其他处理经济及社会权益的特派专员访问该国 (沙地阿拉伯)。
10. 与《特别程序》定立合作细节 (拉脱维亚) ;著手与人权理事会 的“特别程序处”授命官员,合作解决上述问题 (纽西兰)。
11.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合作(巴西) ,促进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尽早访问中国 (加拿大)。
12. 覆议“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在人权领域方面的法律协助及咨询服务 (奥地利) 。
13. 透过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对保障儿童权利给予更高重视(卡 达)。
14. 进一步致力提升女性地位,逐渐废除农村地区的一些可能阻碍性别平等进程的传统观念和积习(莫桑比克)。
15. 建议中国继续致力支持残疾人士,确认他们为贡献社会的积极伙伴 (也门)。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去确保农村社区、小数民族、贫穷家庭、国内移民可以得到全民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的保障 (纽西兰)。
17. 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劳工权益不会在经济危机下遭到剥削(摩洛哥)。
18. 继续竭力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支援性配套服务,以符合国情、社会及经济发展 (菲律宾)。
19. 建议中国加大力量扶贫,务求持续减少贫民数字(不丹);继续其灭贫项目(津巴布韦)。
20. 加强力量消除贫穷,改善医疗公共建设,包括特别向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伤残及小数民族提供医疗服务,并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 (南非) 。
21. 继续努力保障人民健康,使所有病人均可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巴林)。
22. 继续加强推广教育的政策及解决城乡及区域之间的教育不平衡 (安哥拉)。
23. 追求履行科学发展观的概念,确保全面、协调及持续的发展,继续 建立一个以民主、祟尚法律、公平及正义为本的和谐社会 (阿尔及尼亚)。
24. 继续推动和谐社会,将人民的发展放在首要地位,务求令经济、 社 会及文化得以进一步发展(约旦)。
25. 继续发掘不同的发展方法,并确保人权的履行能配合中国的特色, 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及需要(阿尔及尼亚)。
26. 继续投放资金和资源开发西藏省,在目前的经济危机下,要支持整体 国家,尤其是西藏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俄罗斯联邦)。
27. 应重点减少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 (不丹)。
28.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交流灭贫项目及政策的最佳实施方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菲律宾)。与国际社会分享推广发展权及灭贫的经验。与国际社会分享推广发展权及灭贫的经验 (越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其灭贫经验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方法(马来西亚)。
29. 继续实行在国际合作方面的政策,以协助其他国家致力履行发展权 (安哥拉)。
30. 按国家的具体现实情况,继续落实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埃及)。
31. 按照国家实情,积极及慎重地推进劳改制度的改革,务求一切事务按制度顺利运作 (苏丹)。
32. 中国在2008年年底制定了60项司法改革措施,印尼促请中国确保全面落实有关法例 (印尼)。继续推进法治和深化司法制度的改革(荷兰)。
33. 建议中国应继续支持及鼓励国内媒体使用发展英语及其他外语,此举有助外界更了解中国,包括以客观的态度报导中国,因中国经常被国际媒体严重地刻意误导 (津巴布韦)。
34. 坚持严守法律,避免某些自称人权维护者,实则真正目的为打击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份子免罪(古巴)。
35. 继续致力推广及保障人权,并应为一直全力维护中国人民人权的团体及个别人士争取合法权益 (古巴)。
36. 在给予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加强监察互联网,力求禁止煽动战争、种族仇恨及宗教诽谤的内容在网上流传。另外对儿童及未成年人士构成伤害的色情网站应被取缔 (伊朗)。
37. 继续确保小数民族享有全面的人权,包括文化权利 (日本)。
38. 更广泛地让全世界知道中国如何作为一个结合强国与民族自治区的经验 (斯里兰卡)。
39. 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按照区内实况运作,尊重人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贝宁)。
40. 与有兴趣的发展中国家分享实施科学发展观概念的有效方法(阿尔巴尼亚) 。
41. 以不同国际语言,向世界各地传播中国在经济改革、现代化和满足庞大农村人口的物质需求方面的成功经验 (斯里兰卡)。
42. 分享中国达到《联合国千禧年发展目标》灭贫项目的有效方法 (安哥拉)。
115. 下列提出的建议,中国表示已正在实施相符措施或已实施︰ 1. 确保所有被拘留人士,无论所犯何罪,均会被拘留在有适当水平及待遇的拘留设施内 (德国)。
2. 发展及采用一个完善的政策去打击童工 (芬兰)。
3. 加强保障小数民族的宗教、公民、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权益(澳洲)。按照中国《宪法》容许小数民族能够完全行使他们的人权,保留他们的文化特色及确保他们拥有参与决策权。(这些议题应该纳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书》内) (奥地利)。
116. 中国会研究下列建议,在适当时候作出回应,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回应将会纳入第十一届“国际人权公会”的成果报告内。
1. 将歧视的定义纳入国家法内(葡萄牙)。在国际法律标准的前提下,评估设立种族歧视法律条文的可能性(阿根廷)。
2. 减少适用于死刑判决的罪名(澳洲,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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