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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搜狐网隐藏博客案被驳回
日期:4/13/2008 来源:网络 作者:昝爱宗

言论被监控北京律师状告搜狐网隐藏博客案一、二审均被驳回

昝爱宗


2008年4月11日,北京刘晓原律师为自己在搜狐博客上的文章被无端隐藏合同纠纷上诉案,又被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历时近八个月的博客纠纷案(从起诉之日算起),终于走完了一、二审程序。此案件终审证明,网络上的言论同样没有自由。刘晓原律师认为:无论是作为全国优秀法院之一的北京海淀区法院,还是一中院,某些法庭的"长官大脑"实在"糟糕",因为他们处理这起案子"十分背离法律程序和基本常识"。

刘晓原律师介绍,二审裁定书,除了他作为上诉人与搜狐网站作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外,内容不过百字。二审裁定书与一审裁定书一样,没有解释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因搜狐公司隐藏锁定他的包括评论腐败分子陈良宇案在内的九篇时事评论文章,刘晓原律师于2007年8月16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公司解除对博文的锁定,将文章显示在个人博客页面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一切正常,但到9月12日,立案庭却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法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给刘晓原律师的裁定书中,署名的审判员和书记员却是立案庭人员,显然该民事案件又由民事审判庭转回了立案庭。立案庭再次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如该案件早已转入了民事审判庭就认为起诉不符合受案范围,要裁定驳回,也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法院的裁定书上署名驳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现一审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员是立案庭副庭长,书记员也是立案庭的,这不是违反了司法解释规定吗?已经转入民事审判庭的案件,立案庭那有权利再进行审查,这不是职责不分了吗?"刘晓原律师认为,如此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据悉,刘晓原律师起诉搜狐公司后,北京有一位退休老干部陈先生也因某网站删除自己一篇质疑性博文,而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比刘晓原律师更不幸的是,西城区人民法院只口头通知驳回,用口头驳回他的起诉,使他无法提起上诉,等于是剥夺了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上诉权。

据法律人士分析,从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看,博客服务商删除或者隐藏用户文章,不仅是违约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传播权。法院不受理这类纠纷,也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归于无。

被称为全国首例的北京律师刘晓原状告搜狐网隐藏博客一案,使刘晓原律师成为为自己辩护的维权律师。刘律师在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他认为自己的文章没有什么敏感内容,一审结束后他表示坚决要上诉,就是不让这起因博客文章被锁定隐藏而提起的维权案就这样简单地"尘埃落定"了——虽然二审最终会和一审的结局相同,但过程和结果同样重要。他批评说,如果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法保护博客主人的平等诉讼权,那么,这就是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作为搜狐、新浪这些博客主办方和管理者们,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按照所谓神秘"上面"的意思,放心大胆地删除锁定隐藏博客用户的博文,因为用户没有起诉删文和隐藏文章者的诉权。

再看国内主流商业网站搜狐、新浪网的博客排行榜上的博文,很多是谈隐私、情色、二奶、同居、裸露、写真、彩票、游戏等话题。在国内很多网站上,这类博文多是畅通无阻。如此污秽和低俗话题,似乎只许州官放毒——有点黄色也开"绿灯",但就是不能让百姓的普通博客点"灯",因为百姓点"灯"是寻求自由言说的光明,这却让"上面"很敏感。据悉,网络言论不能兑现宪法和法律所保证的言论自由,就是宣传部、新闻办和北京市政府网站监控部门等地方政府监控部门的阻碍有关。这些机构,正是网络自由言论的敌人,奥运会之前,正是他们表演立功的好时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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