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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发现各国政府对互联网自由正在浮现的威胁
华盛顿2009年3月30日电.一项由“自由之家”主持的最新研究,警告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用户的权利正在日益危险之中,各国政府,无论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均在扩展他们监视控制网上活动的能力. “网上自由”专项研究证实了在15个被选作检测对象的国家中,互联网自由度相当悬殊差异巨大,引起人们关注诸如对私营公司的“审查外延化”的趋势,及专制政府雇用秘密代理人暗中操纵网上对话与讨论.该研究报告引证无论专制政府还是民主政府,都对互联网进行监视,且都未能适当地通知用户有关内容审查的标准. “超过十亿人看到互联网和移动电话提供了一种新自由边境,他们能够在网上行使表达自由权而无需担忧后果”, “自由之家”的执行经理杰尼佛.温德斯说道. “但是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飞速发展,日益增多的政府正在使用各种复杂的方式和技术,监视、审查和惩罚互联网用户”. “自由之家”开发了“网上自由”项目研究指南,以便更好地理解对互联网自由正在形成的威胁. “网上自由”对每个国家进入互联网的障碍,对互联网内容的限制及侵犯用户的权利作出评价.它不仅记录政府行为,而且指出公民们正在反抗政府限制他们的网上活动的企图. 通过对发生于2007年至2008年间事件的研究作出的报告,将于周三在德国柏林举行的,有数千名博客主参加的世界博客大赛大会上正式公布。 “自由之家”希望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拓展互联网自由检查的专项研究. 古巴在该项研究中稳获网络最不自由冠军,因为卡斯特罗体制近乎全面控制互联网登陆.另外三个国家赢得不自由的评定:中国、伊朗和突尼斯。被研究的大多数国家获得部分自由的认定:埃及、乔治亚、印度、肯尼亚、马来西亚、俄国和土耳其。爱沙尼亚荣获最自由互联网环境国之桂冠。其 他被认定为自由互联网国家有:巴西、南非和英国。 该研究的中国报告显示出特殊悖论:中国拥有近三亿网民,同时也有全世界最高度发达先进的审查制度技术设备。因而紧随古巴成为全世界控制用户权利最严厉的国家,包括因网上活动被检控、对博客主进行审查和法外骚扰。 “自由之家对公民们(甚至在高度专制的国家,诸如中国、古巴和伊朗的公民们)以杰出的创造力和非凡勇气回应反抗政府操控互联网的事实,深受鼓舞,”温德斯说。“民主国家不仅应当支持此种声音,而且应当为他们自己的数码媒体政策树立最佳实践的榜样。” 总趋势 . 对互联网使用权增长的威胁:在六个被检测研究的国家中(占40%),互联网用户在2006年至2008年两年间增长了两倍。移动电话上网率在三个国家(占20%)增长了两倍。与此同时,六个国家(占40%)判决一名博客主入狱,且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制定了新的限制互联网的法规。审查和控制传统媒体的方法,正在渗透入该新媒体环境中,但是尚未普遍适用。除了监禁、酷刑和威胁互联网活动家外,各国政府亦正在使用黑客进行网上骚扰或使用技术手段关闭网站。
. 审查制度的扩张:十一个国家(73%)至少有一例以政治内容为目标,而每个被研究的国家均存在一般审查和控制。审查制度技术包括技术过滤、因政府指令而行使的人工删除内容、威胁、司法判决和由秘密代理人(即中共五毛网评员)复杂操纵的网上对话讨论。
. 外源审查制度:更多的政府要求私人行为人,诸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博客网主公司、网吧雇主和移动电话经营人,监视和监督用户。本土和跨国公司均受到此种外源审查制度的影响。
. 互联网自由比印刷媒体自由度更大:除了英国之外,被研究的每个国家,互联网自由均超过他们在“自由之家”的“出版自由”研究(主要检测广播和印刷媒体)显示的自由度。这些差别在“部分自由”国家,例如肯尼亚、俄国和马来西亚特别显著。
. 公民活动家的增长:公民们正在通过博客反抗政府控制互联网,使用代码代替敏感关键词,并通过象 Facebook的社区网络,组织抗议和辩护团体。
主要国家研究结果 . 古巴是全世界互联网自由最压抑的环境,尽管在2008年限制计算机和移动电话的销售稍有松动。除了电子邮件外,几乎无法申请登陆进入互联网,且监视相当广泛。古巴是极少数法定明确限制网上活动并将某些网络活动定为非法的国家之一。 . 中国是全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但中共当局使用全世界最复杂、多层次和广泛的技术用于压制互联网自由。它监禁了全球最多的网络异议人士,截止2008年6月至少有49名网络作家在狱。此外,网络异议人士被判处全世界最长的刑期(黄金秋(网名清水君)被判12年),且法外形式的骚扰和暴力侵害有所上升。官方和私营网络服务供应商使用成百上千种手段监视、审查和操纵互联网内容。 . 伊朗使用全国性复杂系统过滤互联网内容,威胁、监禁和酷刑博客主,限制宽带进入互联网,暗中破坏网上表达自由。2008年当局拘禁和审讯超过12位博客主并在议会通过了一项将予网络活动最高可处以死刑的法案。 . 俄国没有明显的技术阻截或过滤,但是当局正在通过“幕后压力”,日益增加删除互联网内容。博客主成为攻击和刑事案件的目标正在上升,使互联网自由受到威胁,同时政府通过投资其自已所有的宣传网站操纵网上讨论。 . 埃及未对互联网进行大规模审查,政府积极鼓励网络技术的使用。但是安全部门及其代理人,对用户进行监督并使用技术含量低的手段,诸如威胁、拘禁、监禁和酷刑等试图迫使网络活跃人士闭嘴。 . 南非数码媒体高度自由,但是多数公民因为网络使用费较高和语言障碍不能进入互联网。政治内容不受审查,博客主不会因网络活动受检控。与其他被研究的国家不同,南非更多的人是通过移动电话而非电脑上网。 . 英国是全世界网络最自由的环境之一。但是在由网络服务供应商扩张用户数据保留和对于“诽谤旅游”(英国允许个体,通常来自专制国家,起诉其作品(包括网络作品)在英国上市的作者),许可环境方面有所担忧。由私人互联网监督基金用于删除互联网有害内容的程序缺乏透明度,且其上诉程序有改进之必要。 “自由之家”是一个自1972年始在全世界监督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支持在全世界拓展自由的独、非政府组织。 自由至关重要。自由之家与众不同。 (Freedom matters. Freedom House makes a difference) www.freedomhouse.org ###
互联网自由度的测定方法 2009年互联网自由指南提供了15个国家的指数分析报告。被选择的样板国家,主要考虑其地理位置、地区多样性和经济发展、以及各不同程度的互联网自由度。本指南所含的互联网自由度等级和报告,主要根据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事件而做出。 我们使用的方法 互联网自由度指南,是根据两个关键要素做出:其一,相关网络通讯技术和通过互联网自由传播信息而无需担忧受到起诉;其二,衡量每个国家互联网和数码媒体自由度的水准。本指南不仅以互联网自由度来衡量,而且以存取和开放其他数据手段的新闻媒体传送,特别是移动电话和文本资讯服务为依据。 “自由之家”不以文化背景来界定自由的概念。本指南的测定方法所采用的自由表达的基本标准,很大程度上源于“世界人权公约”第19条的规定: “每个人均有言论和表达自由权;这种权利包括不受干扰地持有、寻求、接受和通过任何媒体不分国界地传送信息和观念的自由”。 这项标准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无论其地理位置,种族或宗教成分及经济发展水平如何。 在衡量数码媒体自由方面,本指南着重考虑新闻的传送、交换和其他与政治有关的通讯及用户权利和隐私的保护,以及免受由于他们的网络活动而引起的法律和法外追究。与此同时,本指南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自由表达和存取或传送网络信息可能会受到合法的限制。适用于本指南的此种限制标准乃是他们仅在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按照国际人权标准、法治和必要的原则和比例实行。审查、监视互联网的政策与程序,应当尽可能公开透明,并包括对那些受到影响的用户可用的上诉渠道。 本指南与其说是评价政府或者政府表现本身,不如说是对每个国家内个人享受的现实世界的权利和自由度作出评价。自由会受到国家行为以及非国家的主体,包括叛乱者和其他武装团体的影响。因此,本指南综合评价政府和非政府(包括私营公司)各种角色的相互反应。
评分程序 本指南旨在通过提出分成三大类19个分类92个子类的方法论问题,纪录每个国家互联网自由的整个“许可环境”,意在突显能影响数码媒体自由的大范围的问题。每个个体问题在不同系列点得分。确定数码点允许在被调查的国家中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测验日后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给定一个总分,从0分(最好)到100分(最坏),并按每一个子类给定分数。每一国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讯技术,能够自由流通传送新闻和信息的条件程度,决定他们总体归类为“自由”,“部分自由”,或“不自由”。总分在0分至30分之间的国家属于“自由”互联网和数码媒体环境;31分至60分的国家,属“部分自由”;61分至100分的国家,则属“不自由”。随附各国指数报告提供详细说明该方法学问题提及的各个问题。 通过19个问题对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自由度的方法学检验,按下述分成三大类: 互联网使用权的障碍—包括政府极力封锁特定产品的申请或技术;登陆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与经济障碍;以及对互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权供应商的法律与所有权控制。 内容和通讯的限制—包括对互联网内容的法律法规,过滤和封锁网站;其他形式的审查和自我审查;操纵内容;网上新闻媒体的多元化;数码媒体用于社会和政治活动。 用户权利的侵犯—包括对网络活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监视,隐私,和对网上活动的反应,诸如法律起诉,监禁,人身伤害,或其他形式的骚扰。 指南问题清单 . 每个国家均从0分到100分定级,最佳为0分,最差为100分。综合分数0分至30分等于自由;31分至60分等于部分自由;61分至100分等于不自由。
. 根据每一问题打分,越自由的环境分数越低,越不自由的环境分数越高。
. 除非另有说明,每一所列举的子问题均意味着为根据每个方法学问题应当提出的问题提供 指引,虽然并非所有的子问题对每个国家均适用。
A.互联网使用权的障碍(0-25分) 1.政府是否永久性或在特定事件期间封锁进入数码媒体或特殊2.0网的申请?(0-6分) . 政府是否限制网络服务供应商能够提供的宽带数量?
. 政府是否控制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路由器,转换器等)以便限制联网?
. 政府是否集中控制电信基础设施以便控制和监视互联网内容?
. 政府是否阻截允许即时面对面交流(VOIP,即时信息,文本信息传送等)尤其是那
. 服务器设在国外的数据交换器与工具(即YouTube, Facebook等)?
. 政府是否阻挡允许信息共享或建立网络交流的数据交换和2。0网络产品(视频共享、社区局域网、评论功能及博客平台)的申请?
. 政府是否阻截某些能够避开网上过滤和审查的工具?
2.互联网基础设施是否限制对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讯技术 的享用权?(0-6分) . 简陋的基础设施(电力,电信等)是否限制公民在家中和工作单位接收互联网信息的能力?
. 是否存在遍布公共场所的网吧、图书馆或其他场所提供进入互联网的便利?
. 是否存在对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高度渗透监视?
. 城市与乡村是否存在对互联网渗透监视的重大差别?
. 拨号移动电话是否可以附加宽带上网服务?
3.享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讯技术是否特别昂贵或超出某些社会阶层成员所能承受的范围?(0-3分) . 在主流经济中,政府是否将进入互联网的费用设定奇高?
. 诸如高昂的电话/互联网服务费等财务限制,是否使得使用互联网费用昂贵以致阻碍大量人口无法使用互联网?
. 文盲或半文盲(语言和计算机基本知识)是否限制了公民使用互联网的能力?
. 在何种程度上,能用本国主要语言获取网络软件、新闻和其他信息?
4.是否存在法律、规章或经济障碍,阻止提供使用数码技术的多元化的经营实体的存在?(0-6分) 注:下述每位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分别打分 1a.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其他支柱服务供应商(0-2分) 1b.网吧和其他允许使用公共互联网的经营人(0-2分) 1c.移动电话公司(0-2分) .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是否垄断经营或是否可以选择(包括私营)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 有多大可能设立私营互联网服务供应企业或国家是否制定广泛的法律或规章控制建立此种企业?
. 建立一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公司其登记要求是否过度繁锁或基于党派或歧视的理由被拒绝批准?
. 设立和经营互联网供应公司国家是否课以昂贵的费用?
5.在何种程度上,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在自由、公平和独立的基础上监督数码技术营运?(0-4分) .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担保,保护监督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专门或作为广泛授权一部分的)任何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和自治,免受政治或商业的干涉?
. (该管制机构)指定程序是否透明?其是否代表各个有争议财产保管人(stakeholders)的利益?
. 管制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公平、与政治无关及是否从该保管人处取得有意义的通知评论?
.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组织是否努力建立受许可和鼓励的自我管制?
. 分配域名或IP地址等数码资源,是否由政府控制的机构在全国性水平上创制某种进入互联网的障碍?
B.互联网内容的限制(0-35分) 1.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审查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讯技术,尤其是涉及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内容?( 0-8分) . 是否存在对互联网网站、网页、博客、数据中心或文本信息,尤其是涉及政治和社会话题的内容明显的阻挡或过滤?
. 是否存在无论预先还是发表后用于指令从互联网上删除内容的法律或法外的其他程序?
. 些有争议的问题诸如官员腐败、武装力量的角色与作用或政治异议、人权、宗教、或外国新闻网站是否成为网上审查系统性的目标?
. 国家当局是否通过阻挡电邮或文本信息通讯,从国内阻截或过滤信息(特别是有关人权虐待、政府腐败和贫苦的生活水准)至国外?
2.在何种程度上,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内容的审查制度的透明度符合既定目标,是否存在独立的上诉程序?(0-4分) . 是否有全国性的法律,独立监督机构和其他程序确保审查内容的决定是合法的且符合既定目标?
. 国家当局对何种内容进行阻截或过滤是否具有透明度(在公共政策层面和审查发生时刻)?
. 国家当局是否超出其公布的范围阻截互联网的内容?
. 发现其张贴内容成为审查对象的人是否存在独立的上诉渠道?
3.网络记者、评论家及普通用户是否作自我审查?(0-4分) . 网络记者、评论家和普通用户在国营网上媒体和私营网站是否普遍进行自我审查?
. 是否存在潜规则阻止网络记者或用户在信息通讯技术交流时表达某些意见?
. 是否存在规避那些能明显导致审查或伤害作者的主题?
4.在何种程度上,网上来源的信息内容受制于政府或某个特定党派狡猾的操纵?(0-6分) . 在什么程度上政府或非国家行为人受到网络新闻单位编辑指导或压力?
. 当局是否对网络媒体、博客等发布官方网上新闻指南或指导?
. 网站资金、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透明?
. 政府是否向网络记者、博客主、网站所有人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贿赂或施加经济压力,以便影响他们制作或拥有的网上内容?
. 政府是否雇用或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雇用人员在网上公告栏和聊天室张贴亲政府的评论?
5.在何种程度上,尽管政府尽力限制某些内容进入互联网,那些强有力且反映多元化观点的信息资源是否能够为公民随时获取?(0-4分) . 尽管限制信息流通的努力,人民是否能够通过互联网或文本传送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获取当地和国际新闻资讯?
. 公众是否能够随时进入网上新闻媒体或网站获取独立、客观的资讯观点?
. 公众是否能随时存取反映(包括那些易受攻击或边沿化社团的)政治和社会观念的信息资源?
. 在何种程度上用户能够运用代理人服务器和其他方法规避国家审查?
6.在何种程度上,个人能够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讯技术作为尤其是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信息来源和传送工具?(0-6分) . 互联网源(新闻网站、博客等)的新闻是否占人口相当比例的人的主要新闻信息来源?
. 在何种程度上,网上交流涉及政治发展、并对政府政策、官员腐败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人士的行为提供监督?
. 在何种程度上,网络媒体发行商和博客(例如通过由社区组织、或宗教、种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经营的网站)代表社会多元利益?
. 在何种程度上,网上交流或社区局域网被用作组织政治(包括“现实生活”的)活动的方式?
. 移动电话和信息通讯技术是否用作政治组织、包括禁忌话题的讨论的新闻传送媒介?
7.是否存在负面影响用户发表网上内容的能力及网上媒体批发商维持财务持续能力的经济限制?(0-3分) . 网上服务业和广告业所有权是否高度集中?
. 贿赂政府官员是否网上媒体发行人商业可行性所必需?
. 用户使用发表权(亦即对纯中立的限制(limitations on “net neutrality”))是否被要求支付等级不同的各项费用?
. 免费或低费使用博客服务、网站等的用户是否允许他们使用互联网表达其自已的观点?
. 国家是否限制网媒接受(尤其从外国来的)广告或投资的能力,或是否限制与受冷遇的网媒做业务的广告者?
C.用户权利的侵犯(0-40分) 1.在何种程度上,宪法或其他法律包含旨在保护表达自由(包括互联网)的条款及其执行的规定?(0-6分) . 宪法是否包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一般规定?
. 是否存在保护网上表达的专门的法律或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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