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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窃取电子邮件的国安部门推上被告席
日期:9/5/2009 来源:观察 作者:樊鄷鮻

樊鄷鮻


中国国安部门窃取电子邮件作为定罪证据,最有名的莫过于师涛一案。雅虎香港公司向中国国安部门提供了师涛电子信箱的个人信息,导致中国司法部门把师涛向海外发送的电子邮件作为给他定罪的证据,雅虎公司在全世界蒙羞,早已成为笑谈。今非昔比,现在的中国国安已是明火执仗,有组织地,冠冕堂皇的窃取中国公民的电子邮件信箱密码,然后直接来找你,按图索骥,要你全面交代,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清理阶级队伍那样,竹筒筒倒豆子——一清二楚,就可以定罪了,比起与雅虎公司打交道省了多少事。贵州李元龙不就是在海外网站化名发表四篇文章判了两年徒刑吗?贵州国安给党中央丢尽了脸,一个好端端的革命后代,为党和人民摇旗呐喊的记者,就这样被黔驴糟蹋了,如今的李元龙以一个非公务员的身份,实名发表了上百篇文章,按贵州法律可以判死刑,咋个还让李元龙逍遥法外,后来的瓮安民变,不能说与李元龙的重判没有关系,所以我说贵州国安给党中央丢尽了脸。

中共网警使用一种“同步技术”(Emulation),他们在图书馆、网吧的公用电脑,甚至私人家庭电脑内安装呼应软件,只要你上网,输入ID和密码,网警的电脑便自动启动,显示你屏幕上的内容,进行监控,并适时捣乱,害得你一事无成。

据报道:中共国安已经建立起一个20万人的“网络黑名单”。只要这些人在网上输入被监控的名字,国安的监控系统的就会发出警报信号,显示出上网者的IP地址以及在什么地方上网的数据。如果显示出上网者是“五级监控对象”的最高级别,“同步技术”立即启动,在国安监控计算机的屏幕上显示出同样的内容,适时进行记录、干扰和捣乱。

像刘晓波这样的超级监控对象,在警察那里挂了号,所以他网上的一举一动中国网警可以非常容易地完全掌握,包括他读什麽内容?看什麽邮件?谁给他来的信?写了什麽文章?中国网警瞭如指掌,因为中国网警很清楚地掌握他的密码进入他的邮箱去看。至于说是不是对所有的人士都是这麽做?这也非常难,因为数量非常多。另外它这麽做人力也不一定够,所以一般来讲是对它有兴趣的,最近比较活跃的,共产党可能都会花精力专门派人盯着。

我认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中国国安同样适用,就凭这一条,不是贵州国安给李元龙判罪,而是李元龙控告贵州国安,给贵州国安定罪。李元龙先生,你是不是放下一些文章不写,找几个律师,拿起法律武器和贵州国安部门窃取电子邮件作一次新的较量。

我们看到新增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我们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因为法律没有把中国国安部门排除在外。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blog)律师说:“草案新增的规定适用面更加广阔,细致到已经将犯罪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由于中国政府对现代电讯通讯工具所作的严厉监控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我们有理由敦促中国政府遵守向国际社会所作的维护人权的保证,保障和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权利。

任何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都没有权力颁布政策和法规剥夺基本自由人权,任何削弱、打压、限制、监控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政策、措施都不能高于位阶远在它们之上的法律,宪法,国际人权法。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应得到保障和尊重。中国政府在1998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以上国际公认的原则确立了保障言论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是常态,运用法律加以限制是例外。

公民的通信自由也是受到国际法、我国宪法和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中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现代社会,所谓“通信”早已超出了信件来往的范畴,通过互联网和手机进行的通信理应包括在内。根据国际惯例,除非公民涉嫌刑事犯罪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明显可见的灾难性后果的行为,除非是在战争等非常时期,否则跟踪和截获公民的通讯内容本身是违法的。

所以,不仅仅是李元龙先生一个人要拿起法律武器和国安部门窃取电子邮件作斗争,而是所有被中国国安部门窃取过电子邮件的中国公民都要拿起法律武器和国安部门窃取电子邮件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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