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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未签保障协定 台商投资有风险
日期:12/2/2007 来源:中央社 作者:郭萍英

(中央社记者郭萍英台北二日电)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通今天表示,两岸未能协商签署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相关协定,以致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相关权益及人身安全并未获得有效保障。

由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中央通讯社、复兴广播电台等共同主办的“依水浮萍:当前大陆台商的现况与挑战”座谈会今天在福华文教会馆举行,由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教授张五岳主持,陈明通在会中分析中国对台商的策略时做上述表示。

陈明通表示,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受到侵害问题相当普遍,今年八月新光三越百货公司与大陆华联集团合资企业北京新光天地爆发的经营权纠纷案例,再度引起大陆台商恐慌及台湾社会高度关注,大陆当局感到事态严重,迅速介入善后,此一事件充分暴露出台商在大陆投资所面临的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

陈明通指出,新光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其他类似事件还有很多,尤其中小型企业大陆投资权益遭受侵害情形为数可观。根据海基会统计,今年一月至八月该会处理类似新光事件的台商经贸纠纷共计两百零一件,若加上其他类型争议,总数高达六百四十五件。

他表示,台商权益保护不能寄托于中共官方的片面作为,应透过两岸协商,签署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相关协定。政府一贯主张两岸应就保障台商投资权益及人身安全问题尽速协商并签订协议,但因大陆方面片面中断协商,致使问题延宕迄今。未来必须透过公权力协商建立制度化的安排,以协助台商确保相关权益不受侵害。

陈明通强调,中国“以经促统”、“以商围政”的对台统战策略众所皆知,基于风险考量,政府处理两岸经贸问题,除考量企业利益与需求外,仍以国家安全及总体利益为优先,并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持续进行两岸经贸政策调整。

他表示,政府以引导企业“深耕台湾、布局全球”作为核心目标,提升台湾本身的经济竞争力。除秉持“投资台湾优先”原则,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及转型,改善整体投资环境,并提供适当诱因,鼓励台商回台投资;并基于分散市场风险原则,在两岸经贸发展及连结全球市场两者之间,求取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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