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蔡陆军,民国96年7月26日来台寻求中华民国政府政治庇护,8月6日被关押在宜兰县大陆地区人民收容中心接受身份和资格的审查。12月17日中华民国政府陆委会接受我的申请,将我从收容中心释放。
在陆委会官员把我从靖卢接出来的当天,媒体一致报道陆委会将解决我在台湾期间的基本生活,这是一个不实的报道。自民国96年12月27日开始,没有任何单位负责我的基本生活,我完全靠朋友借款和家人供养了。
这几天,中央社、中国时报和大纪元已经做了澄清的报道,我个人希望当时做过报道的其他媒体也可以用自己最方便的方式予以澄清,我在这里表示感谢。
我很理解陆委会的难处,他们没有专项拨款,只是从急难救助款项中列支,而长期支付如此款项的确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项开支过大势必对他们的工作造成不便。
陆委会之所以对我做特别处理,来源於当时问到我的经济状况时,我所表示的自己有自立能力一说。就是到今天,我仍然要说,我有手有脚脑袋不傻,完全可以自立,不需要任何单位或民间团体或个人的资助。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我必须有能自立的机会。
根据移民署释放我时的附款规定,我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甚至要求不能接受媒体的采访或参加此类公开的活动。也就是说,移民署不给我自立的机会,让我如何自立?
站在移民署的角度或者旁观者的角度,我也可以理解移民署的附款规定。因为我是来寻求政治庇护的,移民署要求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完全是可以说的通的。
陆委会的决定有道理,移民署的附款也能讲的通,但是,当两个部门的决定同时出现后,问题就出现了。一边是讲有自立能力而不必负担基本生活,另一边说白了就是不得从事任何有收入的事情,把我放在了有自立能力但又不可以自立,只能依靠朋友接济家人供养的尴尬境地。
目前有其他来台寻求庇护的人,已经等待第三国接受超过三年半了,即使是有生活补助,他们也无法有正常的生活。有谁能回答,他们还需要几个三年?我是不是也有可能如此三年又三年的傻等?难倒让我们这些人一辈子无法正常生活吗?我想,这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件很残酷的事情,虽然中华民国政府也的确做了一定的人道安排。
我从相关渠道获得信息,陆委会也在大力推动政治庇护法和难民法的确立,他们在如此的环境下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我们做了一定的安排。虽然目前给我本人造成了的一定程度的困扰,但我愿意为推动上述两法的确立做我所力所能及的事情。
我在这里向中华民国立法院、中华民国政府各相关单位请求,请正视包括我在内的来台寻求政治庇护人的尴尬处境,强烈呼吁尽快出台政治庇护法或难民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彻底解决目前的尴尬处境,可以让我们以及今后可能来台寻求庇护的人可以有个正常生活的机会和环境。避免政府相关单位每次都手忙脚乱采取专案的形式来处理,使这类问题得以走上法制的轨道。
对于我个人,我请求给与我自立的机会!我不想长期拖累朋友和家人,我也不想流落街头沿街乞讨。到了那样的地步,我只好通过任何形式来争取做人的资格和尊严。
蔡陆军
民国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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