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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难民法 政治庇护有法可循
日期:12/31/2009 来源:大纪元 作者:郑亦宸

台湾行政院院会今(31)日通过由内政部及外交部共同提出的“难民法”草案,并配套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文,将港澳地区的申请回归于此条例,且不影响大陆人士申请来台政治庇护。

行政院长吴敦义指出,政府为配合12月10日施行的《两公约法》,重新检讨提出“难民法”草案,并将港澳地区的难民申请回归“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配套提出第17条修正条文。让难民处理法制化,并允许申请人在台停留期间享有法律谘询、医疗照顾及维持基本生活权利。

吴揆在院会中表示,这是很人道、很进步的立法,让台湾人权水准又往前跨出一大步。

新闻局长苏俊宾表示,难民法草案重点在,无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致生命遭受威胁,或因政治因素遭受迫害,不愿返回国籍国或原居住国者,得向我国申请难民认定。

有媒体问及是否此法适用于大陆异议人士,苏俊宾表示,只要是在大陆受处政治类刑责的人都适用难民法,大陆异议人士也一直都可申请台湾政治庇护,只是现在将港澳地区部分回归“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处理。

另外,若有大量难民申请移入我国时,内政部应拟定可接受难民人数的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

得难民身分者,主管机关会发给难民证明文件,另得申请外侨居留证、难民旅行文件,并依法申请永久居留或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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