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形式与内容问题
两岸欲谈判终止战争状态,则必然要在两岸和平协议上对两岸现状做出具有共识的定性,才能使两岸关系正常化,而这就是对于两岸和平协议最大的挑战。
以〈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为前例,其法律性质在两岸之间实为各自表述,各说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视之为行政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中国所属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间的行政协议,由国务院委员会议批准即通过生效,而因系世界贸易组织两个会员体间的特殊自由贸易协议,所以同时又具有准国际协议的性质,尚须向世贸秘书处报请备查;〈两岸经协〉在台湾于国内法上为特别的两岸协议,在国际法上则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独立关税区国同世贸会员体间的特别自由贸易协议,具有准国际协议的性质,此一定性经由朝野叫阵到立法院党团协商、国民党方同意将〈两岸经协〉送请立法院审议,最后朝野并为〈两岸经协〉创造了三读的特别程序,既不同于条约之二读审查、行政命令之备查,自然更不同于法律案之审查,所以是一种重大事项的特别审查先例。但这仍未能完全厘清〈两岸经协〉的法律性质与位阶,若是条约,法位阶等同于法律,若是行政协定,法位阶等同于行政命令,〈两岸经协〉的法位阶,并未因经立法院之三读审查,而获得清楚的界定。
盖〈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两岸「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两岸经协〉究竟有无涉及法律之修正或订定之必要,〈两岸关系条例〉显然是将该一判断权力交由协议办理机关和行政院,立法院审议或核定之角色则是在协议签署之后才应行政院的判断而启动,但〈两岸经协〉之审议先例则对于〈两岸关系条例〉有了突破,即立法院认为两岸协议有政治上之重大影响者,无论有无涉及法律之修正或订定,皆可进行三读之逐条审查。两岸和平协议一旦签署,在立法院也至少应令其比照〈两岸经协〉先例办理三读逐条审查。
不过,虽然我国〈宪法增修条文〉认定两岸处于国家未统一状态,自限〈宪法〉效力于台湾自由地区,不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效统治中国大陆的政治实体,我国终究未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两岸和平协议是将现状固定化与法制化,势必将会涉及到以特殊形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域和政治管辖权的承认,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有关修宪和领土变更皆需经公民复决,因而涉及两岸事实主权确立的两岸和平协议,乃相当于宪法法域与领土的实质变动,而具有两岸基础条约的性质,如果未经我国公民复决,赋与其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正当性,并可能地促动台湾的宪政改革,则恐使主签的政府陷入违宪争议的风暴之中。所以本文主张,两岸和平协议不应回避公民投票的考验,这纔是使其在台湾获致民主正当性和宪政合法性的正道。
由此可知,两岸和平协议与〈两岸经协〉仍有其本质上的差异,前者已超越了经济体间协议的层次,而进入到政治实体的承认问题,而且没有既有的国际组织或国际法律体系提供法律架构和国际法上的监督,因为两岸并未同时参与任何一个国际政治组织。有论者主张两岸可相互定义对方为国际法上的交战团体(Belligerency),而以此一身份谈判与签署两岸和平协议。交战团体为国际法上政府承认的一种类型,要求内战中有效控制领土的叛乱团体担负起国际法上的义务。将我国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战团体是违反法理与历史的,因为事实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中华民国的叛乱而另行建政,因而我国绝不可以接受交战团体的定位,这将是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人格与宪法秩序的自我否定。反之,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交战团体,也不符合我国终止动员戡乱之后以政治实体对于对岸的官方定位。
两岸和平协议应当没有必要去碰触两岸敌对的历史缘由,或者去争执各自的合法性,两岸和平协议要处理的是当下与未来的问题,所以只要实事求是地从现实出发即可,两岸的现实就是存在着两个政治实体,各自拥有具有完整国际交往能力和对内统治权力的政府与其所凭借的宪法秩序,即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秩序和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秩序,一中新三段论的第三句表述的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中国,没有谁大谁小的问题,这和陈水扁主张的两岸谈判地位对等尊重乃精神相通,因此,两岸各以宪法秩序主体的意思机关身份(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进行和平协议的谈判和签署是最理想的状况,如果对岸不愿意正面承认中华民国,则各以大陆和台湾相称,亦是可以接受的选择。至于一个中国的问题,我们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淡化或宽松处理,只要两岸和平协议有助于台湾的国家正常化,台湾就没有更改中华民国国号的必要,而只要确认〈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有其法域,井水不犯河水,不会在两岸间引起管辖权争议,台湾亦更没有明定领土范围的必要,只要〈中华民国宪法〉暨〈增修条文〉继续实施、「国家未统一」的暂行架构不改、两岸和平协议能够缔结,台湾的宪法秩序就会内含「未来一个完整的中国」的概念,这就可以认定是「一个中国」了,实在无须强求台湾在两岸和平协议中接受一个中国原则的文字。
两岸和平协议在国际法上实具有准和平条约的性质,类似于〈两德基础条约〉,因为两岸在国际上皆为主权国家,虽然我国遭受对岸打压至极,但在与我国建交的二十三国境内以及在我国所参与的国家组织内,我国拥有完整无缺的国家人格则是毋庸置疑的。两岸间具有特殊的历史与政治渊源,故两岸关系为特殊的国际关系,在国内法上亦可称之为准国际关系或区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旧可以视两岸和平协议为行政协议,这是其主权行为,台湾无须置喙,两岸协议在台湾则为特殊的对外法律文件类型,只要台湾本身以立法院三读程序审查通过,甚至由公民投票加以支持,就是一个有效的准国际法律文件。当年联邦德国对于两德关系的定位系内外有别,在国际间不否认民主德国为主权国家,在两德间则界定其为德国内部之政治实体,两岸关系师法德国故智,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论,其实是两岸关系最好的诠释。
关于协议的内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在〈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以法律的形式列出了清单:「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它任何问题。」事实上,和平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停止两岸战争状态,以两岸现行统治区域为基础建构两岸和平秩序,在一段长的过渡期内双方各自发展,不寻求统一。两岸和平协议因台湾非属联合国会员国而没有向联合国报备的需要,但一定要纳入〈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以昭国际视听,以利一旦协议的执行出现争端,而有联合国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重要会员国介入协助调解的可能。而由于两岸对于两岸关系又各有一定原则性的坚持,如台湾要求大陆不武,大陆要求台湾不独,这便可以互为对价列为协议的内容。在此之外,和平协议应承认并尊重两岸现行宪法秩序和领土管辖权之合法性与有效性,而为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两岸可互设常任代表处或各地分处。台湾最为关切的国际空间不受孤立的问题,此亦可要求列入和平协议,由双方寻找出一个合理的方案来加以解决。再者,如〈两岸经协〉第十一条创设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作为两岸间经济合作事务之协调与执行监督机构,而将之置于两岸两会架构之下,和平协议亦或有必要成立类似机构进行和平事务之协调与对话,未来亦不排除在两会之上由两岸共同成立专责事务处理的准国际机构,由两岸共同交付部份公权力予其行使。这种超越两岸的两岸间准国际组织或两岸多种协议的建构,类似于当年欧洲各国以各种协议与条约逐步形成架构,而后始有欧洲共同市场、欧洲共同体以至欧洲联盟的发展,这就是陈水扁曾经在〈为永续台湾奠基〉演说中所称许之欧盟模式的两岸统合,也就是张亚中教授所谓的第三中国的创建,而这才是一个中国的具体落实与呈现,两岸和平协议不妨为作为第三中国的跨两岸机构的创建预做准备和预留空间。最后关于两岸和平协议的生效方式,协议应有「各依各方宪政法制批准后换文生效」之文字,以彰显对于双方宪法秩序的尊重和对等的精神,而在台湾一方,如本文所曾强调者,以公民投票来检验台湾人民对于两岸和平协议的支持度,是两岸和平协议获得民主正当性的正道,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能予以尊重,这必然能增进两岸的互信与好感,日后两岸的和平统一也才有可能。至于对岸所关切的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只要我国坚持改变台湾现状必须经由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予以同意,则在双方议定的过渡期终结后就两岸是否统一举行公投,并不必担忧终极统一而戕害台湾民主自决的问题。
协议谈判的成就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容国民党二度执政时期,为两岸的历史机遇期,从国共自二零零五年起培养的默契和互信来看,吾人并不否认两岸和平协议展开正式谈判乃至于实现的契机,就在二零一一年辛亥革命中华民国建国一百年,此因今年年底台湾有五都选举,国民两党菁英皆投入大选,在国内不容易凝聚中国大陆政策的共识,二零一二年年初台湾有第八届立法委员和第十三任总统选举,两岸关系易成争论焦点,此皆不利于两岸和谈,只有二零一一年台湾政局相对安定,而只要和谈有所成就,就可以成为国民两党的共同资产,顺利跨过二零一二年。如此一来,无论马英九是否能在二零一二年连任,至少在该年五月总统换届交接前,已可以对历史交代,作为给予下一任总统的献礼。胡锦涛亦将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卸任中共总书记,次年三月卸任国家主席,他在促成两岸和解上的成就,亦将可以永留青史。而另一个在两岸关系上不可忽视的力量,美国,也将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进行第四十五任总统选举,欧巴马(Barack Obama)在二零零九年以「加强国际外交,促进人类合作」,创造国际政治新气象,和使多边会谈与联合国组织功能重获重视等理由获得诺贝尔和平奖,举世惊讶,如果他能在第一任任期内促成两岸和谈,那方不负他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的令名,也有助于他的连任。
但两岸和谈如果要顺利开展,仍有一些政治条件与环境是需要打造的。在台湾方面,马英九总统可以利用五都选后的民国一百年元旦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宣告于总统府下设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邀请各党推荐代表参与,制定两岸和平发展纲领和议决两岸和平协议谈判的对策,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必须尽快完成思想解放和内部共识的打造,认识到两岸所有的问题,归根结柢,不是台湾的统独问题,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面对中华民国的问题。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动创造历史时刻,不预设前提邀请台湾共同对等走上谈判桌,并且以停止增加导弹部署和主动协助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等措施向台湾表达善意,以营造台湾人民的信任以及两岸间和良好的和谈气氛。只要和谈一启动,经常性的制度对话机制一建立,两岸间的猜疑就会逐步减少,互信便得累积,两岸关系就不可能再走回路。永久和平乃指日可待。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完成签订之后,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以及两岸和平协议对话或谈判已被推向两岸关系议程,虽然马英九宣称签订两岸和平协议并无时间表,但将其作为其总统任内关于两岸关系之重要推动任务,则是众所周知之事。关于两岸和平稳定互动架构之建构或两岸和平条约议题之协商,皆曾为民进党所提议,但关于其原则、形式、内容与成就条件,国、民两党乃皆欠缺体系明确之主张。本文认为国共藉由国共论坛与两会机制展开两岸和平协议初期协商的可能性不可大意,而更应留意美国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之可能角色与其立场分际。本文希望朝野两党领袖菁英应关切国内外环境格局、对岸意愿与行动之进展、国内共识之凝聚,与和平协议协商之可能内容,在此同时,亦期许民进党在维护台湾主权独立与促进两岸和平发展之基本立场上,积极参与,规划兼具理想性与可行性之主张,并对于国共密室协议的可能危机进行监视与提出警讯。
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一时于台北县板桥市乔崴莱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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