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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宪——宪法共识与各表的交集
日期:1/23/2011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曾建元

曾建元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台湾北社法政组召集人


前行政院长谢长廷于一月十日召开《宪法共识vs.九二共识》记者会,主张台湾内部以「宪法共识」取代国家认同争议,两岸之间则以「宪法各表」取代「九二共识」和「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兹值民主进步党内各方积极布局二零一二年第十三任总统与第八届立法委员大选之际,此议一出,乃引起各方议论不休。谢长廷于十五日假《自由时报》发表〈关于「宪法共识」〉一文,方对其主张有完整说明。

有关于宪法共识与各表论引致的批判,我认为谢长廷先生事有未察,理有未明,自难辞其咎。由于自去年十二月下旬起,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多次就九二共识有所交锋,因此舆论乃聚焦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是否存在共识基础之问题。马英九主张九二共识之内涵为「一个中国各自表述」,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九二共识即一个中国,从来就否认「一个中国」可以「各自表述」,可见中国国民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所谓「九二共识」的内涵,根本就不存在共识,国共连手要求台湾人民接受这一不存在的共识,根本就是两个诈骗集团合伙唱双簧,买空卖空,把台湾人民当成傻子在骗。

在这个时候横空杀出宪法共识,当然会被人误解,是要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九二共识是放在两岸关系语境中在谈的,如果宪法共识处理的对象不是两岸关系,而是台湾内部的国家与宪法认同问题,在两岸关系语境这个地方插话,当然会让对话中的各方顿时感到不知所云。至于以宪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其实更毫无意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来就反对一中各表,他们期待的是两岸间有一可以同表的共识基础,不从解决同表着手,同样强调各表,依旧无济于事,而冒然地把两岸各表中的「一中」用「宪法」替换,更可能让人误会谢是在暗示两岸间存在可以容许各表的共同宪法。其实一边存在的是中华民国宪法秩序,一边存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秩序,一边一宪,互不隶属,民主专制,一边一国。

谢长廷也许自认没有公职和党务在身,所以凡事海阔天空,随心所欲。但外界仍视他为政治人物,又为民进党之派系领袖,一言一行,仍动见观瞻。以我的理解,谢长廷论述的核心关怀,仍在于台湾内部国家认同基础的问题,对此,他主张的起点就是他在民进党主席任内将之位阶提升为党纲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即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就是台湾的宪法,台湾的国号目前为中华民国。作为台湾宪法文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最早是以制宪时的大中华民国人民为其主权者(不包括当时已独立的外蒙古),但经台湾人民为主体展开七次修宪后,基于国民主权原则,其效力范围仅及于台湾与其附属岛屿,不及于未参与修宪的中国大陆。〈中华民国宪法〉于〈增修条文〉前言宣示国家未统一,显示其表明两岸为国民主权分裂与国家治权分立的状态,亦即台湾主权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套用陈水扁前总统的话说,〈中华民国宪法〉乃是「内含一中架构的一台宪法」,而如果有人强调其存在一中的残余架构,而形容其为一中宪法,只要能自成一说,在自由的台湾,亦不妨容任其各自表述。盖只要清楚「中华民国」不等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各自拥有完整的宪法秩序,两岸关系是与两德与韩朝关系性质相同的特殊国与国关系,这就够了。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欲将民进党遵守〈中华民国宪法〉的承诺或宣示演绎为承认一个中国,国民党要说这就是具体的一中各表,这是他们的自嗨之举,我们严守两岸两宪的立场底线,一哂视之,倒也不必太大惊小怪、气急败坏。

台湾民族主义者当然对于〈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残余不满意,意欲除之而后快,但毕竟这部宪法是一部以台湾为主体和实施范围的立宪主义宪法,作为台湾当前宪法秩序的共同文本与规范基础,我们虽不满意,但还是必须接受。谢长廷提出宪法共识的主张,希望台独派与维持现状派结合,以〈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当前台湾认同的基本规范,特别是台湾人民与各党派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时的团结基础,有其苦心孤诣,既反映了台湾的主流民意,也是一个对全民负责的政治领袖对于其政治责任伦理的合理自我要求。但只要〈中华民国宪法〉或中华民国国号的维持有碍于台湾人民的国际参与和中华民国的国家人格,依照民进党也等同于党纲的〈正常国家决议文〉,进行大众启蒙和海内外全面游说,并且就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旦日后不得不为且时机成熟,则依照公民投票或修宪复决程序,将国家所坐落的地理区位「台湾」提升为宪法名称和国号,自然也是台湾国家领导人念兹在兹须臾不可懈怠的诫命。

民国一○○年一月十五日十二时于台湾苗栗地方法院职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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