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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动态摘要(来源维权网)
日期:3/21/2014 来源:维权网 作者:维权网

4、记住: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包括: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带,学术刊物,等等。
5
、鉴于委员会成员工作繁忙、时间有限,多家民间机构最好协调、联合递交民间报告,避免重复。
 
撰写民间报告应遵循经社文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议,如下图:
 
 
 
四、经社文权利公约导读:公约包含了哪些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共五部分31条。 除了对公约本身的解释和一些程序性条款之外,以下条款涉及国家的义务和具体的权利内容,是维权人士必须要了解的。
第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
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国家要尽最大能力,使用一切适当方法,来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且,缔约国要保证,公约规定的权利应普遍行使,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分和歧视。
第三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
第六条规定了工作权利。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国家应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规定了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工作权利不仅仅是人人有工作,而且是工作条件要达到公正和良好的标准,包括1)公平的工资 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 得去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安全和卫生
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有权罢工 军队、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同样有这些权利,国家不得加以限制。
第九条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了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和协助。国家的义务包括:“1、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2
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3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 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 罚。
第十一条规定了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为此,国家应必要的措施,制定计划,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 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而且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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