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12年7月1日中午约11:30,申请人崔福芳去朋友陈伟华家(上海市徐汇区桂林东街99弄小区内)祭祀其兄陈小明去逝五周年,并向陈小明的父母问 安。约11:50,准备离开,下楼时见有人拉出纪念陈小明的横幅,并唱国际歌,受感染也跟着哼唱了几句,前后不到十分钟便即离开。祭祀时间很短,且在居所 内及家门口的小区内进行,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但被申请人却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本人实施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壹年,真是欲加之罪,何 患无词。 201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上海参加祭祀陈小明时,“喊口号、拉横幅、集体唱歌”,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由,做出沪劳委审字 (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劳动教养壹年”。但是,根据法庭质证过的所有书证及物证,包括申请人的所有笔录,没有证明申请 人参加陈小明的祭典活动有违法行为的事实,申请人没有喊口号、拉横幅,仅哼唱一曲国际歌。 在被劳教期间,申请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 起诉,维持了被申请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也未开庭审理即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不服一审、二审的枉法判决,出狱后继续申诉。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仍然不顾事实证据,坚持二中院自己的枉法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因此,申请人继续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沪劳委的劳教决定以及一审、二审的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一、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的事实不清。 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并未有申请人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仅在最末段显示申请人唱了国际歌。申请人在笔录中也一直否认自己有拉横幅、喊口号行为。因而,无法认定申请人有参与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 二、原审、二审法院关于“崔福芳伙同他人在本市桂林东街小区内聚集,以悼念陈小明为由,拉横幅、喊口号、集体唱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的认定缺乏证据。 关于是否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被申请人没有进行举证。被申请人有义务证明因为申请人唱歌的行为造成了小区秩序的混乱,但被申请人在做出劳动教养行政处 罚时,以及原审法院审理时,并未就唱歌行为与社会秩序间的必然联系提供必要证据。事实上,在事发当日,当时警方没有任何的报案记录,也没有任何的小区投诉 记录,至少小区居民本身没有感觉到申请人等人的行为足以影响到小区治安秩序。因而,关于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缺乏证据。 三、蓄意迫害,为维稳作牺牲的冤案 申请人的私宅因建设世博场馆之故被强拆后,至今未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补偿,而申请人及母亲为正当诉求上访,却被列为重点的“维稳”专政对象。凡 遇到国家和当地政府有所谓的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甚至有国外要人访华访沪时,我们的人身自由就要遭受非法限制,被关进“黑监狱”或被非法拘禁在居所内,切断 与外界的任何联系,更为惨无人道的是申请人和母亲生病时都不让医治。 这次被劳教也是因中共十八大召开的维稳之故。2012年7月20日,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和公安局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申请人非法关押在成山宾 馆(浦东新区成山路)12天,直至7月31日释放,并强迫申请人承诺在“十八大”期间及前后不得到北京信访部门上访,申请人也给了书面承诺。但草木皆兵的 地方政府还是不放心,又一次背信弃义,继续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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