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至9月25日,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的指使,在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使社区保安人员日夜 24小时看守,全封闭地将申请人非法拘禁在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门外还安装摄像头,连出门购食品求医都遭到禁 止,还多次断电断水。 2012年9月25日中午,看守人员对申请人说下午一点半左右有金杨街道领导来商谈你们家被强拆后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申请人信以为真,心想多年的煎熬似乎 终于盼来了一丝希望,便欣然应诺,而到了下午一点半,看守人员又说地点改在香山居委(申请人借住地所在的居委)去谈。当申请人一出家门,就被门口两个看守 人员用手铐反铐双手,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文书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强行带至浦东新区洋泾派出所(而不是借住地所管辖的金杨派出所),其情景就如同黑社会的绑匪 一样,并突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名义对申请人刑事拘留。关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30天后的10月25日转为劳教一年,转入上海女子劳教所继续关押。 如果十八大不是延期一个月召开,或许申请人就可以免遭劳教。 四、一曲国际歌,一年劳教 在公诉机关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以申请人在悼念一位死者的逝世纪念日唱国际歌为由,对申请人实行已被全社会谴责、有违法律、侵犯人权、 将要废止的“劳动教养”。唱一曲红歌,劳教一年,真是令人不寒而栗。众所周知,国际歌是革命歌曲,是全国人民都唱过的红歌,共产党也是唱着国际歌才建成今 天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者曾对无数唱过国际歌的共产党人置之死地。申请人的叔叔崔庆山就是其中之一,在云南剿匪时被国民党土匪残 忍杀害。而在今天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政府,却要对一个因唱国际歌的弱女子施以劳动教养。岂不是对共产党人的莫大讽刺吗?!这不仅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更是共产 党人的奇耻大辱!无数长眠于地下的革命英烈如何能够瞑目?若按照上海劳教委的逻辑,难道全国数以 亿万计唱红歌、唱革命歌曲的老百姓都要被处以劳动教养吗?如果我们犯法,如果我们有罪,我们愿意通过公诉机关公诉公审而服法。这种公然践踏法律、践踏人 权、毫无人性人道的劳教恶行得以实施,不能不说是国家的悲哀、法律的悲哀!是对中共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路线的公然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公开承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 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因此,“一曲国际歌,一年劳 教”的荒唐冤案应当纠正。 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已成千夫所指,学界、实务界乃至公安机关内部都对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存续存在严重质疑。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更缺 乏宪政基础。如果用现行《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教的《决定》、《补充规定》还是《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都不能成其为劳动教养的依据和具有合法性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设定。而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不是法律,不能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且,今年的1月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已经公开表示要停止甚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此劳教制度人人喊打的 大环境下,法院应当慎重裁决本案。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现行劳教试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的劳动教养决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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