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非法组织做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是违法无效的 申请人2013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获取“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该局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回复:“经审查,在现有数据库中,未发现名称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记录。您要求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无法 提供。” 根据国家规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即“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第八条(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第九条(即“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 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有组织机构代码,除非它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非法组织。未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或者一个法定组织机构的内部组织,这些非法组织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因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组织。它不是一个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主体资格,更加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做出处 罚公民的决定。非法组织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直接对公民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都是违法无效的。程序错误,实体决定必定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上海劳教委作出的(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严重违法,一审的(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审的(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请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秉公司法,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申请人:崔福芳 2014年1月25日 附件: 1. 申请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沪劳委审字(2012)28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3.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黄浦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210号行政判决书 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申字2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6.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沪质技监(公开)[2013]第213号
成都访民集会纪念人权捍卫者曹顺利
Quan Wei <weiquanwangchrd2009@gmail.com> Mar 21 05:14PM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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