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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领导人的统治下宗教会兴盛吗
日期:8/10/2003 来源:大纪元编译 作者:费利斯 盖尔

大纪元编译/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副主席费利斯·盖尔 (Felice D. Gaer)在美国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听证会上的报告,2003年7月24日。

感谢国会中国问题执行委员会给我这一机会来陈述中国的宗教自由状况。各位委员召开这一重要的听证会之举将受人称颂。会后我将把我的发言报告提交贵委员会存档。

我所在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以下简称宗自委),自成立以来,就中国广泛而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问题发表过多次声明,就美国政府应采取什麽步骤而促使中国保障宗教自由提供过大量政策性建议。

今天我在此讨论中国的宗教自由问题时间上很巧合。在不到两星期的时间里,宗自委将到中国进行首次考察。我们计划参观西藏及其它地方。回来后,将就有关发现向国会报告。

政治领袖的变更

中国政治领导人的面孔去年发生了很大变化。江泽民的领导权已经平稳地转给了胡锦涛。但是很多观察家们不清楚这一权力的变化是否将会影响共产党的政策。如果依照过去爲参考,我们可以意料中共的政策仍将是对经济的逐步开放和对政治异议和宗教自由的严厉限制。

在人权领域,我们知道对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严厉限制是经共产党的最高领导层授权的。中国新领导人中的大多数,包括胡锦涛本人,都曾积极参与制定并实行政府对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压迫性政策。这一事实,连同江泽民的诸多亲信继续占据著主管宗教事务和法制改革的要害部门之事实,表明中国很快改善其宗教自由记录的前景不容乐观。事际上,我们担心问题甚至会恶化。

不过,近来的权力交接给我们提供了机会来重新评价美国政府爲保护和促进中国的宗教自由所应采取的办法。

宗教自由状况

今天,中国政府继续声称,爲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和健康等等,他们有权控制、监督和限制宗教活动。但是,政府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限制远远超出了合法保护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换言之,远远超出了国际法所许可的范围。虽然中国宪法准许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并不能保护人们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这说明,中国批准认可它于1998年签署的旨在明文保护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国际民权与政治权利公约是何等重要。

我们相信,中国对宗教信仰者的镇压是经中国政府最高层批准的。事实上,中国的法律、政策和具体的运作严重限制了宗教活动。这包括与国外宗教组织的接触,对精神领袖的培训与任命,对子女进行的与父母的精神信仰相一致的宗教教育等等。政府实行这种政策的结果是,人们因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而被约束、折磨、监禁,或受到其他形式的非人待遇。著名的宗教领袖,如西藏佛教法师邓晋·德勒可·仁颇什(Tenzin Delek Rinpoche)和天主教主教苏志民(音译), 以可疑的罪名分别被关押了一年和六年。年轻的男孩曲吉尼玛,在1995年被达赖喇嘛指认爲11世班禅喇嘛-西藏佛教中第二级别最高的领袖-之后不久“失踪”。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他们根本不知道有关苏主教的下落。中国政府还一直拒绝包括联合国代表在内的外国外交官和人权观察家们接近班禅转世灵童。据报道中国不许邓晋·德勒可·仁颇什寻求法律代表。2003年7月,浙江省的地方官员袭击了一所教堂,逮捕了至少六名宗教领袖,其中包括80岁高龄的教堂创始人绍成深(音译)。

此外,中国政府保留确定宗教活动合法性和宗教领袖合法性的权力。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一项等同法律效力的决议,禁止一切“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解释给“邪教”所下的定义是,“以宗教、气功、以及其他形式爲幌子成立的非法组织,……,迷惑、毒害和欺骗人民,……,通过编造和传播迷信邪说危害社会”。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00条规定惩处那些“组织和利用迷信教门、秘密社会、邪恶宗教组织”进行犯罪的人。依据这些法律,法轮功和一些没经注册的基督教教会等被政府视爲“邪教”的团体已经遭受了巨大的苦难。

据法轮功修炼者们提供的资料,多达10万余人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被送入劳改营,多达700余人由于警察的残酷迫害可能已在狱中或获释后死亡。新教教会领袖因从事“邪教”活动被逮捕并判长期徒刑。2001年12月,中国在实行1999年制定的“邪教”法后首次以发起“邪教”和可疑的强奸罪名将新教牧师巩胜良(音译)判处死刑。他的判刑仅仅在美国最高层出面干预后才获减轻。2002年7月,附属于地下天主教教会的三位神父据报导因从事“邪教”活动被判处三年劳教。

在中国很多地方,即使当宗教组织愿意向政府登记注册时,他们也面临当地官员的阻挠和压制。例如,据报道,2003年6月,云南省的12名教会成员在正式向当地政府注册之后仍因从事“封建迷信”的罪名被捕。其中8人据报仍被无限期的拘押著。

中国政府已经批准认可关于铲除任何歧视妇女行爲之协定,并称已遵守之。但是,中国政府继续在侵犯人权,包括侵犯妇女的宗教自由。据报道,法轮功修炼者郑冬慧(音译)、杨金星(音译)等宗教女性在押期间被剥光衣服、毒打、以及遭到其他非人待遇。中国一直存在著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正如铲除任何歧视妇女行爲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政府官员在执行人口控制政策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强迫绝育和堕胎,任意拘留,拆除房屋”等暴力和强迫手段。2003年4月,联合国关于妇女暴力问题的特别起草人,对中国政府在西藏一直采取的类似行动表达了他们的关注。

在新疆和西藏,宗教自由遭到政府的严重剥夺。政府将宗教与“分裂主义分子”或“恐怖分子”联系起来。据报道,2003年1月,中共新疆书记、政治局委员王乐泉,宣布政府决心消灭“宗教极端分子”、“分裂分子”、和“恐怖分子”,导致了维吾尔穆斯林牧师和信徒被拘留或逮捕,“非法宗教中心”被关闭。2003年7月,爲了引起人们对维吾尔穆斯林处境的注意,我们宗自委与美国高级官员、专家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一次圆桌会议。在会议上,除了许多其他事情之外,我们得知政府对新疆宗教事务之控制的严重程度。当地共产党官员对所有的清真寺实行全面监控。在西藏,成百的佛教僧尼因表达他们对达赖喇嘛的忠诚和对中共统治的反对而被捕入狱。据西藏情报网和美国国务院的消息,还有那旺桑卓(Ngawang Sandrol)等前西藏尼姑的证 言,其中很多 人遭到严刑拷打及其它极端形式的惩罚。有些已死在狱中。

宗自委对北朝鲜难民问题予以了相当的注意。通过2002年1月举行公共听证会,前往南朝鲜和日本调查旅行,和定期地向政策专家和人权活动家征询,宗自委收到了大量有关北朝鲜难民在中国的状况的报告。宗自委已经就这一问题在国会作过证。

中国是1951年难民身份公约和1967年该公约协定的签署国。根据这些协定,中国保证不将难民驱逐或遣返到他们会因其宗教身份或其他身份而使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但是,自2000年以来,中国方面将因爲逃避苦难生活条件,包括得不到宗教自由,而从北朝鲜逃到中国的3万至30万难民中的多人强行遣返。中国不仅拒绝授予这些北朝鲜人难民身份,而且不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业委员会(UNHCR)爲评审难民身份而开展面试,或向这些人提供服务。

对美国政策的一些建议

美国近期有关推动中国宗教自由以及人权的政策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看出。第一,有关对待宗教人士的问题已由布希总统和国务卿鲍威尔直接向中国高层领导提出。第二,美国已向中国政府提及了一些被中国政府关押或监禁人士的个案,并正在努力争取使这些人士获得释放。美国认爲对这些人士的关押或监禁侵犯了他们的人权、以及他们的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第三,美国将拨款数百万元,以资助一个旨在推动中国民主及法制建设的专案。

美国在以上几个方面所做的努力,使得中国在改善其宗教及人权的工作方面,在2002年期间有了一些正面的发展。这些发展特别体现在中国政府对西藏问题的处理上。2002年,中国政府释放了六名遭受监禁的西藏政治犯。同一年,中国政府还邀请了达赖喇嘛的哥哥访问中国。这一举动使得达赖喇嘛的特使能在2002年秋天访问中国。通过2002年12月举行的中美人权对话,我们确实可以使用“重要但仍有限”一词来形容中国政府在人权工作的一些领域中取得的进步。基于这一认识,美国国务院于2003年4月宣布,美国政府将不会在2003年联合国人权大会上提出或发起一个旨在谴责中国人权状况的决议。

促使美国政府作出此项决定的一个原因是,据报中国政府已经同意,无条件地允许联合国人权机构、以及包括人权报告中宗教、信仰自由部分撰写人在内的人权报告特别起草人访问中国。但是,迄今爲止,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有关人士对中国的访问还未能成行。而且有报告说,中国政府实际上爲人权机构人士访问中国所设定的条件与以往是相同的。

此外,虽然在这一时期内,中国政府释放了一些被监禁的政治犯,但很显然,宗教及信仰的自由在中国还不能得到系统的保障。美国政府高级官员曾敦促中国政府保障中国境内的宗教及信仰自由。例如,爲了处理妨碍宗教自由的事件,美国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大使韩福特(John Hanford)曾向中国政府施压,要求其同意在政府内建立一个跨部委的工作组,作爲与美国政府的联络机构。但根据有关报道,中国政府至今还没有就改善中国境内宗教及信仰自由的状况,采取任何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关专家和其他一些人士曾经指出,自2001年12月中国全国宗教事务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控制实际上更加严厉了。

美国国务院最近改变了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美国国务院承认,包括宗教自由状况在内的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已经恶化了。促使美国政府改变评估的原因是,中国政府近来采取了一系列违反人权的做法。这些做法包括,判处洛桑顿珠(Lobsang Dondrup)死刑,逮捕民运人士,强迫遣送滞留尼泊尔的藏人回国等。

在最近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宗教自由状况一直缺乏系统的改善。这一情况使人们对美国政府在这段时期内,就中国宗教自由问题所施政策的有效性,産生了怀疑。在这段时期内,美国曾寻求中国在联合国支援其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同时在北韩核危机的问题上也在寻求中国的帮助。在重新检讨美国的对外政策时,政府必须要认识到过去的失误。这些失误是,美国并没有把中国在改善宗教自由、人权状况方面的实质性进步,作爲发展美中两国双边经济关系、以及支援中国介入世界事务的条件。中国一直想通过主办奥运会等一些国际性的活动而在世界上发挥作用。以下,宗自委想就美国应如何敦促中国政府保障其国内宗教自由的问题,提一些建议。

首先,美国国务院应在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规(IRFA)的框架内,针对中国的宗教自由状况,运用一切可行的政策工具,对中国采取额外的措施。由于对宗教自由异乎寻常的侵犯,美国国务卿已经根据IRFA法规把中国界定爲,在宗教自由方面应该特别受到关注的国家。但是,美国国务卿同时亦相信,迄今爲止,对中国采取的制裁措施已经符合了IRFA的要求。虽然坚持现行的制裁措施,在法律层面也许是正确的。但从政策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却是不正当的。更进一步讲,仅仅依靠现行的制裁措施,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国家来说,是起不到敦促其减少或停止侵犯宗教自由行爲的作用的。

第二,美国国务院应该向国会提交一个评估报告,以让国会了解:美国现行的民主法制专案对改善中国的宗教自由及其他人权状况有何影响。根据国务院最近的报告,美国政府支援了一系列旨在改善中国人权状况的专案,其中包括一个名爲‘尊重宗教自由’的专案。但是,迄今,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如何推动中国改善其宗教自由状况的具体措施,而且,国务院在报告中也没有提及,美国现行的民主法制专案对中国实际改善其宗教自由及其他人权状况有何影响。

第三,美国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其在外交领域的工作。而且应把工作重点放在目前维吾尔穆斯林信徒和西藏佛教信徒的处境方面。美国政府应该寻找更多的机会,直接并坦率地向中国人民说明,爲什麽代表美国人民的美国政府会对侵犯国际社会认可的、包括宗教和信仰自由在内的人权事件极爲关注。美国总统布希和助理国务卿克雷纳(Craner)在访问中国时,争取到了这样的机会。宗自委也会在即将对中国进行的访问中,寻找类似的机会。

加强亚洲自由广播电台和美国之音的广播也是进一步推动外交工作的重要步骤。美国政府应该支援包括藏人、维吾尔人在内的中国学者、专家、宗教界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适当的政府官员与他们的美国同行,就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国际上有关宗教及信仰自由权力的标准、以及维护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人权的重要性和益处等议题,进行交流。

第四,美国政府一定要坚持其一贯的立场,即宗教自由问题不仅是政府在制定外交政策时考虑的重点,也是美国政府在评估中国人权状况时所要考察的重要领域。中国政府一定要清楚,除非他们完全履行其在维护宗教自由问题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否则美国政府会不断地向中国政府提出这一问题。作爲外交事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除非中国明显改变了其对宗教自由问题的态度,并杜绝严重侵犯宗教自由事件的发生,否则美国政府应该计划并推动,在联合国以及其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一个谴责中国政府违反人权行爲的决议。这对美国来说是极爲重要的。因爲美国在争取世界各国关注中国侵犯人权的具体例证的工作中,实际上是在孤军奋战。

结论

主席先生,鉴于中国仍在继续进行其在政治及经济领域中的改革,美国政府一定要不断地提醒中国,保护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人权,对于建立一个强大的且具活力的经济体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人民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美国在这一问题上必须帮助中国人民。

谢谢您给我机会在此作证。希望您能就我文中的论点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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