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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通讯自由
日期:9/5/2003 来源:新世纪 作者:东海一枭

偶与文友诗友石友网友见面或通电话,多次被责架子大,不回信,其实我压根就没收到,真是冤哉枉也。想找邮局,又拿不出什么凭据,有气没处出。美国文华出版社出版的拙著《枭鸣天下》,出了快一年了,数月前已寄样书来,至今未见。上个月在杭州时,张青帝说他主编的《行走》杂志早已寄广西住址,也至今未见。

有一封美国纽约要件,寄信人通过电邮先行通知我,一般情况早该收到。到八月底仍不见踪影,枭婆屡向门卫和邮局打听,终于于9月3日拿到了,看信封上邮戳,该信8月12日就已到南宁邮局。若非枭婆"纠缠不休",此信只怕也泥牛入海了(对此邮局方面解释说可能是门卫未及时转交,门卫坚称刚刚接到,邮递员也承认此信刚送出,可见不是门卫的原因。有一段时间曾请友人代收海外信件,多无问题)。至于寄信人未通过网络、电话通知我的信件,暗中"蒸发"掉了多少,不敢多想。

网络通信安全更是没有保障。邮件丢失或被拦截、电邮被监控被破坏乃是常事,许多网友已就此质疑怒骂过了,赵达功、杜导斌、斗志等人都曾为文抗议。不少网友反映寄给我的电邮被退回。最近一段时间,我的常用电邮donhailiao@yahoo.com.cn 受到大量垃圾邮件攻击,刚删完不久邮箱又满了,删不胜删。据说许多网民的电邮都有这种现象。

任何国家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党纪中也有类似条款。1997年2月27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加重处分;

网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一样受到保护。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老枭与广大网友包括国内异议人士,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是罪犯,"有关部门"有什么权力把我们当贼一样看待,监控、滞留、拦截、隐匿我们的邮件?既使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无权随意对我们的邮件滞留、拦截!

我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希望"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合法、可信可意的解释。同时提醒海内外友人,凡通过邮局寄我信件及书籍资料,如果比较重要,务请通过电邮、qq、电话及其它渠道通知,最好挂号并保存凭据。同时此电邮donhailiao@yahoo.com.cn 作废,启用新电邮:heilianshushen@sohu.comjiulonshan@163.com(这两个电邮对外公开,有我其它电邮及联络渠道者一仍其旧,在此不便公布)。Qq:33093992

2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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