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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利关于不上诉的申明
日期:5/29/2004 来源:网络 作者:杨建利

五月十三日,在我被非法超期羁押一百六十四天后,负责审理和判决我的案子的“合议庭”终于对本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正象“宣判”前我在“法庭”上表述的那样,“合议庭”在此前已经明显违犯了《刑事诉讼法》,我视其“开庭审理”和“宣判”为非法。在此认定之下,也就不存在什么“上诉”与“不上诉”的问题。“不上诉”并不意谓着我服认了非法的“合议庭”的“判决”,我只是决定不再陪“人民法院”演这场法律假戏罢了。

在此,我不准备对本案涉及的所谓物证、证词、供词等以及办案单位获得这些东西(尤其是私人信函)的程序的合法性做更多的评论。我的律师莫少平先生已经为我做了详尽、有力、法理充份的论辩。莫先生和他的助手谢伟先生的专业素养和正义感令我敬佩,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中国司法独立和全面法治化的一线希望。

在此,我也暂不对我自2002年4月27日被强制羁押后所遭到的体罚、殴打、长期禁闭、加带械具等虐待进行控诉,相信时间一定会帮我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

今天,我要指出的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的如下几项违法侵权事实。

通讯权问题:

宪法所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通讯权并不因为其是否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而改变,刑事诉讼法也未对此项权利进行限制。因此,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通讯权是违宪和违法的。但是,自我被强制羁押后,我的此项权利一直被剥夺和侵害。

隐私权问题:

同样的,我的隐私权一直受到侵害。在我和律师的近二十次会见中,只有最近两次没有警官当场监视和纪录(至于最近两次是否有机器监视或监听,不得而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但是,我给律师的任何文字的东西都要审查,而且几乎全部遭到阻止。我写的辩护材料也被审查。

辩护权问题:

上述的对我隐私权的侵害自然直接地影响了我的辩护权。

超期审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自2003年12月1日起就超过了法定的审理宣判期限。我委托我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了投诉。我本人也向北京市检察院驻安全局看守所检察室进行了投诉,但是,均未得到任何正式答复。在去年年底大张旗鼓清除超期审理现象的专项整治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文规定,超期审理就是非法超期羁压。面对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事实,我及我的律师所能接触到的每一位有关执法,司法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这不是他们能决定的事。连根据诉讼法而全权对本案进行一审审理和判决的“合议庭”的负责人也表示了同样的意思。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以外的某行政机关,或某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干涉,这正是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所严明禁止的。

公开宣判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在五月十三日的所谓的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法庭”上,“审判长”突然宣布当庭宣判,只给我和我的律师不足二十五分钟的反映时间。我大哥碰巧来北京等候我第二次开庭(而不是宣判)的消息,在我律师的请求下被允许旁听“宣判”。“法庭”临时“抓进”五六个旁听其他案子或等候其他案子消息的群众,并进行了拍照(或许还有录像)来充门面。按此做法,任何案子都可以实质上做到不公开宣判。这只不过是泱泱大国政府的又一委琐小伎俩而已。

所有这些执法、司法部门的明显的违法事实都发生在中国政府大力强调以法治国,以法行政的形势下,都出现在“尊重和维护人权”写进宪法的当儿和之后。凡此种种都充份说明不仅本案最终根本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判决,而且其诉讼程序的进展一直被人为非法操纵。而此操纵充满了任意性,蛮横性和实用性。因此,我不服认这个非法的判决以及随之而来的任何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奉行非暴力的原则。

希望本案的这种遭遇是中国司法史上的最后一个案例。即使以后有类似遭遇的案例,也是作为法治行政中的失误特例而出现,而不是作为人治的惯例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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