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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学来函
日期:7/5/2004 来源:本站 作者:严正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何尊严?

我们曾多次请求全面检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设宪政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止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劳动教养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一致。

3、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4、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
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劳动教养制度违背法治和公正,它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干不成坏事。一个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干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赋予公民的权力,建议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致礼!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署公民:

严正学(北京) 张小平(北京) 周国強(北京) 任畹町(北京) 沙裕光(北京) 郑贻春(辽宁) 羊子(美国) 刘国凯(美国) 陈立群(美国) 陈光铭(美国) 邢大昆(美国) 姚振宪(美国))廖亦武(四川) 许万平(重庆) 邓永亮 (四川) 田晓敏(四川) 黄晓敏(成都) 张明(成都)师涛(山西) 李运生(重庆) 杨天水(南京) 杨银波 (大陆作家) 黄河清( 西班牙) 李国涛(上海) 戴学武(上海)张林(安徽) 沈良庆(安徽) 王庭金(安徽) 杨春光(安徽) 茉莉(瑞典) 王中陵(山西) 马晓明(陕西) 付申(陕西) 姜福祯(山东 ) 张铭山 (山东 )牛天民( 山东 ) 冷万宝(东北) 王文江(东北) 莫建剛(贵州) 杨再行(贵州) 吴若海 (贵州)曾宁(贵州) 李任科(贵州)廖双元(贵阳) 曾宁(贵阳) 黄燕明(贵阳) 张重发(贵阳) 方家华(贵阳) 张明珍(贵阳)全林志(贵阳) 董德柱(贵阳) 黄杰(贵阳) 吴 郁(贵阳) 徐国庆(贵阳) 刘真( 河南 ) 刘二安(河南)张弛(陕西) 肖勇(江苏)王荣清(浙江) 陈树庆(浙江) 林信舒 (福建) 张宝钦(福建) 刘建安(湖南) 张帆 (湖南) 郭起真(河北)任秋光 (湖北) 刘飞跃(湖北)张明(成都) 黎小龙 (广西) 王治晶(广西)丁贵雄(内蒙古)谭卫(广东) 黄志伟 (广东) 王明 龙太平 邓焕武 宋保卓 徐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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