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转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先生、总理温家宝先生
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文再次敦请有关方面关注中国公民倪幼渔先生的非正常死亡一案,责成有关当局立即着手彻查倪幼渔先生一案,并向有关方面呈报调查结果;同时,呼吁中国政府允独立人权组织参与调查或者对该案进行独立调查。
倪幼渔,广东佛山人,50年代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退休后曾任“思源破产与兼并研究所广州办事处主任”,在广州佛山等地从事文化学术活动。他结识了中国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如曹思源,任不寐等;同时,他与港台一些媒体有所接触,如香港政论杂志《开放》、《前哨》等,并曾经在香港与民主党派知名人物司徒华等有过交流。
1999年春节前夕,倪幼渔先生去台湾看女儿,在佛山海关被警察拦阻,一直关在当地的看守所里。一直到2000年春的某一天,家属被告知,倪幼渔先生已经死在看守所里。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跳楼自杀”。倪幼渔的尸体很快被火化,家属由于政治恐惧不愿意对此案提供更多消息和评论。
我与一些了解倪幼渔先生的朋友对官方的结论表示怀疑。首先,倪幼渔先生历经中国历次政治运动的残酷打击,他一直是一个乐观的人;1999年他已经年逾七旬,他以前没有自杀,现在更不可能自杀。其次,当地了解情况的人提供了新的信息:倪幼渔先生与北京自由派知识分子和港台媒体的接触,早已经为警方所不能容忍;更重要的是,他曾经向香港媒体报道过发生在佛山大学一起命案,而当地警察部门的首脑人物似乎涉嫌其中,因此一直为广东警方所嫉恨。还有知情人指出,倪幼渔在佛山海关被拦阻的时候,被查获行李中携带过很多“反动材料”和“反动书稿”——据我所知道,这些反动书稿至少包括我著的《灾变论》一书,因为争取这本书的出版一直是倪幼渔先生的一个心愿。
显然,我认为,倪幼渔先生一案不是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一起涉及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问题的政治案件。他几乎不可能是自杀的。因此,倪幼渔之死包含着有关当局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可能性;甚至也包含着有关当局打击报复、杀人灭口的可能性。考虑中国警察部门仍然是制造“孙志刚惨案”的那个国家组织,上述怀疑并非没有经验根据的支持。而有关方面如果愿意厘清自身的责任,根据法律它也有义务对类似本文的举报和申诉进行重新调查,并提出报告。如果有关方面拒绝并迫害相关申诉的呼吁,则可以部分反证该案存在罪恶的秘密。
事实上,我曾于2003年1月13日在北京写过《倪幼渔之死》一文并公开发表(《民主中国》2003年2月号),在那篇文章中我呼吁有关方面调查倪幼渔一案,但两年过去了,这一案件没有任何下文。我曾经委托佛山的朋友了解情况,结果都被告知“此案敏感,少问为妙”。今天,我站在北美的土地上继续为此案公开呼吁,并希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能关注此案,同时希望该委员会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将此呼吁转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先生、总理温家宝先生,也希望此呼吁最后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落实。
当然我也注意到,2004年7月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查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特别提到“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问题)的报道,年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但这些进步面对倪幼渔之死——就象面对赵紫阳的非法拘禁一样——就成了政治空谈。现在也到了通过倪幼渔案件摆脱这种政治不道德局面的时候了,也到了按国际准则完善人权制度的时候了。中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却迟迟不予批准),其中第14条第三项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世界刑法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以及中国参与制订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都肯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这之前,早在1639年英国的约翰-李尔本案之后,1642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沉默权”法案,并于1898年在《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遗憾的是,中国一直被抛弃在“人类在通向文明”的进程之外。本文呼吁:国际人权组织有义务监督中国政府和改变中国的人权伪善状况和落后状况。
人权神圣,人命关天。我也提醒中国有关方面:倪幼渔这个人不可能就这样被忘记,尽管我们已经在强迫遗忘之下容忍了太多的暴行,并鼓励越来越多的暴行更加肆无忌惮。我也呼吁更多的人起来持之以恒地关注相关案件,一直到这些案件大白于天下,以告别我们的良知与死者冤魂之间的艰苦搏斗。
20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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