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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正学赴京起诉公安部
日期:9/9/2004 来源:网路文摘 作者:网路文摘

枉法裁定"状告公安局"在暗箱中被驳回
严正学赴京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引子:画家严正学先生,去年赴美国举办《个人画展》和进行学术访问;并接受美国著名艺术家群体推荐,正在办理"杰出艺术人材"绿卡。)

  2004年初,严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电话,电话称:家中房产被人侵占,原告妻子朱春柳被8、9名不明身分人员包围在椒江边的一个小饭馆内,以人质恐吓和语言暴力强迫出卖房产。严正学在纽约,三番五次向公安局及管辖的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得到保护。

  然公安局推诿,此后有多名不明身分人员伙同台州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半夜上门骚扰,狂喊"活埋""放脚筋",声称要撬严正学私宅的门。为此严正学被迫放弃在美国的财产和工作,于2004年3月底回中国浙江台州。

  回台州的第3天,有台州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加盟的约20多名不明身分人员,由检察官朱勇杰率先,半夜来严正学家骚扰。案发后,被网民曝光在互联网上(不锈钢老猫《私有财产保卫战》);迫于国际舆论,派出所曾作调解书,教育检察官作出赔礼道歉。但对严正学提供案发现照片上进行恐吓的不明身分人员没有查处,致使严仍多次受到"杀人、放脚筋"的电话恐吓和当街面对面指认的恫吓。

  此间,严正学又多次向公安局提供证人、证据、以及半夜骚扰进行恐吓的现场照片,要求对实施恐吓的数名不明身分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无果。

  公安局的不作为助长了社会黑恶人员的为非作歹。

  受到"杀人恐吓"和"名誉侵害"后,严正学调查得知:"所谓的系刑满释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劳动教养。"来自公安局提供的一份《户籍证明》。

  2004年6月7日,严正学特向公安局设在"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办证中心"的公安窗口取证证实:公安局曾向外提供严正学曾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虚假声息。

  2004年7月2日,严正学以"行政不作为"、"行政查询提供错误声息"两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最近,椒江区法院行政庭未经开庭审理,暗箱作业即驳回"行政查询提供错误声息"案的诉讼。)

  日前,严正学接到台州市椒江区法院(2004)椒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上写着:

  本院认为,原告戶籍档案迁移原因一栏中"刑滿释放、解除劳教、少管"字样,是被告(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设定的统一标准,仅向原告本人及一律师因办案需要出具过《户籍证明》,……被告出具的户籍证明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严正学的起诉。

  严正学说:法院暗箱作业,程序违法。行政庭以不公开黑箱操作的"审理方式"结案,是典型的枉法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其它行政行为》立案的本诉。立案后,法庭亦向原告转交了被告(公安局)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案在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椒江区法院行政庭,将"公开开庭审理"变成"书面审理",请示"领导"和上级法院后,就驳回了起诉。

  原告严正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中,行政案件一审不在存"书面审理"的方式。行政庭主审法官将本应公开、公正的"居间裁判",在暗箱操纵中审理结案。凸显人治的恐惧和官官相护的专橫、武断,由此可见法官的徇私枉法。

  暗箱、黑幕必然亵渎司法公平与正义。法官判案以最原始的"丛林法则",唯上、唯权地裁定。使枉法独裁的幽灵充斥了审理和判决!

  严正学说:法官不可能认识不到:他们在刻意地颠倒黑白,睁着眼睛说假话!

  行政机关向原告本人或律师提供《户籍证明》行为,连被告(公安局)在答辩状中都承认是"其它行政行为".而法官竟能判决:被告出具的户籍证明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见法官的无知和无耻已不是昏庸两字能概括的。

  昏官是一种典型的腐败,昏官之害不少于贪官;一次不公正的判决不亚于100次违法犯罪!

  官官相护的徇私枉法是制度性腐败的结果,腐败蔓延使国无宁日。中国官场的腐败愈演愈烈,已到了「官逼民反」的地步。官员的高度腐败与官场的整体败坏,窩案、大案、串案不断,使腐败就象蠕蠕的"蛆虫"时时刻刻在我们周围爬行,其"繁荣娼盛"亦成了世界之最!

  官场的迅速腐化堕落必然引致整个社会的堕落,中国成了一个犯罪率最高的国家。许多地方的基层政权行为更是已经彻底流氓化,与黑社会没有本质区别。

  而官僚们依旧如蝼蚁蛀虫一样腐蚀着这个大厦。

  20多年前,人民日报记者刘宾雁所揭露《人妖之间》,只是一个国营小企业的小经理,王守信只是条蠕蠕爬行的"小蛆虫".而如今因贪污腐败而被处以极刑的官员越来越多,职位越来越高,案子也越作越大,涉及金额少则数千万,甚至上亿万人民币。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以及一些省部级高干胡长清(江西省原副省长)、孟庆平(湖北省副省长)、韩福才(青海省副省长)、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李嘉廷(云南省省长)、丛福奎(河北省副省长)王怀忠(安徽省省长)……还有卅岁前卖身卅岁后卖官的黑龙江人大主席韩桂芝、卖权卖地卖肉什么都卖的浙江省建委主任杨秀珠和著名"肉弹"蒋艳萍……,都成了前仆后继贪官污吏,喊着"三个代表",挤进了鬼门关。

  今天,沒有剥去假面的贪官污吏,在台上正襟而坐,多么冠冕堂皇而神圣;他(她)们的大岸帽上掛着国徽,手上是法力无边的权杖。当年,王宝森就这么坐在"世界反腐败大会"主席的高椅上;胡长青也是这样荣登"三讲"的主席台,做着"三个代表"的优秀典型;成克杰爬上"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宝座后,则满嘴是"想起贫困人口,就无法睡觉"的"人民公仆"!可这些口头上的"正人君子"无不创下令人惊心动魄的腐败记录!前腐后续的事实,显然不是靠自律所能解决,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被历史已经反复证明过的。

  十五年前,"64"的学生们曾提出"反对贪污、反对'官倒'、反对特权……";十五年后,贪污腐败"与时俱进"、竟遍地泛滥;横行于各级官场、浸润了各行各业、纵深直透骨髓!

  在官场公权力、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存在严重危机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仍然是"伟光正",仍然高唱着:"三个代表".

  针对"诚信"和"法治",严正学说:

  去年4月,"SARS"肆虐,中国的卫生部长张文康,对全世界发表电视讲话,张文康说:中国很安全,让大家都到"SARS"疫区广东省旅游。张文康的话是中共颠倒黑白、胡说八道之最!他差一点就坑了整个国家和世界!

  胡锦涛先生前不久说:"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最大的执政危机!"

  而中国不是没有法,是当官的有法不依。人民必须执著宪法和现行法律已赋予人民的权利,逐点要它去兑现。

  当前官场,将"违法说成执法"是其一,也是流行词。中共官员的无法无天,使"依法治国"变成一句空话。使法治社会离我们越來越远,它使我们将重新陷入诸如中国反右、文革和前苏联及现朝鲜这样极权专制的统治。

  而"贪污腐败"是其二,也是关健词。2003年末,在官方的媒体报道中,已有"4000多当政贪官外逃,携公款达500多亿美元"的"白纸黑字".

  邓小平曾说过:"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又说:"如果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贪官污吏横行,那么经济发展了又有什么意义?"

  集体腐败、制度性腐败和体制腐败的现实表明:中国的希望不在挽救腐败的共产党;而在于实现宪政,走向共和;在于确立的民主、自由和法制。历史给胡锦涛的机会,不是去挽救一个专制野蛮的统治体制,而是去催生一个新的制度。如果胡锦涛不能够看到这一点,那就不仅仅是他个人的遗憾,而将是中华民族的遗憾。

  本案所暴露的枉法官员,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把责任变成权力,把权力变成私利;审判工作唯上、唯权,实施的是以上级旨意的"人治",有这样的官员和政府,国家能不腐败吗?

  司法腐败、行政腐败是当前最大的腐败,是当前官僚腐败的根源!

  严正学说:我们渴望完善宪政给我们带來的民主秩序;渴望用法治告别人治;告别失信于民、逆向人心的暗箱作业,和与日俱增的司法恐怖主义带给我们的深层伤害。

  "依法治国"不能仅是句空话,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规则也绝不能成为一纸空文!

  严又说:本案审理中,原、被告都承认提供《户籍证明》是行政行为,法院瞒天过海指鹿为马的用意,是剝夺原告的诉权。在这种情况下谈"具体的行改行为"或"抽象的行改行为"毫无任何意义。

  本案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户籍证明"是: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对于刑滿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或解除少教的人员,在户藉变动原因上统一使用"79"代码。上述三个迁移原因是选择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答辩状中原文)

  由此可見,被告在对外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上,同时并列出现的"刑滿释放、解除劳教、少教"的错误;是由于被告下属警察在行政操作时,必须进行而没有进行人工的选择所至。

  既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标准的《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的编码程序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和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中,"刑满释放"属敌我矛盾的强迫劳动改造的结果;"解除劳教"属人民内部矛盾的强迫劳动教养的结果。虽一词之差,但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强迫劳动改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法院审判作出的;而"强迫劳动教养"是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代价,由公安部门独断独行作出的。

  鉴于"劳动教养"名义上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和冤案、错案的批量产生。

  鉴于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徇私枉法官员,蓄意报复,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或称作"法轮功"予以"劳动教养";而不需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到执行,都存在着不规范和违宪违法之处。("劳动教养"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虽几经修订,但它们丝毫设有改变其违宪违法的本质,是典型的"人治"恶法。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

  鉴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凌驾于国家宪法与法律之上的"法上皇",竟然打着所谓"试行"的幌子,荼毒百姓、作威作福长达漫长的半个世纪,仍然没有得到清理。

  鉴于政治认识僵化的被告公安部程序编码人员至今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表现在编码程序上仍相提并论,停留在文化大革命的阶级斗争为纲的分类学上



  严正学说:既然,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行政庭认定:被告(公安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设定的统一标准",操作《公安部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发生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8——11——09批准1989——07——01实施)是事出有因。

  既然,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行政庭又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暗箱作业驳回本诉讼。

  严最后说:所以,我只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公安局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增加"废除违法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的诉讼请求。即日赴北京向最高法院上访,递交诉状申请立案。

  严正学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在台州市椒江法院立案后,至今尚未开庭,请予以关注。

  行政起诉状

  原告:严正学男汉族60岁职业画家住所地:北京市回龙观天慧园小区E幢一单元101室电话:(010)81796997邮编:102208浙江台州  电话:(0576)8657593

  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康(公安部部长)邮编:100000

  第二被告:台州椒江区公安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青年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明(公安局长)邮编:318000

  诉讼请求①、判令两被告纠正原告《户籍档案》上的错误声息;②、判令第二被告限期收回出错的"户籍证明",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04年初,原告在美国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电话,电话称:家中房产被人侵占,原告妻子朱春柳被8、9名不明身分人员包围在椒江边的一个饭馆内,以人质恐吓和语言暴力,强迫出卖房产。原告在纽约,三番五次向第二被告及管辖的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得到保护。

  然第二被告推诿,此后有多名不明身分人员伙同台州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半夜上门骚扰,狂喊"活埋""放脚筋",声称要撬原告私宅的门。为此原告被迫放弃在美国的财产和工作,于2004年3月底回台州。

  到达台州的第3天,有台州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加盟的约20多名不明身分人员,由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朱勇杰率先,半夜来原告家骚扰(见证据①②)。案发后,被网民曝光在互联网上;迫于国际舆论,第二被告曾作调解,教育检察官作出赔礼道歉(见证据③)。但对原告提供案发现场照片上进行恐吓的不明身分人员没有查处,致使原告仍多次受到"杀人、放脚筋"的电话恐吓和当街面对面指认的恫吓。

  此间,原告曾多次向第二被告提供证人、证据、以及半夜骚扰进行恐吓的现场照片,要求立案查明实施恐吓的数名不明身分人员,无果。

  第二被告的不作为助长了社会黑恶人员的为非作歹。

  原告受到"杀人恐吓"和"名誉侵害"后调查得知:"所谓的系刑满释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劳动教养。"来自第二被告提供的一份《户籍证明》。

  2004年6月7日,原告特向第二被告设在"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办证中心"的公安窗口取证证实:(见证据④⑤)被告曾向外提供原告曾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虚假声息。

  故原告提起"行政查询提供错误声息"的行政诉讼,要求"纠正原告《户籍档案》上的错误声息".

  第二被告认为:"户籍证明"是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对于刑滿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或解除少教的人员,在户藉变动原因上统一使用"79"代码。上述三个迁移原因是选择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对外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上,同时并列出现的"刑滿释放、解除劳教、少教"的错误;是第二被告下属警察在行政操作时,必须进行而没有进行人工的选择所至。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葛佩玉坚持认定:原告戶籍档案迁移原因一栏中"刑滿释放、解除劳教、少管"字样,是(第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设定的统一标准,仅向原告本人及一律师因办案需要出具的《户籍证明》,……(第二)被告出具的户籍证明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第二)被告实施《公安部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8——11——09批准1989——07——01实施)的行政行为。事出有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标准的《户口迁移变动分类代码》的编码程序存在着不规范和缺陷。你要告就告公安部。

  台州市椒江法院行政庭拒绝受理本诉讼,认为只能由公安部所在地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

  为了维护原告的诉权不受非法剥夺,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局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提起本诉。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判决。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严正学20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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