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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新闻稿
日期:3/23/2005 来源:中国人权 作者:中国人权

中国人权新闻稿 - 2005年3月22日


温家宝指示开棺验尸查死因,当地政府指责亲属“闹事”并要追究“法律责任”,煤气中毒女童工亲属状告劳动保障局。

国内知情人士报告中国人权,中国公安部的法医3月18日前往河北省隆尧县,对5名煤气中毒的女童工开棺验尸,要查清女童工究竟全是煤气中毒而死亡,还是有的女童工是由于没有救治,装入火葬场的尸柜而闷死的。这次公安部来验尸的法医有7、8人,在验尸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多达4、50人。女童工的亲属们听现场的官员们议论,这次如此兴师动众的来验尸,是因为中国总理温家宝亲自下的指示。河北5名女童工煤气中毒未经救治,有的可能关入火葬场尸柜被闷死的消息,在国际媒体重点报道之后,也在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和舆论,成为中国正在召开的“两会”的专题报道内容,也引起了中国高层如温家宝等官员注意。

3月18日,首先尸检的是亲属怀疑装入尸柜闷死的女童工王士棉、王亚娟。在挖土开棺之后,法医提取了王士棉、王亚娟的心脏、肝脏、胃脏和呕吐物等。19日上午,又继续开棺尸检了其它3名女童工。但是知情人士询问有的专家了解到,如果是死亡一周内的尸体,比较容易确定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还是并未死亡由于装入尸柜而闷死的。而在女童工尸体土葬2个多月后,要区别这种死亡的原因难度较大,没有足够的技术保障恐怕难以区分。而且知情人士表示,这次公安部尸检的目标,与死亡女童工亲属的目标,也难以清楚是否一致。

知情人士特别指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有些迹象很不平常,令人忧心中国的公安部门会否采取措施,追查并且迫害女童工亲属以及将此消息在国内外公开的人士。当地政府部门已经公开对媒体说,那些要追究女童工是否闷死的亲属是“意在闹事”,栾城县政府要追查发布这些情况人的“法律责任”。3月17日的下午,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派出所的干警,向死亡女童工亲属等有关人员电话询问,外国记者是如何知道及从哪里来采访的,有没有留下名片和电话号码等。同是这天下午,邢台市政法委的办公室主任、隆尧县政法委的负责人,在隆尧县固城镇党委书记等官员陪同下,到辛庄村死亡女童工家中,询问外国记者来采访的相关情况,并表示这是遵照河北省当局的指示而来的。

同时女童工的亲属也在所聘请的律师团的帮助下,向河北省栾城县法院递交了三份起诉书:起诉栾城县劳动保障局违反法律,长期没有履行对利华帆布厂使用女童工的监督检查(原文见附件);起诉栾城县殡仪馆没有遵照法律规定,违反程序接受5名煤气中毒女童工装入尸柜;起诉栾城县人民医院声称该院急救中心及时出诊救治,却至今没有依法向死难女童工亲属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中国人权对煤气中毒女童工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关注,对一些政府部门及中国媒体表露出来的惩处有关人员的意向,非常关切并予以强烈批评。栾城县政府从一开始就想捂住盖子,以免当地大量雇用童工的违法现象暴露出来,就是十分错误而且丧失政府立场的。在捂盖子的过程中,对女童工亲属拘禁、毒打,更是与人权精神背道而驰的。现在相关政府不是吸取违法雇用女童工的教训,不是对处理女童工中毒过程中的草率、粗糙检讨过失,不是对拘禁、毒打女童工亲属有所反省,反而要收集揭露这一事件者的证据,意图追究所谓的“法律责任”,那就是恶意的对人权的明知故犯了。中国人权强烈要求河北省有关政府停止这种“法律责任”的追究,要求中国政府制止河北省有关政府的这种意图。中国政府已经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23条公约,应该遵守公约中有关雇用童工以及安全、健康的规定,而栾城发生的煤气中毒事件,暴露出中国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中国人权主席(President) 刘青(Liu Qing)
中国人权发布的报告、声明、新闻和其它正式文件,统一由中国人权纽约总部发布。上述文件经由下列二人中任何一人签名有效:刘青(主席)、Sharon Hom(执行主任)。


附件一:起诉栾城县劳动保障局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书海,男,42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亚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辛庄村。
原告王孟华,男,4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双贞,男,48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士伟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平社,男,3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晚云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徐晓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东泮村。
被告河北省栾城县劳动保障局,地址:河北省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对栾城县利华帆布厂长期非法使用童工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每人11万元共55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亚娟等5名童工在利华帆布厂做工期间不幸死亡(详情见2005年3月14日京华时报等)。
原告认为,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不履行对童工的特定监督检查职责,长期放任利华厂非法使用童工,是导致5名童工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为此,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每人11万元,共55万元。

此致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书海 王孟华、贾双贞、贾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


附件二:起诉栾城县殡仪馆的民事诉状

原告:王书海,男,40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亚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辛庄村。
原告:王孟华,男,4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双贞,男,48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士伟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平社,男,3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晚云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徐晓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东泮村。
被告:河北省栾城县殡仪馆(火葬厂)。
地址:河北省栾城县;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接受原告亲友尸体的程序违法。
二、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探尸(视)权并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1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亚娟等5名童工在利华帆布厂做工期间不幸同时煤气中毒(详情见2005年3月14日京华时报等),但是被告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接受5名受害人,尤其是不同情和理解受害亲友的急切悲痛的心情,4天不让原告亲友探望受害人遗体,导致70余名家属被迫到河北省政府上访,还组织一百多人残酷殴打在火葬厂内守灵的七十多名受害人亲属,竟在哀恸和寒冬三九天中致多人衣破人伤,给原告方亲友留下了永远无法愈合的精神伤害和心灵创伤。
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和河北省等有关殡葬一系列的法律及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方包括探视权在内的众多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明察公断。

此致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书海、王孟华、贾双贞、贾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

 

附件三:起诉栾城县人民医院的民事诉状

原告王书海,男,40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亚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辛庄村。
原告王孟华,男,4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双贞,男,48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士伟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贾平社,男,37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贾晚云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岁,汉族,农民,死亡童工徐晓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饶县固城镇东泮村。

被告:河北省栾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1、责令被告给原告方据实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赔偿给原告方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共一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亚娟等5名童工在利华帆布厂做工期间不幸死亡(详情见2005年3月14日京华时报等)。事发后,被告方称自己的120急救中心等医生已及时出诊,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依法据实出据法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不仅导致原告方多次往返奔波于隆饶与栾城之间,而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此致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书海、王孟华、贾双贞、贾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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