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涛
目录: 序:吃人的文字狱和文字狱的疯狂吃人 张林:文字狱吞噬下的中华良心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文字狱吃人的挡箭牌 张林“煽动颠覆”案:指鹿为马的构陷 声援张林:十万火急,呼吁案发地美国法律介入、呼吁全球关注 讨伐文字狱:中华民族绝地反击,刻不容缓
序:吃人的文字狱和文字狱的疯狂吃人
何谓文字狱?顾名思义,文字狱就是以文治罪,就是统治者出于一己私利,以文章内容为借口,对作者或囚禁、或杀头,以重刑蛮横惩罚作者、扼杀思想、恐吓子民、剥夺子民思想言论自由,借此达到封杀异己、巩固特权、巩固极权或巩固专制统治的一种野蛮落后荒谬的邪恶统治术。文字狱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恐怖主义施政行为。文字狱最大的危害,在于暴力扼杀了国民的创新思维和探索真理的勇气,暴力摧毁了民族文化的生机,暴力摧残了民族文化精英,暴力消灭了社会和平渐进文明进步的动力,因此,文字狱实际上是人类文明的公敌,是落后制度负隅顽抗的邪门妖术!
文字狱可谓源远流长。文字狱的产生和在当代专制社会中愈演愈烈的持续存在,既说明了专制统治者人性的邪恶,更说明了没有以分权制衡机制制约和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邪恶,必然由此绝对害人害己。
人类受文字狱荼毒迫害之苦,可谓久矣,我苦难中华不幸尤甚。欧洲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以文治罪,上世纪纳粹法西斯的以文治罪,前苏联的以文治罪,中国秦皇朝的焚书坑儒,中国明朝清朝的以文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从1949年建国,到1957年反右,到1966年起持续十年的文革,到1979年起至今的26年改革开放时期,创记录的骇人听闻的断断续续贯穿达56年之久的以文治罪,都是文字狱疯狂吃人的血淋淋记录。
张林:文字狱吞噬下的中华良心
2005年6月21日上午8:30,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蚌埠市公安局立案主办、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所谓张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对著名异议作家张林,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张林无罪,人所共知,法官也心知肚明。但法院能做到依法公正判决张林无罪吗?全中国,不,全世界都在拭目以待。然而,令人遗撼的是,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中国的法院事实上至今没有独立审判权,因此,如何判决实际上不服从法律和事实,而是屈从于中共权贵的意志,然中共权贵,出于一党一己私利,对政治案件历来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往往离依法、公正,何止千里万里!这次能做到依法、公正吗?确实令人怀疑。
虽然心中怀疑,我们还是希望中共这次能依法、公正判决张林无罪,并以此励新图志,民主宪政。但即使如此,在人类已经步入21世纪新文明的今天,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永久废除了文字狱的今天,中国却依然允许这种文字狱案立案开庭,这一事件本身,其实已经使中国蒙受了永久的羞辱。在世界公正客观的眼光中,中国至今依然是极其野蛮落后的国家,因为中国至今竟然仍然允许如此制度性恶性侵犯公民的著作自由或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权。历史将永远记住这可耻的一天!
56年以来,林昭们、王申遒们、遇罗克们……千千万万中华优秀儿女,千千万万不幸的中国人,仅仅因为不同政见,仅仅因为行使著作或言论自由的权利,便遭到了长期监禁甚至杀头。即使是在1979年以来的所谓“解冻年代”,依然每年有数以百计的中国人,深受文字狱监禁之苦难。而一身正气,为国为民,堪称中华良心的著名自由作家、资深民主人士张林,就是这苦难大军中的一员。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文字狱吃人的挡箭牌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近半个世纪,所谓的“反革命罪”,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字狱疯狂吃人的代名词,如今,新瓶装陈酒,所谓的“反革命罪”,摇身一变,变成了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者则又成了文字狱继续疯狂吃人的罪恶挡箭牌。然而,无论是所谓的“反革命罪”,或者是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万变不离其宗,中共当局祭出这一黑旗的目的,其实是完全一样的,那就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欲借此遮掩,借助法律的名义,不择手段大搞文字狱,整肃异议作家,消灭民主人士!进而一箭双雕,恐吓国民陷入极度恐惧而自动放弃行使写作自由和言论自由等等基本人权。
从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对张林的起诉书(蚌检刑诉字〈2005〉27号,2005年5月23日签发)中,我们获知,其对张林案的定性结论是:
1。认定“被告人张林利用互联网、境外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开发表编造、歪曲、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简评:该定性结论前后矛盾,无法成立。因为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林利用互联网、境外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开发表编造、歪曲、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但根据该指控内容,却无法得出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这一结论。十分明显,该两者事实上没有必然的因果或内在联系。因为即使姑且不论其中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没有依据的虚构罪名的无法成立,仅仅就所有这些文章和那个广播报道,都是在中国境外美国等民主社会发表的,这一事实,就从法律依据上(中国大陆文字狱做法、乃至中国大陆的法律,不能适用于美国等境外他国领土,无法用中国法律追究他国领土上发生的、他国法律认为合法并且完全受他国法律保护的行为)和事实依据上(由于都是在境外发表、境外报道的,因此,读者和听众,一般都是海外人士,并非大陆国民,所以基本与大陆无关),说明了这一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之定性,没有根据。)
2。认定被告人张林发表的192篇署名文章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
{简评:理由同上。}
该检察院如此定性举证的名义事实依据(引自起诉书,序号为笔者所加)是:
(1)起诉书认定“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林在《博讯新闻网》、《大纪元》、《看中国》、《民主论坛》等(海外)网站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192篇”;
{简评:理由同上。}
(2)起诉书认定张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举证有:
(a)对政府部门的一些一般性批评言论(摘自张林上述文章,此处略);
{简评:理由同上。}
(b)张林在2004年3月30日,写作了《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一文(此是张林上述192篇文章中的一篇),为方便读者欣赏并完整了解《盘古乐队》的艺术水准,张林的该篇文章,以附件方式罗列了当时《盘古乐队》已创作的的全部共104首歌词。
起诉书将其中的《黄河大绝唱》的部份歌词(即“这条黄河应该干枯,这个社会应该崩溃,这个制度应该摧毁,这个民族应该绝种,这个国家应该灭亡”),用作了认定张林“宣传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举证。
{简评:理由一:同上。理由二:《黄河大绝唱》作者是《盘古乐队》,不是张林,张林文中仅仅因为出于为了完整介绍《盘古乐队》艺术之需要,而在附件中介绍《盘古乐队》全部共104首歌词时,自然包括罗列了《黄河大绝唱》歌词,此既非专门,更非重点,绝无刻意,况且张林正文中,连对该歌词提也没有提及过,怎么谈得上是“宣传”呢?因此,将此歌词作为认定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具体举证,是毫无根据的,完全错误的。}
由后面的分析可知,所谓的张林“煽动颠覆”案,完全是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指鹿为马强加于人。
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这样通过上述偷换概念、虚假印证、虚构罪名、指鹿为马等等一系列非法违法认定,偷偷充当了文字狱吃人的挡箭牌!
这是真正的骇人听闻!罪恶的文字狱,就这样摇身一变,在伪装的法律外衣下,公然炮制出笼了!炮制者完全没有人性,有关官方则完全不负责任、草菅人命,已经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
张林“煽动颠覆”案:纯粹指鹿为马的构陷
何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众所周知,所谓煽动,法律涵义是指行为人在群众性质场合,出于主观故意的恶意目的向群众蛊惑性煽情的一种特定行为。这种故意的恶意目的的矛头指向,即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政权。所谓颠覆国家政权,法律涵义是指以暴力为手段倾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一种特定行为。因此,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律涵义是指行为人在大庭广众场合施行的、出于以暴力为手段倾覆或推翻国家政权的特定目的的、向群众当场恶意蛊惑煽情,明言号召群众以暴力为手段行动起来、倾覆或推翻国家政权,并因此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一种特定行为。
由此可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起码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必须亲临群众场合,面向群众现场实施了恶意性质的语言性蛊惑煽情;群众现场,是指具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受话对象,如,一般说来,起码应该10人以上;二是行为人面向群众的蛊惑煽情语言,必须含有明确强调要以暴力为手段倾覆或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三是行为人面向群众的这种蛊惑性煽情语言,必须确实引起了群众响应或骚乱,以至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上三要件的行为人。犯罪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主观上必须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该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主观或直接对象,必须是国家政权。
由于写文章行为,只是一种非群众场合的单独个人写作行为,不存在任何面对面向群众蛊惑煽情的行为,虽然,作品出版以后,会有大量的人去阅读,并且会有不少人因此受文章观点影响,但由于这一般都是并非同一时空对许多人同步发生作用,一般仅仅是以对各个个体单独发生作用的,而且一般都是潜移默化式、而不是即时激情式发生作用的,另一方面,况且,即使有人把具重大不当内容的文章在大庭广众场合当众恶意喧染宣读、蛊惑性煽情,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煽动”的话,那也只能是如此行为人自己负责,而不能把此责任推诿给作者承担。因此,如果把作家个人的写文章著作行为,仅仅依据文章内容便认定为是“煽动”行为的做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低劣的偷换概念伎俩,如此必定造成依据和结论自相矛盾的荒诞结果。
由以上对张林的“蚌检刑诉字〈2005〉27号刑事起诉书”内容,我们获知,蚌埠市检察院举证认定了2个事实,一是举证认定了张林在海外网站发表署名文章192篇,二是举证认定了这些文章中具有不利于政府的内容。然后仅仅根据这样两点认定,便武断做出结论说:张林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这就十分滑稽可笑!这种将以上三个法律构成要件中一个都不符合的行为人,竟然认定为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做法!!这种完全违反法律、违反事实、违背事理、违反正常思维逻辑、丝毫站不住的错误结论,却竟然赫然出现在堂堂市级检察院的办案结论上的事实!这种如同法盲文盲一样,将严肃的法律视同儿戏,梦呓般胡言乱语一番的做法!不但荒唐的令人恶心,而且令人疑竇丛生:这不是不懂!这不是不知道如此办案的大错特错!这明显是为了达到欲加之罪,而不择手段!!
此外,文章内容的认定,也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以偏概全,不能断章取义,不能阉割作者本意强加于人。
可是,瞧!该起诉书,由上知,竟然将张林在《盘古乐队--中华民族歇斯底里的怒吼》文章的附件中,为全面介绍“盘古乐队”的朋克文化而引述的104首“盘古乐队”歌词之中的某一首:《黄河大绝唱》,认定成了张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了!姑且不论该《黄河大绝唱》,仅仅是黑色幽默般的艺术夸张作品,绝非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和性质,仅仅就作者并非张林,张林仅仅是将其汇编收入“盘古乐队”歌词大全的附件中,便被认定成了这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我们就会发现,蚌埠检察院的逻辑是多么荒唐!荒唐到了走火入魔般的无法理喻地步!
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从张林192篇文章累计约40多万字的作品中的6篇文章和另外一篇接受电台采访的谈话中,断章取义精心挑选七拼八凑出了449个汉字的只言片语,加以组合曲解,以此定罪作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法理、事理、文理,是对法律的亵渎!是枉法违法非法定性定罪!此已经涉嫌“虚构事实,误导法庭,欲故意使明知无罪的公民枉判为有罪”的渎职侵权罪!
事实上,张林并没有触犯中国的任何现行法律,况且虽然他在海外网络媒体上所发表的作品的所有内容,都没有这种表达方式的权利,中国宪法明确地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所有的法制国家和文明社会里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这是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声援张林:十万火急,呼吁案发地美国法律介入、呼吁全球关注
牋?现年42岁的张林,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是当代中国著名网络作家、资深民主人士,为了中国早日成功和平转型为自由民主宪政法治的文明国家,此前张林已经累计3次共8年失去人身自由,这次又遭文字狱迫害,目前被关押在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正面临枉判风险。
由前面分析知,蚌埠当局不顾中国现行宪法中的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等明文规定,悍然以执法的名义、罗织罪名囚禁张林、以此剥夺张林基本人权的做法,明显已经严重违宪违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因此,我们强烈抗议蚌埠当局的这一错误做法!我们愤怒谴责蚌埠当局的这一倒行逆施!同时,我们紧急呼吁国际社会行动起来!紧急呼吁海内外一切期望中国文明进步的朋友们行动起来!共同关注这一公然虚构罪名迫害异己的恶性侵犯人权案件,共同严正要求并合力敦促中国政府立即停止对张林的这一严重司法迫害,共同严正要求并合力敦促中国政府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正判决无罪释放张林。
鉴于蚌埠市检察院起诉张林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所有事情,都发生在美国国土上,因此,我们认为,张林的这些行为适用于美国法律,受美国法律的管辖或保护。现在,中国不经商榷,便单方面欲对受美国法律适用和保护的跨国人类言论自由与著作自由权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此无疑既是越权、滥权行为,既是对美国政府的不尊重,对美国的不友好表现,也是对美国法律的亵渎和挑战。这不但事关保障美国境内人类享有的人权,更事关保障美国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因此,我们恳切呼吁尊敬的布什总统、恳切呼吁尊敬的美国政府立即向中国政府郑重照会,严正要求中国政府责令安徽蚌埠当局立即纠正这种客观上难为美国、事实上亵渎和损害美国法律的错误做法,严正要求除非中国法院就该案公正判决张林无罪,否则应该移交该案由美国审理,或者起码应该由两国协商共同处理。
讨伐文字狱:中华民族绝地反击,刻不容缓
文字狱荼毒人类迫害人杰,可谓久矣,我苦难中华不幸尤甚。文字狱正在九州大地继续肆虐吃人。文字狱已经把我中华民族坑害成犬儒一族了。文字狱正在把我中华民族逼入人人禁若寒蝉、个个不会思想不敢思想的绝境之中。
呜乎!世界都在进步,文字狱早就被世人唾弃,早就被几乎世界各国关入博物馆永世废除,惟独在我中国,却如此疯狂,竟如鱼得水,甚嚣尘上,时时危害国民。世界几乎各大国民族,当今都毫无意识形态羁绊、都同心同德科学建设美好家园、一日千里扬弃奋进,惟独我中华民族竟如此大而无用,终日受阻意识形态,终日任凭宵小文字狱欺压而唯唯诺诺。长此以往,我泱泱中华,焉能避免被世界淘汰出局的灭顶之灾?
放眼环顾,痛定思痛,在这重重危机逼迫面前,我中华民族已退无可退,躲无可躲,忍无可忍了!物极必反!如今,是我中华民族必须狮吼虎啸,义无反顾,果断绝地反击,群起反击的时候了,是我中华民族借助国际社会民主正义力量支持,立即掀起讨伐文字狱、驱逐文字狱高潮的时候了。
这是一场正邪恶斗,鱼死网破的战争;这是一场文明与野蛮恶斗,光明与黑暗相争的你死我活的战争;这是一场事关全中华、涉及全人类长远福祉的没有硝烟的严酷战争。让文字狱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吧!让原先搞过,或企图继续搞文字狱的人或良心发现,幡然醒悟;或羞愧自惭,金盆洗手;或怯于众怒,不敢再搞;或反戈一击,皈依正义,也成为讨伐文字狱的勇士吧。
讨伐文字狱,全民族刻不容缓的大业,中华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根除文字狱,时不我待,需朝野互动,全民参战。把人类文明的死敌文字狱早一天埋葬吧!早一天埋葬,我中华民族就早解放一天!就早兴旺一天!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初稿,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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