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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庭审 郑贻春翻供自辩
日期:7/26/2005 来源:大纪元 作者:大纪元

郑贻春档案照。(大纪元)

21日庭审 郑贻春当庭翻供 奋起自辩



(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郑贻春案7月21日上午9时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旁听者仅有 14人,包括郑贻春两个弟弟以及营口市政法委书记、辽宁省公检法负责人等。美国《时代周刊》记者曲卫女士闻讯从大连赶去但被拒绝旁听,并且于大连机场被有关部门扣留5、6个小时详细盘问。

大纪元记者辛菲7月25日采访了郑贻春弟弟郑晓春。郑晓春正在西藏拉萨,他表示非常担心大哥,一直处于极度悲伤之中,倍受剪熬,四天前来到西藏为大哥拜佛祈福,希望神灵保佑大哥平安。

著名政论家、自由诗人郑贻春先生于2004年12月3日被辽宁省营口市公安局内保处秘密抓走,到辽河宾馆监视居住,10多天后,于去年12月20日被转送到辽宁省盘锦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至今。中共当局先说郑贻春犯了刑法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然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郑贻春与海外大纪元网站唐青先生联络的口供,于近日又改以《刑法》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对郑贻春加重定罪。

*虚假的“公开审理”

郑晓春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说是公开审理,但其实不是,只允许郑贻春的两个弟弟旁听,而朋友、学生以及闻讯赶来的路人都不让进。包括郑贻春两个弟弟在内,旁听的总共有14人,其余的是公检法的领导,辽宁省政法委的一些领导。

郑贻春作无罪自辩时,审判长十多次打断他的话,说“你离题太远了,你就针对起诉书的情况说明你的态度。”

在郑贻春自辩过程中,庭审记录员绝大多数时间并不记录(打字),而其它人说话时,她都记录。整个场面使郑晓春感到“这里边有事”。

开庭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比较复杂,改日再宣判。”

*郑贻春义正词严作无罪自辩

4月26日第一次庭审时郑贻春做的是有罪自辩,郑晓春解释说,接触到的公检法部门的人话里话外都表示:认错态度的好坏是很关键的因素。郑晓春和家人商量后,就通过律师强烈要求郑贻春作有罪自辩,他们当时觉得:既然政府认为你犯罪,你最好有一个积极的态度,说不定还能网开一面。郑贻春在第一次庭审时,始终泪流满面……

然而,新的起诉状,不仅沿用了上一次起诉状的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且还用了刑事诉讼法的106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使郑贻春及家人根本无法理解和接受。郑晓春与家人商量后,通过律师向郑贻春表达了这样一个态度:你根据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所言所行,如果认为自己有罪,就作有罪的态度承认;如果你认为自己无罪,就作无罪的坦诚,我们不再干涉这个事了。

7月21日重新开庭时,郑贻春义正词严地否认所有指控,并强烈谴责营口公安局、检察院诱供的无耻行径。根据郑晓春的回忆,郑贻春说(大意):

“如果我郑贻春有罪,那也就是因为我的文章有罪。文章是由文字组成的,也就是说,郑贻春是因为他的文字而进监狱,那这就是‘文字狱’。而文章的表达无非是一个人的思想的表达。文章犯罪也就是思想犯罪,那么一般的常识性告诉我们,思想怎么能犯罪呢?所以我们每一个成员,一天到晚想的不一定都是积极的、合法的,只不过是郑贻春的想法,他自己给说出来了,表达出来了,发表了,而其他人不发表。”

郑贻春说(大意):“因为我的文章而进监狱,我现在在监狱里已失去人身自由8个多月了,快到9个月了,这9个月里,我自己在牢房里也想了很多问题。共产党的机关报从1942年开始到1948年,一直刊登一些文章,批评和批判当时的国民党政府独裁、不民主、不自由,还号召向西方式的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学习。你看,我实际上一直是按照共产党在几十年前的主张那么做的,但没想到却是这个下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和出版自由,按照宪法来看,我是合法的,无罪。按照去年的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一个组成部份就是言论自由。根据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每一个签约国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充分表达的权利和自由。根据这些情况来看,我郑贻春何罪之有呢?”

郑贻春还说(大意)“我本身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思想的问题要用思想的方法来解决,谁认为我的文章、观点有问题,你们可以批评,甚至可以批判,而不应该因为我的笔杆子的问题,而拿枪杆子把我的笔杆子打倒。”

郑晓春表示,郑贻春此次在法庭上的陈述,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

*郑贻春当庭公开翻供

公诉方出具的证据不仅有郑贻春所发表的文章,也有郑贻春自己的口供材料,而且竟然还出具公安窃听郑贻春与大纪元唐青先生电话录音记录作为呈堂证供。郑贻春对此一一进行了义正词严的辩驳,他说(大意):

“那份口供,情况是这样的:6月20多号,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同时来找我,说:郑贻春,上面现在准备对你进行宽大处理,你有希望了,挺好一个机会,你要把握住。现在有点事情,希望你配合一下,你要把你原来和大纪元网站一个叫唐青的编辑你们之间是怎样交往的、怎样谈话的、怎样联络的,我们需要你做一个口供。这个事情不会给你本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我就根据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需要给出了一份口供,但没想到,在指控我的第二份起诉书当中,这个就作为一个证据证明我与唐青属于国内、国际勾结,并且接受了唐青大纪元网站的资助。”

郑贻春谴责这种卑鄙的诱供方式,并指出自己的所谓口供材料纯属诱供使然,当场推翻。他愤怒地说:“这是纯粹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份口供是我违心的做出的一份无效的伪证、假证!”

郑贻春气愤地说(大意):“我作为一个作家,我赖以谋生的只有我这支笔,我就靠笔为生,我什么都研究,什么都写,我写完东西之后得有所发表,这样才能换点报酬来维持我的生活。这个稿费是因为我有作品发表才得到了稿费,这怎么能和资助扯为一谈呢,这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你们这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郑贻春接着说(大意):

“我和唐青先生从来没有见过面,无非就是在电脑上,并且是在两、三年以前,有过那么一两次联系,这怎么就变成接受他的“指使”了呢?我是一个作家,唐青先生是一个网站的编辑,这就是一个普通的作者和一个编辑正常的业务往来,怎么就变成指使了呢?”

郑晓春说,当时郑贻春当庭表示了强烈的愤怒和抗议!令他和二哥都非常震惊。

*律师强力辩护

郑贻春的辩护律师李明昌也做了强力辩护,对公安机关的两个所谓的证据进行否认。他说(大意):

“起诉被告的第一个证据是被告人自己做的口供,那个口供,大家都知道,被告人刚才已经在法庭上当众翻供了,那么这就是不成立的,不存在的东西。而且,这个东西只有被告人一人之辞,至少还需要有唐青先生的证词,然后再加上其它的人证、物证,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如此说明,第一个证据指控被告,说他和海外勾结,接受资助,都是无稽之谈,是根本不成立的。”

李律师接着说(大意):“公安机关只应该依法来行使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合法的手段来取得证据,但是第二份是营口市公安局自己给出的一个证明证据,大意是:唐青和郑贻春曾经联系过,他们之间说了几句话,谈到稿费和写文章的问题等等。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只应该依法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是按照自己的主观需要、主观去炮制出一份所谓的证明材料。否则的话,连裁判员和运动员全都你自己一个人当了,哪里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呢?”

李律师问了如下问题,令公诉人无法辩驳:

(大意)“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证明材料,无法说明他的合法的取得的前提条件,无法说明他这份证据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他也不能准确的说明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只有公安机关你自己说,这个事儿,我们清楚,我们了解,其它的人证、物证都没有,所以:如果营口市公安机关需要的话,可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无数次的制造类似证明材料。如果这么做,那不又回到了文化大革命那个时候,先把一个人打成犯罪,然后再找材料吗?”

*点滴忆真情 为大哥祈福

郑晓春悲伤地说:自21日开庭后,一股火儿攻心,嗓子咳嗽,心脏也出了问题,身体很差,心理非常难过,一直生活在极度悲伤之中。

郑晓春说,大哥郑贻春为人善良、厚道,非常照顾兄弟姐妹,从小一直都是品学兼优,是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本科毕业生。

当初郑晓春刚念大学医学系时,父亲去世了,家中一贫如洗,郑贻春每月工资只有50块钱的工资,却每月寄给郑晓春25块到30块钱,而自己过着非常艰苦的日子。

郑晓春念大学二年级时,郑贻春一次来信说:小弟,像我们这样做学生、将来要当学者的人,不能只读圣贤书,更要知道天下的事,既要读万卷书,也要行万里路。今年夏天,你到北戴河去旅游吧。“

之后,郑贻春就把他辛辛苦苦讲课挣的100块钱寄给郑晓春,那次是郑晓春从小到大第一次出远门。

郑晓春后来开办了一所学校,但是发展缓慢,他就求助大哥郑贻春说:大哥,你最好回来帮我干几年,把我弄上正轨了,好不好?郑贻春二话没说,就回来帮忙,任劳任怨的。

郑晓春说:“现在学校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有郑贻春很大的心血和功劳。”

郑贻春75岁的老母亲每日以泪洗面,不停地问儿女“你大哥哪儿去了?快把你大哥找回来……”家中一片凄然,郑晓春更是痛彻心肺……只有为大哥祈福,求助于国际社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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