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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妻子方草致信胡锦涛
日期:7/31/2005 来源:网络 作者:方草

张林妻子方草女士致胡锦涛主席的一封信

方草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阁下:

你好!我是中国十三亿公民中的一位,之所以今天写这封信给你,是因为有一件令我感到困惑的事情通过我自己的努力,以及通过其它正常的途径已经无法得到解决,你是中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我是你行政权利所辖区域内的一个百姓,也是曾经从内心深处非常支持你的选民(虽然你被当选为中国国家元首的时候,我并不知道我该到哪里去投出对你的支持票,问了好多朋友、邻居,他们也都说对你颇有好感并抱有信心,但是却都不知道究竟去何处为你投出那支持你的一票。据说我们这一社区好几千人的民意已经被某位人大代表替我们代为表达了,但是我们真的不知道他/她是男是女,多大年龄,文化程度怎么样,是政府官吏还是按摩女郎,也不知道她/他是否真的代我们表达了想选举你的意愿),我有权利给你写信,并且我的这一权利受中国宪法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当我的人生遇到重大难题的时候,给你这位中国大家庭的“家长”写封信请求帮助,与我有困难时给我们方家的家长打个电话求助是一样的道理,任何人对我无可指责。另外,需要向你说明一下的是,我用公开发表的方式把这封信传递给你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倘若我去邮局寄出这封信的话,恐怕等到我两岁的女儿张安妮长大到高中毕业之时,它也不能被转到你手上,等到我村里的那棵老铁树再开两次花我也得不到你的答复。

我的法律名字叫方曹芳,方草是我的笔名,我的住址是: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大庆新一村130栋106号。我目前找不到工作失业在家,与两岁的女儿生活在一起,靠娘婆二家和其他亲友的救济勉强度日。本来丈夫在家的时候,我们全家人靠他卖文为生的微薄稿酬还算能维持基本温饱。我的丈夫名字叫张林,今年四十二岁,是位自由撰稿人、独立中文作家,我与他由自由恋爱而结合,因拥有共同的理想和志趣而婚姻美满、生活幸福,虽然我们是生活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几乎赤贫的无产者,除了戴黑箍(黑纱)的,其它不论胳膊上戴什么箍的或官或吏,都能对我们指手画脚,颐指气使地“管”着“理”着我们,但是我们的婚姻之美满一点也不亚于你和刘永清女士的婚姻,在我的感受中,我是一位和中国第一夫人刘永清女士同样幸福的女人。但是这种幸福却被一个突如其来的灾难无情地打碎了,2005年1月29日,我的丈夫张林先生从北京旅行归来的时候,在蚌埠火车站广场被几个自称是国家执法者的粗暴男人绑架走了,从那一天起,我的天空黑暗了,我从一个和你的夫人刘永清女士同样幸福的女人一下子掉进了痛苦的深渊,这个深渊没有底,不知道哪一天是尽头。

在张林先生被绑架的事情发生后,过了几天家里又突然闯进一些人,叫嚣吆东西,隳突喝南北,翻箱倒柜,似有所图,女儿和我都吓得瑟瑟发抖。后来,我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有人给我的丈夫张林先生无端定了个“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这群人是奉命来我家为这个莫须有的罪名抄家查找所谓“证据”的。你属下某些穿着制服的官吏把张林先生正常写作、发表文章称之为“作案”,把他正常的时事评论、对国家的谏言献策称之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只是不知道那些穿着制服的官吏是自发地做出了这种误判,还是在他们的“上面”另有某些级别更高的不穿制服的官吏在幕后指使他们这样做。这其中的奥秘是他们那一帮在官场上混事的男人们之间的事情,不是我这一个孤陋寡闻不离灶台三尺的小女子所能弄明白的,但是作为一个女人,我要竭尽全力地来维护自己的家庭完整和生活幸福,来保护自己的女儿不要失去父亲,甚至为此不惜以死相拼——是出于一种生物性的本能,连一头母象也会这样做。因此,不管他们给我的丈夫安上什么样可怕的罪名,不管有什么人对我进行指责和恐吓,我都一直在为营救丈夫而呼吁、奔走,尽我一个弱女子所能做到的最大努力,包括我给你写这封信也是这一系列努力的一部分。我原本是一个胆小怕事、动不动就向父母亲诉苦、常常在丈夫面前哭鼻子的不太称职的家庭主妇,从来不敢想象会有这样惊官动府之事落到我的头上,但是为了给丈夫洗涮不白之冤,为了除去那些内心阴暗的恶官酷吏强加在我丈夫头上的罪名,为了营救丈夫早日出狱回到我的身边,我现在不知道什么叫“害怕”,并且在这半年多不屈不挠的斗争中我向律师和书本学到了大量法律知识,现在我甚至胆敢当面与你辩论,用我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彻底驳倒你手下的那些名义上受你领导的大小官吏们强加在我丈夫身上的罪名和他们的无耻谰言,正像《圣经》中所说的那样:“女人的智慧因怯懦而涩,因勇气而生”。

先不谈我的丈夫张林先生是否真的犯了“天条”,即便他作为一个那群官吏眼中的“犯罪嫌疑人”,他也有法律赋予他的会见律师的权利和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案件被公开审理的权利。但是安徽省蚌埠市公、检、法三个部门都执法违法,在张林先生的案件中造作下重大瑕疵:第一、在张林先生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强行剥夺了他会见律师的权利,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此案根本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第二、在张林先生案件的检察机关审查阶段,检察机关虽然告知了张林先生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但是却不准张林先生以任何方式把他要会见律师的愿望和信息传出牢房告知家人,这种卑鄙下作的手法恐怕是中国检察机关独有的发明创造;第三、在张林先生的案件被移交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事先发出公告要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但是在2005年6月21日开庭的那一天,却不准前来参加旁听的社会各界人士进场,只允许他的母亲、他的妹妹、我三个人进场旁听,造成了此案实质上被秘密审理的既成事实。(具体详情请参阅附件一:《张林案件的最新报道和分析》;附件二:《张林案件“公开审理”纪实》)我相信公、检、法三个部门在这一案件中人为造作下三个重大瑕疵,绝不会是偶然的技术性的失误,而是有一只我无法看见的黑手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在幕后操纵此案的每一个程序,并欲将之导向他自己早已预定好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必定是不可告人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司法精神的,从而也是不公正的,否则的话他就没必要不惜以程序违法为代价,也以程序违法为手段,来企图达到他的预期目标了。很显然这个人及其领导指挥下的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运做系统,完全不把你“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放在眼里,保护你的合法领导地位和人身安全,同时也保护你的公民们的人身安全的宪法及其及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的眼中只不过是“泥人张”手中的泥巴团、小姑娘做游戏时玩的猴皮筋。也许你作为一位大国领袖,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的元首,你的胸襟无比宽阔,宽阔得让我这个小女子一眼望不到边际,所以你才能容忍这种蔑视王法、扰乱朝纲的乱臣贼子在你眼皮底下去乱蹦达,去乱为你办事,去迫害拥护支持你的选民,去剥夺你属下公民本应有的公民权利。但是,床榻之侧岂容他卧,这个人及其他所领导的系统,既然今天敢如此公然地蔑视你的国家的法律,也敢公然践踏保护着你也保护着你治下公民们的宪法,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他们也必将公然蔑视你作为共和国领袖的合法地位和领袖权威,甚至将你取而代之。你究竟还能容忍他们多久呢?你的胸襟究竟要“宽阔”到何时呢?曾经拥戴和支持你的选民们怎能不痛心失望呢?

接下来我将用我半年多来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告诉你,他们强加在我丈夫身上的罪名是多么地荒谬。

一、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的丈夫张林先生作为一名与你同样爱国的知识分子,虽然身为一介匹夫草民,但是他也有与你同样的关心国家大事的权利,说是权利,但同时这也是他作为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和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你的前辈和前任胡耀邦先生生前就曾经多次谆谆教导青年们,要“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张林先生用写文章的方式来表达他的言论,来为建设祖国谏言献策,为人民群众的疾苦而呼吁,为革除某些社会弊端和陋习而呐喊,为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而奋笔,为中华民族和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而疾书——这完全是中国的一位优秀知识分子应该做的事情,也是上天赋予他们这一代读书人的神圣职责。但是,他成为一位在华人世界中最受读者欢迎的最著名的网络作家之一的同时,不知道他文章中的哪些言论开罪了哪路神仙,惹怒了哪位官爷,在既没有与他进行同志般的理性探讨,又没有预先对他进行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惯常采用的善意批评指正的情况下,一群官吏自称代表政府和人民的意志,采用突然袭击、近似于暴徒绑架肉票的方式将张林先生逮捕下狱,这是我和张林先生以及众多读者根本无法接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中国宪法明确地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宪法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了并且正在受到相当程度的尊重,“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在所有的法制国家和文明社会里受到了最广泛的认可。如果中国法律体系里,在除宪法之外的其它具体的法律或法规中有与宪法相矛盾的条款,即可视之为恶法,以法理应当立即将之废除。胡锦涛主席阁下,你作为中国国家的元首,可以说是中国国家主权和宪法尊严的人格化象征,任何对宪法的抵触都是对你的抵触,任何对宪法的侮辱和践踏也都是对你人格的侮辱和践踏。

三、中国已经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且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亦即上述已经加入了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已经成为中国的“内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官、律师随时可以引用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而言论自由正是各项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中国的法院置国际人权公约和本国的宪法于不顾,执意要以文字设狱、以言论治罪的话,岂不是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本国法律体系的肆意践踏和蔑视吗?中国政府近几年来一再声称“现在是中国人权记录最好的时期”,众所周知,拥有用语言交流信息、思想的能力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中国公民现在连人权中最基本的人权——言论自由的权利——都没有,并且动辄因言获罪的话,那么其它各项人权岂能得到任何保障呢?所谓“现在是中国人权记录最好的时期”岂不是痴人说梦、意淫和亵渎那些国际人权公约吗?我们堂堂中华的国家尊严、国家信誉和国际形象岂不由此遭受严重损害吗?胡锦涛主席阁下,正如我在前面所说过的那样,你身为中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国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的人格化象征,当我们堂堂中华的国家尊严、国家信誉和国际形象都遭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你岂能置之事外呢?“倾巢无完卵”,难道你的人格尊严和作为一名大国领袖的国际形象不也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吗?你还能容忍那些佞臣们作乱到何时呢?

四、所谓“言论自由”,不言而喻,它意味着公民有以各种方式自由表达言论的权利,所谓“各种方式”就是说老百姓个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者特长来选择自己表达言论的方式、方法。比如,有人选择穿着血红外套的方式来提醒他人关注血液病患者;有人明明会说话却在街头使用手语与别人交谈,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对聋哑人的同情和关爱;有人从头到脚套上一个透明的巨大避孕套模型在街头晃悠,用这种方式来宣传某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人在12月25日圣诞节或者6月1日儿童节时把自己打扮成圣诞老人走向街头向孩子们发糖果,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喜爱孩子的心情;有人在街头公开焚烧某个他所憎恶的偶像、照片或者偶像的替代品,用这种方式来向公众表达他的观点;有人在美国的街头焚烧星条旗,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他对美国某项政策失误的不满......。凡此种种,从本质上说都是表达言论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其中并无一条是违法的,因为他有言论自由和选择表达方式的自由,文明社会的法律赋予了他享有这种权利。同样道理,张林先生身为独立中文作家,他有发表言论的权利,也有选择“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作品”这种表达方式的权利,很显然,他的如上权利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五、张林先生的作品全部在海外媒体上发表,亦即该事件的发生地在境外,中国的地方法院用中国的某些法律条款,来审理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事件,显然于法理、情理、常识上都讲不通,况且中国境内的网民若只是个人阅读海外网站,并不违背中国目前的法律。

六、哲人伏尔泰曾说过一句名言:“或许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这句话所表达出的精神和理念,已经成为各文明法治国家立法保护言论自由的一条基本原则,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显然中国宪法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同样在遵循着这一基本原则,某些当局者如果仅仅由于个人或者小团体不赞同别人的观点就违背这一基本原则,给别人定罪并剥夺他发表言论的权利,显然就是一种违背中国宪法的行为。张林先生的案件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七、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林先生的罪名“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列举的“证据”选自张林先生二百多篇文章中的六篇文章和另外一篇接受电台采访的谈话,总共只有449个汉字。从40多万字的作品当中精心挑选出449个字欲给作者定罪,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古代“盲人摸象”儿童寓言故事的现代版。这种断章取义、刻意罗织罪名来构建文字狱的作法,让人仿佛回到了始皇赢政、洪武皇帝、乾隆皇帝、雍正皇帝的时代,完全违背了基本情理和现代司法精神。在此仅举二例即可证其荒谬:例如“伟大的领袖、伟大的导师、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毛泽东先生一生写下了数量恢弘大观的一系列作品,其代表作主要是〈毛泽东选集〉一至五卷,在第一卷的某篇文章里,毛先生公然宣扬中国各省应该脱离中央政府,从中国版图中独立出来各自立国,如成立“安徽共和国”、“湖南共和国”、“广东共和国”、“云南共和国”、“台湾共和国”之类,如果不考虑作者的写作背景、作者的出发点、毛氏系列著作的连贯性、该篇文章的整体性等等综合因素,而是断章取义,只是挑选出这篇文章中的若干句话欲加之罪的话,那么当今的中国法官们将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给敬爱的毛主席他老人家定个“分裂国家罪”、“阴谋叛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等一大堆罪名,然后给他老人家判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他老人家在天之灵恐怕也要被气成个半身不遂或者大脑溢血;再比如邓小平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如果仅仅单独抽出邓先生的只有十四个字的这句话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此话极为错误和无知——难道一只身患爱滋病、狂犬病、萨斯病并且最爱疯咬主人的猫,只要它会抓老鼠就成了一只好猫了吗?难道黄猫、花猫中就没有好猫了吗?同理可证,从张林先生的洋洋几十万字的作品中抽出449个字就要给他定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岂不是荒谬可笑之极吗?

八、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所定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给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预设了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并且这些一系列的预设的前提条件几乎可以被释法者和执法者任意扩大解释和扭曲。因此前者(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后者(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几乎完全收回、抵消和剥夺,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讲前者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的空间,可以被后者压缩至零。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后者是明显与前者相矛盾、相抵触的一条违宪恶法。根据法理,如果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与宪法相矛盾的条款,应以宪法为准。所以在张林先生一案中,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引用后者为法律依据对张林先生提出指控就是用违宪的法律条款企图给他定罪,显然是引用法律依据不当。

希望胡锦涛主席阁下在百忙之中抽出点儿时间对此案的案情进展给予关注和监督,也以此为契机深入地思考一下中国的宪法和某些具体法律之间存在着巨大“黑洞”的问题,如果这些“黑洞”得不到解决,必将导致宪法和某些具体法律之间形成双方对峙、势不两立、水火不容、互相抵触、彼此内耗、互相吞噬的严重局面。胡锦涛主席阁下,你在上任伊始之时就提出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要更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等治国方略和“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深受海内外中国人的赞赏和拥戴。我和我的丈夫张林先生都曾经是你坚定的支持者,并曾为你给我们展现的美好蓝图而感动。但是,在宪法和具体法律之间存在着巨大“黑洞”、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甚至让执法者不知所依的情况下,你岂能真的做到依法治国呢?如果你在处理某件事情时,恰好遇到与其相关的两条法律互相矛盾、两极对立的情况,那么你究竟依据哪一条去处理呢?倘若这种情况多次出现甚至在某个领域内普遍存在,那你又怎能放开手脚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呢?(尽管我及其他许多人丝毫不怀疑你“情为民所系”的真诚和良好愿望。)

实际上海内外各界有识之士正在通过对此案及与此案相似的“郑贻春案”、“李建平案”等案例的关注和监督,深入地探讨中国某些法律条款的弊端,并透过“张林案”、“郑贻春案”、“李建平案”等具体案例正在展开一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违宪问题的讨论,他们的目标是,法律学者和民间人士同时积极参与,共同进行一次具有典范性和历史意义的司法挑战,最终推翻这条恶法。(关于“司法挑战”的名词解释:“司法挑战”是指在保持现有法律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从某一具体案例入手,对与其相关的法源、法理、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价和分析,从而发现某些法律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或者司法解释上的不合理性,最终达到重新释法或者另外选择法律依据或者推翻恶法的目的。)我相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这条恶法被推翻的那一天,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将会向前跨出历史性的一大步,当然,这也是胡锦涛主席阁下你所期望的。我热切地盼望这一问题能在你的任期内得到解决,而且越早越好,作为支持你拥戴你的选民,我不愿意看到这个名垂青史的功绩和荣誉落到你后任者的桂冠上。

九、依据中国现有的正在实行的宪法和法律,中国并不是一个封建世袭制的国家,而是以民主共和制为政体。在这一政体下,中国的国家政权每隔五年就要被合法地颠覆一次,因此可以说每一届国家政权刚成立,从下一分钟起它就必然处于将来一定会被颠覆的命运之中。由此可见,中国的每一届国家政权都是临时政权,它每时每刻都处在被别人酝酿着、计划着、煽动着欲将其颠覆的状态中,颠覆国家政权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并且该新的国家政权将来会被再次颠覆,乃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合法的正常状态。“颠覆国家政权”只是对这种现象的一个中性的正常表述,这一名词本身并无是非功过之分。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不成其为罪的“罪名”来给中国公民定罪,显然是违背法理和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的。胡锦涛主席阁下,我相信,由于当年你在我丈夫张林先生的母校清华大学所受到的严谨的自然科学方面的教育,你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智商远不是一般脑满肠肥、尸位素餐的糊涂庸官和图有虚名的御用学者所能比拟的,你一定能一眼就看出来这一罪名在汉语语言逻辑上、在与事理相悖上的荒谬。如果我错了,请你指教我错在哪一个推理步骤上,我一定会虚心接受,并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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