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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龙因言获罪的刑事起诉书
日期:3/2/2006 来源:大纪元 作者:大纪元


李元龙先生
李元龙先生
李元龙因言获罪的刑事起诉书

(大纪元记者林慧心报道)贵州《毕节日报》记者李元龙先生(笔名夜狼)近日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理由是“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李元龙的太太希望海内外媒体、各界人士关注李元龙案件,并一再表示,李元龙是无罪的,他是一个正直善良的好人,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也没有做对不起国家和社会的事情。




李元龙先生

下面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起诉书:

毕地检刑诉(2006)19号

被告人李元龙,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0119608240850,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报社周末特刊部编辑兼记者,住贵州省毕节市麻园路东园小区F4栋一单元8—2号(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市西办事处拥军路居委会拥军路66—4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9月9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刑事拘留,2005年9月23日被贵州省国家安全厅监视居住,2005年9月2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05年9月29日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元龙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5年11月14日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05年1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贵州省国家安全厅于2006年1月1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元龙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台“联想”电脑,2005年2月5日在贵州移动通信公司毕节分公司办理e视通登记上网。之后,李元龙利用“自由门”、“无界浏览”等软件经常浏览境外网站。2005年5月至8月期间,李元龙署名“夜狼”或“yehaolang”,通过电子邮箱omegacepearee@hotmail.com,以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新世纪”网站、“博讯”网站、“清心论坛”网站、“大纪元”网站、“议报”网站、“人民报”网站、“看中国”网站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在思想上加入美国国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还要继续开会的书记》、《从百岁老朽入党说开去》等四篇文章,捏造、歪曲、夸大有关事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元龙的供述;2、李沐子等证人的证言;3、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5、被告人李元龙所写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原稿、打印件及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6、被告人李元龙所使用的电脑的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元龙在互联网上多次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

检察员:金海雁

2006年2月9日

附:

被告人李元龙现押于毕节地区公安局看守所;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2份;

卷宗4册;

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书的附件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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