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经新闻报社特派记者阳小青因报道可能涉及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县委书记在内的一些官员的腐败问题而被当地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隆回县法院已定于2006年5月10日开庭审理。基于一些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此案的社会背景及现行的权力架构,我们认为,隆回县法院没有资格也无法做到公正审理阳小青案。
2005年3月,阳小青按报社采访指示,调查采访湖南隆回县肉食水产公司和造纸厂国资流失问题,经深入翔实的调查后,采写了《隆回1.0亿国资流失的背后亿元到千万的“离奇换算”》和《左手倒右手“玩转”国资》(该文在5月17日的《厂长经理日报》头版头条发表)两篇文章。另外,他还采写了关于隆回县扶贫款项使用和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两篇文章。这些文章揭露了作为贫困地区的隆回县在扶贫款使用、国企改制和教师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涉及当地高官腐败的问题。
时任隆回县县委书记的杨建新等当地官员为了掩盖其辖地存在的严重问题,动用各种手段阻止阳小青采写文章的发表,甚至威胁和试图伤害他的生命。在诸多努力不能得逞的情况下,最后竟悍然动用公权以莫须有的“敲诈勒索”罪构陷阳小青,以图妄借神圣的法律治罪于阳小青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径。
在杨建新等的操纵下,隆回县公安局与2005年12月30日发出指称阳小青“敲诈勒索”的协查公告。2006年1月22日在抓捕阳小青,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批捕,4月18日此案从隆回县公安局移送隆回县检察院,4月25日被起诉到隆回县法院,4月30日律师得知隆回县法院将在5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调查得知,隆回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在有关此案的处理上存在着基本的程序瑕疵和违法事实。
首先,此案的受害人是隆回县领导集体及其主要领导,该县司法机关都在其领导之下,按照法律规定,隆回县司法机关应该集体回避;阳小青涉嫌敲诈50-80万(“协查公告”指称),应该是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决10年以内有期徒刑,并且本案在全国影响重大,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是上级邵阳市法院甚至湖南省高级法院管辖。
其次,隆回县公安局前期讯问阳小青时搞车轮战术式的违反人道的疲劳讯问(连续3天以上从早上8点半至下午5点半讯问并不给吃饭、不给喝水);在提审过程中不及时做记录,而是在提审完后才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意思来写提审笔录并自行加批注,当阳小青对其所做笔录提出的异议,他们却不予理睬,更不予修改;阳小青眼睛非常近视,可他们没收了他的眼镜,这无疑影响了其对讯问笔录的正常感知;阳小青被羁押看守所期间,有干警对其进行推搡、辱骂、恐吓;阳小青在看守所乙肝病复发,他们开始不许去医院检查治病,后又以此要挟阳小青按他们的要求做并承诺案情就不会走得太远及事情会得到很好的处理;2月11日隆回县公安局询问证人(阳小青的妻子龚杰)不在法定场所,并存在着同其前期讯问阳小青一样的问题;2月11日隆回县公安局的警察还冒充县委宣传部长,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对龚杰在报社的办公电脑进行非法取证;综上说明隆回县公安局在讯(询)问取证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现象和程序瑕疵,有逼供、指供、诱供和胁迫的重大嫌疑。
再次,隆回县公安局前期(包括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阳小青,直到其被刑拘二十二天后才首次得以会见;案件进入起诉审理阶段,隆回县法院制造种种借口阻碍被告律师查阅案卷(4月28日本案同案犯谭小林的律师去法院看卷不得,4月29日阳小青的律师电话问询法院被告知审判长到广州出差需改天,4月30日阳小青的律师去法院又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隆回县检察院)使得两名被告的律师时至今日都无法看到案卷,甚至连隆回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都没有得到,现在隆回县法院又宣称5月8日下午3点后才能上班,这就使得律师仅有1天多的时间来准备定于5月10日的开庭;隆回县司法机关的以上做法严重侵犯了阳小青等被告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干扰和阻碍了辩护律师的正常工作,并在事实上削弱甚至剥夺了阳小青等的法律救济权利。
为此,基于以上事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此案的社会背景及现行的权力架构,我们认为,隆回县法院没有资格也无法做到公正审理阳小青案。
司法公正是社会存续的最后底线。中国的法治进步,既需要制度建设,也需要具体个案的印证和推动。如果任由隆回县司法机关恣意妄为,势将铸成一个天大的冤案,这不仅将侵害阳小青个人的公民权利,侵害我们必须的新闻自由,也必将亵渎司法的尊严,动摇国家的法治根本,使我们的国家蒙羞。为此,由于时间紧迫,我们已不得以向国家最高法院及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阁下发出了紧急吁请:
1、请履行职责,高度关注阳小青案,确保此案得到公正的审理;
2、请督促异地羁押此案的两名被告,重新调查,在隆回县、邵阳市外的第三地适宜法院审理此案。
同时,我们在这里也向中国公民、中国政府、联合国人权机构、国际人权组织和国内外传媒发出紧急呼吁,请高度关注阳小青案,用切实的行动推动此案的公正司法解决。
《公民维权网》
200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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