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警员回答说他们没有带照相机来。
我回到车上从我的行李包里取出我的摄相机,将摄相机递给警员,要求他们拍摄现场。但警员拒绝接受我的摄相机。
于是,我只得自已动手拍摄现场。
此时,其中几个男暴徒竟然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我的摄像机、挥拳砸我的脸部并用车门挤卡我的躯体,致我右下伤肿、眼镜被砸落地。
之后,其中一个暴徒当着四个开着1931号警车过来的警员的面,带着从我手中抢走的摄像机,骑着一辆摩托车离开现场。我当即要求在场警员赶快去抓捕这个现行抢劫犯!
可是,这四个警员却对我的强烈要求置之不理,眼睁睁地放任这数十暴徒一个个从从容容离开现场、自由自在返回现场。
而这四位公安人员看到我被狠狠的暴打一顿,我正在摄录犯罪分子现行涉嫌犯罪行为的录像机被抢走且犯罪分子逃之夭夭,却竟然始终不依法履行“对这些正在当着他们的面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现行犯罪分子进行制止并当即将其全部抓捕”的职责。
17、7月6日我用特快专递致送“报案控告函”及“当时在现场实施犯罪行为的部分歹徒的图片”给沂南县公安局。
向公安机关再一次报案控告这伙暴徒涉嫌“故意(直接或间接)杀人(未遂)罪、故意毁坏财物(本田飞度汽车)罪、抢劫(摄像机)罪”的行为!
并告知公安机关“被这伙暴徒故意毁坏的这辆本田飞度汽车物证,现在北京由我保存着。如需要我进一步补充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时,盼请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我”!
但直到今天,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也还没人跟我联系。
C、张立辉律师对8月17日至8月18日下列经历和遭遇的回顾:
1、2006年8月16日晚11:43分,我和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坐上了北京开往临沂的列车。李方平是作为陪同会见的律师一同去的。
列车于第二天上午近十一点抵达临沂火车站,我们三人打车直接来到沂南县城的东方宾馆,许志勇博士已在宾馆等我们,他于16日抵达沂南。因旅途疲劳我们各自休息了一会儿。
17日下午三点,我们四人来到沂南县法院。到达沂南县法院后,合议庭王军法官(审判长)、于洋法官(审判员)接待了我们。接待法官向我们提交了检察院的新证据,包括同案人供述、三份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两张光碟。当我们要求复制该视听资料时被拒绝。
因控方提交了新证据以及第二天就要开庭但法院还在为难许志勇不肯明确决定是否许可陈光诚指定的主要辩护人许志勇出庭,我和李方平于四点左右离开法院来到沂南县看守所准备会见陈光诚,到达看守所的时间为下午四点十五分。我们提交了会见手续。看守所一位工作人员称检察院有人正在监所内提审陈光诚,让我们等待。过了约半个小时,我们追问为什么还不让我们见,该工作人员让我们去看守所办公大楼找大队长。于是我们来到外面的办公大楼,但除一位正在打字的办公人员外别无他人,问其大队长在那里时,她回答领导都出外开会了,让我们到里面接待会见处办理。我们又回到了接待处,该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会见必须大队长或中队长批准才可,我们肯定见不到成陈光诚了。但为对当事人负责,我们一直等到下午六点半工作人员下班才离开,但我们始终没看到检察院人员,我们告诉该工作人员明天上午我们会继续要求会见。
回到宾馆后许志勇、李方平和我就到外面一家饺子馆吃饭。李劲松律师因第二天在北京一中院还有一个庭要开庭已离开沂南往临沂返京。
饭后当我们三个刚走出门口时,突然有六个不明身份壮汉围住我们,并直指许志勇以前偷过他的包,开始动手推桑用脚踹。许志勇称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并说你们想要打就动手吧。我和李方平跟他们理论就立即被其他几个围住。约二十分钟后,110警察(我们没报案)共六人把许志勇和声称包被偷的那人带离。
我和李方平刚回到宾馆不久,刚才六名警察以盗窃同伙为由用警车把我们带到了沂南县界湖派出所。在派出所我和李方平被控制了两个小时,分别做了笔录。
第二天一早,我和李方平再次来到沂南县看守所要求会见陈光。本想和光诚紧急商定光诚原指定必须出庭的主要辩护人许志勇现被关押可能无法出庭辩护,需办理手续重新授权李劲松律师担任必须出庭的主要辩护人等事宜。
这次门口看管人员居然不让我们到会见接待处并声称须领导批准。我们来到看守所办公大楼除昨天那位打字人员外别无他人,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打字员打了几个电话,告诉我们大队长关机,中队长称须大队长决定。我们来回几次竭力要求会见但直至十点多均未果。
中午12点半左右,我和李劲松律师继续到界湖派出所要求释放许志永,派出所警员居然告诉我们许志永已经释放,我们无法相信继续等待至三点左右,竟遭到七八位不明身份人员围攻,事发地就在派出所!
陈光诚案当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庭审结束,下午五点半左右,许志勇被放出界湖派出所来到宾馆与我们会合。晚上,我们离开沂南。
三、具体上诉意见之一:
“控方指控上诉人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1、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控方指控上诉人“指使”、“煽动”陈光东等人故意砸坏了政府车辆的玻璃。但事实上,砸车玻璃是愤怒的村民自发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控方指控上诉人“指使”、“煽动”砸车的主要“证据”是陈光东、陈庚江、陈光和、陈光余四人的证言。
首先,上诉人相信这四个人的所谓证言并不真实。陈光东、陈更江、陈光和至今仍被关押,他们的辩护律师5月份起便已依法要求会见他们,却竟被违法拒绝至今,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控方提供的上列所谓他们的供词是逼供的产物!
否则,控方为何不惜公然违法长期阻挡他们的辩护律师和他们见面?!!
其次,本来他们和上诉人是同一个案件,应该一起审理,但一审法院却违法故意将他们与上诉人分开审判。
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这是由于一审法官已提审过他们,深知如让他们与上诉人同一案审理时,见到有众多律师在法庭为他们主持公道依法进行辩护,他们肯定会勇于当庭指证上述所谓供词是受到控方逼供的产物!
再有,大量村民的证言表明,砸车玻璃是村民群情激愤情况下的自发行为。
村民魏xx作证,“2月5日晚上,陈华家人去找政府要人,村民越聚越多,大家很气愤。陈华的奶奶休克了,躺在雪地上,村民有的跪下求政府的人用车救人,但他们不理,大家把老太太抬到屋里。这时,我听到有人说,咱们去砸车吧。当时上诉人不在现场,在陈光余家。后来政府的人把杜德海砸伤了。”
村民徐xx也证实,“有人求政府的人用车救人,但他们不理。”
村民刘xx作证,“老太太说着说着晕过去了,老太太的儿子更着急,叫公安的人送,好几个公安人员都说不。”还有更多的村民私下里敢说出真相,但不敢向法庭提供证言,因为他们害怕打击报复。
2月5日所谓上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真相是:
政府方面非法拘禁上诉人的人员在春节期间殴打并拘捕了上诉人的邻居陈华,陈华的家人以及村民向政府要人,陈华的奶奶因情绪激动而休克躺在雪地里,村民央求政府的人派车救人,他们不理,群情激愤之下有人去砸了车玻璃。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是当地政府的非法行为,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政府见危不救,村民虽然砸车是错误的,但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当地政府见死不救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2、关于311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控方指控上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主要证据是对关键同案人陈光余、陈光军的讯问笔录,对王庆玉李洪星等出警警察的询问笔录,对非法软禁上诉人的雇用人员刘元成等人的询问笔录。
但关键同案人陈光余、陈光军已被逼离开沂南,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所谓供词也是非法逼供的产物。
因为,其中在外地但其下落家人现已清楚的陈光军,已经向家人说明,当时询问笔录制作的时候他曾经被刑讯逼供,三天三夜不让睡觉,相关有指控陈光诚内容的笔录,是当时被逼得不得不签写的不实笔录。
但另一位关键证人陈光余至今下落不明。
此外,控方证人警官李洪星在询问笔录中说,上诉人在公路上吆喝着“上县委,上市委”。”
上诉人认为这恰恰佐证了上诉人根本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上诉人只是想搭路过车“上县委,上市委”找管事的领导反映情况要求查处打陈光余的暴徒,上诉人的动机和目的就是“想搭路过的车到县委上市委”而根本不是“想堵住路过的车扰乱交通秩序”。
在这起所谓的“上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中,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第一,上诉人最初拦车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上诉人没有拦到车去县委市委?
第二,到底是谁为阻碍上诉人搭车去县委市委而上公路拦下第一辆车不让走的?
第三,当时站在公路上的是只有上诉人等几个人,还是有大批的看守人员和警察都在?
第四,众所周知,上诉人半年以来一直被非法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连走出家门见北京来的朋友的自由都没有、他走出自已家门见远来的朋友都要被暴打。
试问:
1、从上诉人离开家门起始终有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警察围着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的哥哥陈光军及陈光余五个人,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警察当时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半年来长期被暴力限制失去了走出家门的自由的上诉人,311晚上为何却能够自由走出家门走上公路并且在长达三小时内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警察竟然也不采取行动及时将上诉人带离公路?!
2、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的众,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群众走到公路上和上诉人聚一起。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近百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难道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都算是上诉人聚的众吗?
为什么这数十个平时如狼似虎暴力看守上诉人的恶徒和警察这三个小时却竟然变成了对上诉人等三男二女人只会动口不会动手的木偶人?!
当日出警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如果他们不违法阻挡路过便车搭坐上诉人去县城、如果他们履行了法定职责及时将上诉人家五个人带离开公路边,又怎么可能出现公路被堵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的后果?
当日从上诉人上公路边搭车前便始至终跟随着上诉人、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上十名警察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四、具体上诉意见之二:
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大量严重违法现象。
1、2006年8月18日下午沂南县法院对上诉人的审判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上诉人当庭拒绝了法院在临开庭前二个小时才为上诉人指定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的,被当事人当庭拒绝的这两位 “法院于开庭前两个小时才临时指定的辩护律师”必须退出法庭、无权继续参加庭审、无权再以当事人的辩护人身份发表质证意见。
上诉人当庭拒绝了法院在临开庭前二个小时才为上诉人指定的辩护人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本应当“决定休庭、按照上诉人的意愿通知上诉人另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但沂南县法院却是:
违法继续进行审判、违法让已被上诉人当庭明确拒绝的这两位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继续留在法庭参加庭审、违法让已被上诉人当庭明确拒绝的这两位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继续以辩护人的身份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其所谓的“没有异议”等没有半点职业道德的可耻的质证意见。
因此,这次审判显而易见是一次“严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审判程序”的违法审判。
而且,这次违法审判客观上显而易见是“剥夺或者严重限制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侦查机关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上诉人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法拘禁。上诉人在3月11日被带走,上诉人的妻子在3月12日收到“继续盘问通知书”,而之后上诉人一直处在失踪的状态,直到6月12 日,上诉人的妻子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对上诉人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这期间,沂南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家属和律师拒绝承认上诉人被他们关押。事实上,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上诉人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月2日至6月10日被送进沂南县看守所之前,上诉人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犯罪的问题,沂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关押,公安机关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侦查机关虽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书”,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三个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针对本案实施的,侦查机关已经无法做到刑拘后的侦察行为客观公正。
第二,在沂南县看守所,侦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上诉人实施了漫骂、侮辱和死亡威胁。我国刑诉法规定,因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使用。
第三、村民韩延东提供的证言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
我叫韩延东,汉族,沂南县双后镇营后村,35岁,被非法拘押13天,是因2005年农历8月11日非法传唤苏永军。当时我和苏永军在一起,他们没有任何标志,也没亮任何证件,就让我们上车谈点事情,我们说你们是干什么的,我们不上车,他们就过来四五人将我们强行往车里塞。我们拉拉扯扯就是不上车,他们又过来好多人强行将我们分开,其中一个说:对错你们都得上车。就这样,他们人多就把苏永军强行押走。到农历13他们又没亮任何证件,口头跟我说是县公安局的,找我谈点事情,我说,行。就这样上了双后派出所,在派出所关了20个小带到县公安局法制科。说我是妨碍公务。被拘留13天。当天下午四点,我被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3天以后,又被公安局蒙着头不知带到了什么地方,让我坐在椅子上用铁链子锁住。就这样在椅子上呆了9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不让睡觉。吃饭给我一点点,以后他们又把我送进了拘留所。
第四、村民陈华的证言更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令人发指:
我叫陈华,是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的,在2005年农历的8月11日把我传唤到县公安局,做了笔录,说我扰民拘留13日,在拘留期间的农历8月17日下午8点左右我被告知有领导找,我出去被讯问了十几分钟后,被带到门口的一辆车号为8531的车里被他们把头蒙住带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一间屋子里,被他们锁在一张椅子上,讯问了6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他们不让睡觉、不给吃饱饭、小便不让出门,有时锁都不给开他们把椅子竖起来就这样解手。大便他们把我头蒙住,铁链拴住我的腰,两个人看着解手。最后给我做了讯问笔录让我签了字按上手印,才把我头蒙住,坐上辆车给送了回去,他们没给我任何手续。
3、沂南县检察院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分案处理的任何理由。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9条、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退回本案,不予审理。
4、有关部门非法阻挠律师调查取证及会见当事人。
2005年6月22日下午,正在沂南县依法办案的上诉人的律师李劲松被当地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扰乱正常生活”。起因是上诉人母亲被强制绑架带回后又遭非法软禁,病倒在床无法出门看病。李律师出于人道关怀,在6月21日晚给当地四位公安发了一条短信,希望他们允许上诉人的母亲到医院就诊,因为上诉人的母亲已经开始发高烧。就这样涉嫌扰乱了警察的正常生活。
6月22日下午,第二批抵达山东临沂的律师孟宪明、李克昌、程海三位,在山东临沂被一辆无牌照车跟踪,并被不明身份的暴徒当街公开殴打。当时律师拨打了110和120,警察把律师带到公安局问讯,用各种理由把这三名被殴打的律师羁留在派出所,不让离开派出所。22日晚上21点41分,几十名暴徒冲进公安局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之后,又冲到律师所在房间谩骂骚扰,直到凌晨一点多才撤走。
6月23日下午2点10分,按计划前去上诉人家进行调查采证的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到达上诉人家村口,刚刚下车,便遭到20多名不明身份者的围殴,最后将二人推搡进车内。
6月27日,李劲松律师、李苏滨等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上诉人的人把他们的车辆掀翻。四个警察到来之后,在李劲松律师向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
2006年8月17日晚,许志永博士、张立辉律师、李方平律师被沂南县公安联防队员王义山(音)诬告盗窃,两位律师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许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个小时。
五、具体上诉意见之三:
上诉人一案真相——犯罪的不是上诉人,而是地方政府某些贪官污吏。
1、本案相关事实真相:
A、“村民砸车事件真相”
事情起因于春节时他们抓走了陈华。因为陈华家临近上诉人居住的院子的西墙,他们为防止上诉人从这里越墙跑掉,一直在这里设岗看守,有三个人看着。三个多月来,每天都是一把阳伞打在这里,升个煤球炉子,几个人在伞下打牌。陈华说,过年了,你们打一把太阳伞在这里,像个灵棚,真是不像话,春节里我希望你们搬走,至少要到初六之后再回来。因为当时陈华说的时候口气挺硬,所以他们就搬走了。结果不到初四他们就搬回来了,陈华就这样和他们发生的冲突,他们打了陈华,把陈华的头都打破了,并且把陈华抓走了。抓走以后,陈华的奶奶就到村里的指挥部去找——被我们村人戏称为“看望上诉人指挥部”的那个地方——说你们把我的孙子抓到哪里去了,大过年的,你们要把握的孙子放回来啊。指挥部里的人不理她,老人家就气“死”了——即休克了。村里的人就央求看守上诉人的人能够开车把老人家送往医院。因为他们有三辆车在这里。可是他们不拉,有的说钥匙不在我这里,有的说我不会开车。村民们看到他们见死不救,特别生气,在这个理论过程中,人越聚越多。其中有老百姓说:“你们政府见死不救,不为老百姓办事,要你这样的政府干吗。”这时也不知是谁喊了一声“把他们的车给砸了!”,群情激奋,大家就都动手了,可以说是很痛快地发泄了一下。后来政府采取了强硬手段,出动了防暴警察。后来调查砸车的人,就抓了三个为首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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