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的玻璃被村民砸碎了,但是还能开走,后来就是他们自己把车开走的。他们统计的结果,是说有价值5千四百多元的经济损失。就给这几个村民定了损坏公共财物罪。
就在这个混乱中,上诉人从家里冲了出来。他到了另一个村民陈光余的家里,他是想在他的家里可以使用电话,可以和外部联系。后来看守的人又把屏蔽手机信号的那个东西搬到光余家里去了。可是有一个小小角落竟可以通电话,不知道是他们的技术问题,还是故意留出来的。在光余家房子里一个角落里可以拨打手机。有的说是故意留出这么一块,有的说是疏忽。
他们一直要求光余把上诉人撵走,别让上诉人住在光余家。光余因为很同情上诉人,一直让上诉人住在他家,前后住了四十天。他们因之恨了光余。
B、扰乱交通事件真相
3月11日晚,看守上诉人的人趁光余出了自家院子,用一件棉衣把光余的头包起来,一通乱打。他们打光余的目的就是要把上诉人激出来。因为上诉人曾对光余说,法律有规定,其他人士不可以随意进入公民私宅。于是在看守的人要挟光余放出上诉人时,光余就对那些看守的人说,你们不能闯入我家院子抓人,如果你们敢闯进来,我就要用斧头劈死你们。
于是,他们就选择在光余出了院子后,对光余大打动手。这样上诉人就从光余家里出来了,他就到临时指挥部找打人者讲理。指挥部设在营后村,营后村和上诉人他们村合并成了一个大村,去营后村有一段路。找到指挥部,指挥部的人不理。光军就说要上县里去,要找个车上县去,上诉人也说,就不相信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怕上诉人搭车后会去市里去省城去北京,他就指挥拦车不让有车开过来搭上诉人走,孙学农拦了一辆车,看守中另外的人在马路对面也挡住了一辆车,两个方向的车都被他们一拦,马路就堵住了,很久都没有疏通。于是,他们给上诉人安了一个扰乱交通秩序的罪名。
2、从2005年8月上诉人被非法软禁到2006年6月21日至8月18无法无天地地借助流氓地痞动用流氓手段对上诉人辩护律师无耻动手,临沂市某些贪官污吏的犯罪行为包括:
1、非法拘禁罪。2005年8月20日到2006年6月10之间,除3月11被传唤之外,上诉人一直处于被软禁或者拘禁状态,其间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其中,3月12日到6月10日之间,上诉人被警方带走后处于“失踪”状态,这更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从2005年8月20日到2006年8月21日,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上诉人的妻子、分别三岁和一岁多的两个孩子被非法软禁,至今仍在继续。上诉人认为,沂南县公安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长期拘禁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妇女以及儿童,给上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寻衅滋事罪。2005年2月3日,政府雇用的非法拘禁上诉人的人员殴打东师古村村民陈华,直接导致了2月5日村民愤怒砸坏政府车辆玻璃的行为。2006年3月11日,这群政府雇员又殴打了东师古村村民陈光余。这群政府雇员还多次阻拦、殴打上诉人的朋友探望其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沂南县政府有关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2006年6月22日晚上21点41分,几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冲进沂南县公安局办公楼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2006年6月27日,李劲松律师、李苏滨等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上诉人的人把他们乘坐的汽车掀翻,造成玻璃及车身严重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沂南县政府有关人员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
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06年3月11日,上诉人等人准备在205国道拦出租车去县里找领导说理,受到政府有关人员非法阻挠。他们数十近百人在公路上把上诉人围在中间,造成205国道严重阻塞,如果该阻塞交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话,犯罪的是沂南县政府现场指挥的有关领导。
5、抢夺罪。2006年6月27日,李劲松律师向110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该暴徒构成抢夺罪,指示其行为的有关政府官员构成共同犯罪。
6、诬告罪。2006年8月17日晚,许志永博士、张立辉律师、李方平律师被沂南县公安联防队员王义山(音)诬告盗窃,两位律师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许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个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编造谎言,故意试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罪。指示王义山的有关政府官员构成共同犯罪。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一案充分反映出地方政府权倾一方欺上压下的贪官污吏不仅无视法治尊严——上面已经列举了地方政府的大量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而且执政能力低下。
为了掩盖自己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临沂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滥用司法公权竟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揭露真相的上诉人持续打击迫害,不惜制造更多的大量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不仅伤害了上诉人及其家人,伤害了村民和辩护律师,还严重败坏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走向现代文明的改革形象。
在中央政府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
在全国上下努力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
上诉人认为:
临沂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祸国殃民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上诉人深信:
沂南县法院做出的上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它终将要被纠正!
上诉人深信:
临沂流氓恶势力对村庄及村里知情村民的非法暴力封锁是不可能长久的!!
上诉人深信:
相关知情村民会总有一天会敢于站出来说真话的,真相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并此,上诉人请求二审合议庭法官注意“地方政府有权有势的贪官污吏滥用实在拥有的一手遮天土皇帝霸权、盗用“依法办案”的名义枉法打击坑害护法维权者”的如下两个典型案例:
A、吕净一为扳倒市政法委书记丧妻 被举报人:李长河,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 举报人: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兼常务副镇长。
事件:吕净一因反对市委书记李长河两项决策,1996年,因莫须有的罪名“贪污公款3000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刑释后,吕坚持举报李长河的腐败问题。1999年6月18日晚,两名持刀者闯入吕家,吕净一被刺8刀,其妻当场死亡。
B、河南公民张冲波遭前贪官县委书记报复蒙受7年不白之冤。被贪官书记杜保乾编着罪名陷害入狱。
7年之前。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的生产科科长张冲波,因为爱写新闻报道,或配合记者采访,揭露当地政府存在的问题,被当时的县委书记杜保乾动用司法机器,为张冲波罗织罪名,逮捕、审判并将其判刑。 当时,司法机关对张冲波定罪的名义变了又变,应杜保乾的要求:张先是以“挪用特定款物”和“贷款诈骗”被卢氏县公安局拘留;到县检察院正式批捕时,“贷款诈骗”消失了,只剩下一项“挪用特定款物罪”,并以此起诉张冲波。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都是“无罪”,但因杜保乾的压力,法院被迫对张冲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事件缘起 张冲波原系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中药材开发总公司的生产科科长,工作之余喜爱写作,并经常写一些批评稿,揭露当地政府存在的问题。 1998年,因与暗中采访报道卢氏县形象工程事件的《南京周末》报记者胡震杰接触频繁,原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对张冲波怀恨在心。同年8月,当张冲波与胡震杰在卢氏县一家饭店见面时,县委宣传部长、副部长等人随即赶到现场。此事件发生后不久,张冲波就接到了对自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张冲波对这些威胁并没有太在意。 1999年6月28日,张冲波在《大河报》与该报记者又发表了一篇《放出废液一点点,撂到相邻一大片??5吨不明化学废液被运至卢氏》,文章见报后,放出废液的洛阳某化工厂赔偿了卢氏3万元。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对新闻异常敏感的书记杜保乾还是把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经理路某喊去大骂了一通,并说:“你还能管住张冲波不能?张冲波要是再写文章,我就撤你的职!” 1999年7月,针对形象工程,张冲波又写了一篇《房子焉能建了拆、拆了建》的文章见报,引起巨大反响。然而张冲波的这些举动也极大的触怒了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此之后便不断有恐吓电话打给张冲波。二、无端获刑罚 1999年8月6日中午,张冲波突然被刑事拘留。一个干警向他透露说,“你本身没什么大问题,是你得罪县领导了,准备逮捕你,那边正开会研究呢。” 三天后,即8月9日,张冲波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被逮捕。 1999年11月2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对张冲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又提出撤诉,之后又于2000年元月24日提起公诉。 2000年2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律师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指出:从刑法理论上讲,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退一万步讲,即使张冲波有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是构不成本罪的。而且起诉书自始至终也没有指认张冲波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也不存在这样的事实,公诉人也当庭承认“目前尚未造成损害”。没有这个必要条件,岂能指认张冲波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事实上,张冲波于1999年初取得30万元扶贫贷款,期限为两年,贷款又有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仅使用8个月就锒铛入狱,贷款远远未到还款期限,不要说重大损害,就是一般的损害也根本没有。起诉书指认张冲波“改变贷款用途”,但始终说不清该笔贷款的正确用途是什么。相反,却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冲波投资是用于种植并收购中药材的。 2000年3月14日,卢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了无罪判决。院长杨金良向杜保乾汇报时,杜保乾训斥:“你们都是一群笨蛋,弄了七八个月,弄个无罪?给我判三年,必需得判!”之后卢氏县法院又召开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张冲波一案。审判长杨新民重新汇报了案情,坚持了无罪判决。但遭到院长的批评:“你认识上不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县稳定的高度上看待张冲波一案。杜书记认为张冲波有罪,应该判三年!”审委会成员最终在张冲波有罪的判决意见上一一签名通过。 2000年3月2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卢刑初字(2000)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冲波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冲波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2000年6月29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以三刑终字(200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认定被告张冲波用房产证抵押以个人名义将30万元扶贫开发贷款从银行贷出后,改变扶贫贷款投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侵害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进一查证该30万元的去向、用途和损失情况”,因此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月18日裁定书送达被告人手中,当天下午,卢氏县检察院提出撤诉。市中院“发回重审”后,县检察院按照县委书记杜保乾“快诉快判”的旨意,加紧罗织新的罪名,县检察院第三次将张冲波起诉到县法院。这次起诉的罪名除原有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外,又为张冲波增加了一条新罪名。即“涉嫌贪污罪”。 2000年8月24日至25日,卢氏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公开审理张冲波一案。在“贪污”一罪中,辩护人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 一、认定张冲波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定性错误。二、不应该将“违纪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三、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然而,卢氏县法院依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2000年8月29日,卢氏县法院刑初字(2000)92号判决书,以“张冲波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三年半!” 判后,张冲波不服,于2000年9月11日再次上诉至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张冲波第二次上诉后,三门峡中院于2000年11月初将此案呈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1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批示:请刑二庭督促三门峡中院,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处理此案。在等待判决期间,杜保乾派人到省院活动并送去一份材料,以“卢氏县人大全体代表、检察院全体干警、法院全体干警”的名义,反映“张冲波之妻上下活动”,“中院以请示省高院为由迟迟不下判决书,在卢氏县造成了极坏影响”,请求高院督促中院尽快下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1年3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三门峡中院应对30万元扶贫款的去向查清,然而三门峡中院却在同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冲波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对其贪污罪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三、申诉之路 张冲波亲属在终审判决下达后,向河南省焦作市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进行了投诉。 2000年5月3日,姚秀荣、宋丰年、陈敏国、赵存献、高国团等14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致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反映张冲波蒙冤的事实。 2000年6月27日,14名全国人大代表再次联名致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并全体党委成员。 2001年河南省人代会期间,李朝义、胡小芬等数名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建议省高院对卢氏县张冲波‘挪用特定款物、贪污’一案尽快研究批示,并督促三门峡中院秉公执法尽快结案”的建议。 在狱中,张冲波一面为自己申诉,一面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杜保乾买官卖官、疯狂敛财及欺瞒一县百姓的种种犯罪事实。举报材料后面署名:一名堂堂正正的共产党员张冲波。 2001年6月4日,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由于罪刑败露,被依法刑事拘留;6月18日,被正式批准逮捕。2002年9月25日,杜保乾被以受贿罪,打击迫害罪,获罪14年。但张冲波的申诉之路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止。 2001年8月5日,张冲波因获减刑年,提前走出看守所。 三个月后,张冲波委托代理律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在此期间由于杜保乾案件的影响,张冲波的案子被迅速立案。但直到2002年10月,市中院才下了对此案的再审决定书。又过了一年,直到2003年10月29日,中院才正式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了一份《关于张冲波挪用特定款物、贪污一案的决定》,认为张冲波的犯罪事实构成了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宜按犯罪处理”。 在张冲波催促审判委员会下达判决书的过程中,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之下,主审法官竟跟他商量,“咱们折衷一下,给你弄个缓刑,好歹保住一份工作算了!”张冲波当即表示拒绝。中院于是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本院的终审判决;撤销卢氏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卢氏县法院重审。”为避免遭到“超期审理”的指责,中院下的落款日期是2004年7月22日的刑事裁定书,文号却是2003年的。张冲波指出这一错误,没想到法官说:“你请律师也没有用,律师再有名、再有水平,我们就是不采纳他的辩护意见,气死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还是领导说了算。本案发回卢氏重审,你不服,再上诉,还在中院主管领导手里,就是让你像毛驴一样在这个磨道里转圈……”,“如果给你张冲波该判无罪,中院将一败涂地,况且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办一起错案,当年评先资格就取消了,所以中院必须坚挺。” 张冲波的案子发挥重审后,2004年11月10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当天卢氏县法院下达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 2005年8月20日,卢氏县法院通知张冲波去法院领起诉书。张冲波妻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接起诉书。法院最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检察院的起诉。 2005年10月10日,张冲波到卢氏县参加上访,递交了一份《关于恢复张冲波工资、职务等行政级别待遇的申请报告》。接待人员建议张冲波去找县纪委领导,并给纪委王书记写信反映情况。纪委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检察院答复此案准备再起诉。 2005年12月4日,张冲波找到卢氏县检察院的领导,请求解决问题。之后,领导答复说:“你也清楚,你这两项罪名,第一项“挪用特定款物罪”本来我也是准备起诉的,因为(三门峡)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我们就认这个帐了。第二个罪名,我可以下不起诉决定书,但不起诉有三种类型:一是绝对不起诉,你彻底无罪;二是存疑不起诉,因为犯罪事实不清或者其他因素:第三就是相对不起诉,就是你罪刑轻微,够不上起诉条件。你张冲波就适应“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市检察院说你第一个是无罪,第二个是有罪的,我如果给你不起诉决定书,就改变了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所以我要请示市检察院。市检委会如果重新研究你的事,可能拖半年至一年。” “我给你指一条路。我跟县法院领导沟通过了,我快快起诉,法院快快叛你,给你弄个免予刑事处罚,即使法院给你判无罪,我也不抗诉,不耽误你在年底让卢氏县委给你解决工资级别的事。” 一月后,张冲波又去找法院领导,法院领导表示,无罪判决是不可能的,可以判处“罪刑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张冲波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同意了这种解决方案。2006年2月14日,张冲波一案重审开庭。开庭后10天,卢氏县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被告张冲波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恢复张冲波职级的文件随后下达。 这是张冲波一案的基本事实)。
上诉人知道:对上诉人曾有过违法侵权言行的临沂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刘杰就是分管政法口的市领导。他的官职和权力客观上应是比临沂市中院分管本案的主管院长还要大。
但上诉人还是期望本案合议庭法官:
确保本案不是“与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贪官县委书记杜保乾及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类似的地方土皇帝动用司法机器,罗织罪名,逮捕、审判”之祸国殃民恶剧的重演!!!
六、具体上诉意见之四:
上诉人注意到控方在其逼供出来的证人证言里刻意捏造出“陈光诚在2月5日砸车事件发生当日曾说过一句攻击共产党和政府的话”。
对此意欲置上诉人于死地而编造出来的无耻谎言,上诉人不屑多批。
因为,身为无权无势的基层护法维权公民,上诉人早已深知:
被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恶行坑害的弱势群体,在依法抗击有权有钱有势者的不法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维权的方向和目标!
一定要争取中央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一定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与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不要因为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内腐败分子违法乱纪行为的伤害便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立党宗旨的共产党失去信心!
“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代表党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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