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农民的呼声:致台州市公安局的公开信
严正学先生于2006年10月18日晚19时20分被台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刑事拘留,关押在台州市路桥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台州市广大农民一直来尊敬严正学先生,因为严先生的为人是光明磊落、仗义执言、正直善良,专为弱势群体,特别是为农民打抱不平,正因为严先生有这样的品性,就得罪了官场中的贪官污吏,所以他们就对严先生恨之入骨,非除掉他不可。
严正学先生在台州兴起了一场围剿腐败黑恶官员的斗争,并于2006年2月8日发表致中共中央胡锦涛、温家宝的公开信,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今官场的黑暗,例如台州市发生的恶警李小国毒打《台州晚报》社副主编吴湘湖致死、恶官丁林超毁容杨春红及挖掘严先生的祖坟、恶官缪信权非法多收诉讼费鱼肉百姓枉法判决、恶警谢勤建率众强闯全国老劳模王妙增的住宅,进入女浴室羞辱其孙媳妇朱海燕……对于这些不法恶官的强暴行为,写信告诉胡锦涛和温家宝,这难道是颠覆国家政权吗???
严先生在台州各县、市代理弱势群体,特别是为贫困农民、失地农民打官司,进行依法维权,这难道也是颠覆国家政权吗???
严先生在台州地区为失地农民、为无钱告状的冤民代理诉讼,进行申诉,揭露恶黑官员,进行有序上访,做了大量好事,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我们全台州地区失地农民爱戴他、敬重他。严先生替我们缺少文化的农民代言,讲事实,重证据,提出申诉,使我们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维权,不讲报酬,理直气壮,坚持依照法律和党中央的政策、方针,摆事实讲道理,与恶黑腐败贪官拼搏斗争到底。因此,严先生成为台州地区黑恶贪官的极大障碍,被那些恶黑贪官视作眼中钉、肉中刺,非清除不可。为此,台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对严先生进行无情的打击,加给莫须有的罪名,戴上颠覆国家政权的帽子,还抄走了严正学先生帮助我们农民维权的材料。打击严先生,实际是为了打击我们台州市的失地农民,打击我们弱势群体,压制我们农民上访和告状,企图使我们农民永远被这些贪官污吏、恶黑腐败分子奴役。
严正学先生使官场的腐败分子,恶黑官员感到头痛,感到末日来临。只要老百姓、失地农民敢于依法告状,这班腐败分子、贪官污吏就会罗织罪名,对你进行刑拘关押处治,以此打击报复,其行为、手段路人皆知,整个台州市的信访人、告状人,无罪被刑拘入狱的,严先生不是第一人。你要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帽子有的是,上访人及其家属,保地农民及其家属被无辜关押的,椒江、温岭、路桥、黄岩、临海均有。温岭先进老劳模王妙增的遭遇就是其中一例;上访人行政诉讼原告代理人在法院开庭被凶手施暴殴打多次又是一例;还有王升力被无故关押,李家柱被关压10个月,等等数不胜数。这样的社会政治状态,我们共和国的国家政权能稳固吗?有这样的黑恶贪官当道,我们共产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能稳固吗?真正颠覆国家政权的不是严正学先生,而是掠夺农民土地、镇压百姓维权的官场恶黑贪官和共产党内的腐败分子!
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强调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先生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国家政权的稳固,为了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依法为弱势农民维权,进行普法教育,反对垄断土地,为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富强。现在黑恶贪官掠夺农民土地,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削弱国民经济的基础,势必导致国家的不稳定,社会的不和谐,这才是颠覆国家的政权。
今天,党中央的路线方针,特别是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我们农民看到了阳光,看到我们国家的前途。云雾不可能长期遮挡太阳,欺上瞒下的问题,总有一天会被暴露。“肠梗阻”现象总会被整治,我们这些受害农民在严正学先生被刑拘坐牢后,振作精神,继续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揭发举报、信访,向全世界呼吁,请支持我们的正义行动,声援我们,讨还法律赋予我们的人权和民主权利。对藐视国法的黑恶贪官、腐败分子必须绳之以法,对于制造冤假错案,实施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惩处。
严先生合法的维权活动,是为了全台州农民的利益,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却被台州警方当作犯罪处治,这是与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我们将要上访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联合派员调查台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非法刑拘严正学的行为,兑现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纠正被歪曲的事实。只有这样,国家政权才会稳固,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我们全台州失地农民弱势群体团结一致,强烈要求台州市公安局必需立即释放严正学先生!
(执笔:王升力)
台州市广大失地农民
2006年11月4日
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长发物流寄给贵院立案庭徐继来法官,我自己的起诉状及其付本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状及其副本,贵院于2006年11月1日退回我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书如数退回,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我认为贵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违背《行政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是讲法和司法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讲法、司法的法院,应带头司法、讲法、执法,法律明摆着对原告的起诉,在7日内要么受理,要么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可以随随便便退回的,作为讲法的法院,不遵照法律,随心所欲,如果都像贵院这样的不讲法,那么我们的国家不就乱套了吗?
二、剥夺我和我当事人的诉权
贵院的这种违法行为,既剥夺我和我的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剥夺了我和我当事人的上诉权,起诉是法律赋予我和我当事人的神圣权利,现在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退回,等于不接受我们的起诉,不接受我们的起诉,我们的起诉权利就没有了,因此我们的诉权被贵院所剥夺,贵院退回我们的起诉状,我们就无法启动起诉和上诉程序,从而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综上,贵院退回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是非法的,为了维护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贵院,请贵院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受理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特此函告。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丁华院长
当事人:王升力
200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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