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贺永,男,约40岁,沂南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长。
涉案罪名:王成勇、付某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和非法拘禁罪;其他嫌疑人涉嫌共犯玩忽职守罪;朱茂臣如指挥组织其他人员涉嫌犯罪或知情,为两项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不知情也负有领导失职责任,涉嫌以上两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邵长娟委托,控告人2006年5月9日按沂南县公安局的要求,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手续递交其安排的贺永。因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该局应在48小时或5日内安排会见,该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安排。6月22日控告人又去交涉未果后,在去向沂南县公安局投诉贺永违法行为的途中遭7、8人从车中强行拽下殴打,下午约3点半控告人向该局第1次报警。在该局做报案笔录时,王成勇、付某、杜某抢走控告人的卷宗袋撕毁;付某抢走控告人第1次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后控告人向其他笔录人要回);笔录期间王成勇、付某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不让我们去买饭和吃饭、不让去一楼信访科投诉贺永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事、上厕所派人“陪同”。晚10点多,控告人在该局办公楼二层又遭原加害人等10多人的围打,控告人向在现场该局的工作人员杜某和杜某同办公室的人、尹忆合、王成勇、付某、胡某、谢立伟等求救,他们纷纷躲开或回到房间反锁上门,杜某把孟宪明和李克昌两律师也推进他房间(在楼梯左边朝南两人一间的房内办公),任控告人在其门外被围打、抢走相机和里面的照片存储卡、电池和电池盖,并摔坏相机。近夜12时控告人向该局第2次报案(第二天交书面报案材料),付某安排尹忆合做了笔录并将坏相机作为证据调取。6月23日上午约11点,控告人等欲去沂南县检察院投诉该局的违法行为,又遭原加害人约10人强行拦截围堵,控告人又向该局第3次报案。期间我打电话给临沂市公安局强烈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投诉沂南县公安局集体违法行为,值班人说没领导值班,明天给局长打电话;又打电话给临沂市检察院,值班人员武某经请示后说这事他们不管,去找临沂市公安局长。三起报案至今未处理。之后控告人向国家和山东省多个有权处理此事的部门投诉,没有答复。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等四律师去临沂市和沂南县办案,凌晨不到5点近临沂市时,又遭6-7个歹徒手持钢管把李方平和李劲松律师打得头破血流伤及颅骨,我左手臂也被钢管打肿。多次报案临沂市公安局至今未作任何调查处理。
控告人认为:以上9位犯罪嫌疑人知法犯法,拒不履行保护控告人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甚至纵容加害人在该局办公楼上对控告人实施寻衅滋事和抢劫等犯罪,堕落成当地黑社会行为的帮凶和参与者,在国内外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玩忽职守案”第8条的规定,9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另王成勇、付某在对控告人作报案笔录时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朱茂臣身为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对其他8位他所管理的警察连续大规模对待控告人等众律师的渎职侵权应当知情,故应承担主犯责任。他们涉嫌犯罪的目的是阻挠律师履行职务,从而剥夺犯罪嫌疑人陈光和和陈光诚依法委托律师帮助行使的辩护权,使案件作出有利于控方的不公正判决。由于他们的涉嫌犯罪行为,陈光和案在律师根本无法介入的情况下做出了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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