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是以上职务犯罪的责任侦查机关,希望贵院履行法定职责,追诉以上涉嫌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象以上犯罪嫌疑人那样纵容犯罪。不管能否立案敬请回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
2007年1月10日
控告人证据目录
1、控告人2006年5月9日递交贺永的邵长娟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函复印件(原件交贺永),邵长娟家的户口本复印件;沂南县公安局2006年3月22日给家属邵长娟的批准逮捕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2、向沂南县公安局前两次的书面报案材料和请求(保护)书底稿复印件。共3页。
3、孟宪明律师的书面证词和律师身份证明复印件。共3页。
4、控告人2006年6月的中国移动手机通话详单复印件。证明控告人多次报案和投诉。
5、证人名单:孟宪明律师、张立辉律师、黄开国律师、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将出庭作证。(略)
6、控告人寄 的邮寄凭证复印件 张 页。
7、2006年12月27日控告人手被歹徒钢管打肿的病历1页;同行律师李方平、黄开国的证词各1页,以及李方平律师被严重打伤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病床上的伤情照片2张。
控告人: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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