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经李建强律师授权发布陈树庆案辩护词
陈树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当事人陈树庆先生的妻子张东红女士委托并经陈树庆同意,出任陈先生的一审辩护人。我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卷宗材料,会见了陈树庆先生,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进行了必要的书面交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首先对公诉人毛建中检察官能够采纳本人的建议,在起诉书中去掉对陈树庆煽动绝食、修改民主党党章两项指控,表示赞赏和敬意。 下面正式发表意见。 一 陈树庆没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存在,证据不成立 所谓诽谤,文意上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现代汉语词典》第315页)。法律意义上是指捏造事实,或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第647页);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如造谣生事(《现代汉语词典》第1443页)。由此可见,造谣、诽谤的基本特征是捏造虚假事实,加以散布。造谣、诽谤都涉及对事实的虚构性叙述,而不仅仅是一种负面的、否定性的判断和评价。 根据这个标准,我们来看起诉书的指控。 起诉书说,陈树庆诽谤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来, 1专利(长时间的垄断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资源); 2行暴(如“六四”屠杀); 3虐(因言治罪,政治迫害); 4侈(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 5傲(假,大,空的愚民宣传)”; 我们先来看陈树庆的上述说法是否构成捏造事实。 1 关于“长时间垄断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资源”,恐怕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虚构事实。 第一,中共至今仍然是一党执政,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都在其掌控之中,都把党的领导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威,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执政党相比,这不能不说是垄断政治资源。 第二,中国自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就变成了一个彻底的公有制国家,即使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到如今,国民经济的主要部分也还掌握在党和国家的手中,说垄断经济资源恐怕也没有问题。 第三,关于垄断社会资源,我想陈树庆的意思主要是指垄断新闻,文化传播以及控制社团组织等等,这也不能说没有根据。 2,关于“六四”事件,这是刚刚发生的历史。不同的是,政府说是“平暴”,陈树庆说是“行暴”,是“屠杀”。这涉及到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鉴于现实状况,这个问题在今天这个法庭上无法讨论,只能留给历史。但是我有两个建议给法庭,第一,参考一下北洋军阀制造的“三一八”惨案,北洋军阀枪杀了47个学生,被鲁迅称为“大屠杀”,民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六四”伤亡多少?政府公布的数字都超过了“三一八”的人数,陈树庆说是“屠杀”,是“行暴”,有没有客观依据?第二,我这里有若干张18年前香港文汇报(共产党的报纸)的报道照片,有图片,有内容,我把它做为辩护词的附件交给法庭,以此佐证陈树庆是不是捏造事实?供法官参考。总之,我认为,把陈树庆对“六四”的评价说成是诽谤,是难以服人的。(附件1) 3,关于“因言治罪,政治迫害(虐)”,近年来光是独立中文笔会掌握的因为言论问题而被判刑入狱的作家,记者就超过60多位,仅仅去年9月到现在,光是浙江地区就有四起,陈树庆先生今天也因为言论问题和不同的政治理念而站在被告席上,这难道也是捏造么?(附件2) 4,关于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侈),政府自己的工作报告,报纸都在批判,这怎么能说成是陈树庆的捏造?(附件3) 5,关于“假大空的愚民宣传”(傲),我们至今没有新闻法,我们的报纸电台电视台都控制在党和政府手里,每天几乎看到的都是歌功颂德,绝少对党和政府的批评,这难道不是客观事实? 纵上所述,陈树庆对党和政府的上述批评,均有客观事实做依据,与诽谤“风马牛不相及”。起诉书的指控没有任何道理。 起诉书还说:陈树庆“诋毁我国国家政权是“有几百万手握现代高效杀人工具的军队,武警和警察来表现”强大,有公检法司(监狱)的一条龙‘整人害人服务’体系”。请合议庭注意,起诉书在这里使用的是“诋毁”一词,不是“造谣”,也不是“诽谤”。“诋毁”在文意上是指“毁谤”,“侮蔑”(现代汉语词典232页),是对他人的一种恶意的评价。诋毁是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其他行为方式呢?没有相关解释,我们姑且算它是,可陈树庆的这些话能否算的上是诋毁呢? 陈树庆的话除去感情色彩,是说国家拥有100万武装力量,有完整的司法体系,这有什么不对?怎么成了诋毁?至于说这个体系是“强大的”,“整人害人的”,这里面包含价值判断,正如陈树庆所说的,“我今天站在这里,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么”?这样的一个泛泛的评价,怎么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了? 起诉书最后说:陈树庆“宣称不允许一部分人当然地专政,另一部分人当然地被专政,‘民主’与‘专政’是矛盾的对立面而不能共存”,煽动:“我们要的是多党制的民主法治,决不要那些篡夺人民主权,用国民的性命与幸福作赌注去捍卫一个领袖,一群贵族,或一个政党私利与特权的封建法西斯主权”,提出“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等等。 本辩护人认为,第一,陈树庆“不允许一部分人当然地专政,另一部分人当然地被专政”的主张,这符合宪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归人民。这句话的意思是归全体人民,不是归一部分人民。宪法还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宪法的这些原则,可以得出“一部分人专政,一部分人当然被专政”的现象是违背宪法的,而且在文革结束后,这种现象至少在制度层面上是被禁止了。 第二,陈树庆说,“民主与专政是矛盾的独立面而不能共存”,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所谓民主是就是人民主权,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所谓专政,也叫独裁,英文都是dictatorship。是指一人或者少数人霸占国家权力。这两个概念无法混淆,两种制度也水火不容,陈树庆不过说出了一个常识而已。 第三,陈树庆说,“我们要的是多党制的民主法治,决不要那些篡夺人民主权,用国民的性命与幸福作赌注去捍卫一个领袖,一群贵族,或一个政党私利与特权的封建法西斯主权”,提出“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等等。起诉书认为这是煽动,“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本辩护人认为,陈树庆被指控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跟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的主张完全一致。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针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实施独裁统治,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打出民主宪政的旗帜, 中共在《解放日报》《新华日报》上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宣传民主宪政,抨击国民党一党独裁,例如: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文章:“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社论说: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就是“确定人民有游行示威、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社论抨击国民党:他们说这一套(民主)都是外国人的东西,决不适用于中国。有人说:中国虽然要民主,但中国的民主有点特别,是不给人民以自由的。这种说法的荒谬,也和说太阳历只适用外国、中国人只能用阴历一样。 在指责国民党以条件不成熟为由拒绝实行民主时,《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说: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 中共甚至还举例说明他们在延安解放区是如何保证实行民主的:“大字不识的农民也可以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只要在候选人照片前放一个碗,农民认可谁,就在谁的碗里放一颗黑豆,并以此证明,任何国情论和特色论全部是无耻的谎言”。 如果起诉书要坚持把陈树庆的上述言论等同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明三个问题: 其一,把法庭等同于国民党独裁政府,甚至连它们都不如,因为当年中共这样公开的宣传自己的主张,国民政府并不把它当作颠覆政府。 其二,完全站在了独裁专制的立场上,以民主为敌,以人民为敌。 其三,作为共产党的法庭,却否定和反对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理想。 我想,这是法庭所不能接受的,也是宪法所不能允许的。 二 起诉书断章取义,深文周纳,曲解原意,罗织罪名 据不完全统计,陈树庆近年来发表于网络上的文章有几十篇,约50多万字,起诉书只选择了其中的9篇,不到2万字,又从其中择录7个字(专利 行暴 虐 侈 傲,加上解释47字,共是54个字),作为诽谤的证据,真是万里挑一! 即使这些文字,也不能得出起诉书的结论,因为它曲解原意, 理由上面已经论述过,不再赘述。 我们再来分析起诉书涉及的另一段文字。《郭起真颠覆国家政权,还是国家政权变了质?》 陈先生说:“一个月前的2006年5月12日,河北省沧州2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破门入屋闯进郭起真先生家,在卧室里将他戴上手铐,并用一件衣服盖在他头上从家中强行带走。6月8日郭起真被中共河北沧州当局正式批捕,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我从虽未见过郭起真先生,但有关他三十多年来为讨回公道、揭露强权专横,虽历经艰难困顿和数度抓捕而不屈抗争的经历,让我一直很钦佩。他从为自己维权到替他人维权,从自己的个人维权到参与民间的群体维权,多年来,郭起真在坚持中就这样不断超越,尤其是他1998年数万字材料举报沧州市96年新婚夫妇被杀肢解案六天后“迅速告破”的重大冤情,更是得罪了沧州公安“专业”破案水平的面子工程制造者, 让郭起真先生成了以权谋私的特权腐败分子们的眼中钉、肉中刺,欲先拔之而后快! 从郭起真先生的众多事迹中可以看出,与国家政权八杆子还打不着一边儿。但在中国大陆的现实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某些当权者总喜欢上行下效,将自己的特权和私利冒充国家政权,制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冤假错案来迫害行使言论、结社、检举等宪法权利的异议公民。 然后,陈先生发问: 这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政权?它有几百万手握现代高效杀人工具的军队、武警和警察来表现“强大”,它有公、检、法、司(监狱)的一条龙“整人、害人服务”体系,竟然能够被一个公民的言论、举报和饿肚皮(绝食)行为所轻易“煽动颠覆”? 上个月初,中国刚成为联合国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对国内人权不负责任,如何对国际人权负起责任来? 很明显,陈先生这里是因为郭起真先生被河北地方政府无辜迫害,有感而发。当然也涉及到了现行政治制度,但主要针对的是河北的司法专横现象,文章主题是谴责河北司法机构侵犯人权,怎么能随意阉割曲解为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 三 陈树庆先生的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且没有超越言论自由的范围 什么是言论自由?前北大政治学者、政论作家胡平先生有一篇著名的文章《论言论自由》,在武汉《青年论坛》杂志1986年7月和9月份公开发表过,在该文中胡平先生对言论自由给出一个简明的定义: “什么是言论自由?那就是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统统包括。” 胡平先生进一步解释“如果说言论自由仅止于以当权者意志许可范围之内为限,那么试问,古今中外,还有哪一个国家的言论是不“自由”的呢?这样一来,我们神圣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条款,岂不成了最无聊的废话?” 由此,胡平先生给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只有当言论直接与行动相关时,言论才可能作为一种犯罪。” 胡平先生甚至说,即使宪法也是可以反对的,“宪法不可违犯,意指人们的行为,我们说宪法可以反对,意指人们的言论。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统一人们行为准则而设,之所以人们的行为需要一个共同遵从的准则,正因为他们的思想并不总是一致。宪法的权威性、强制性,本身就体现在对持异议者们行为的约束力,因此它并不否认人们持异议的合法性。民主原则不仅要求在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保护少数人坚持己见的权利。任何承认民主原则的法律,包括宪法都不应排斥或限制言论自由。” 陈树庆先生的被指控的事实,仅仅限于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是纯粹的言论问题,与行为毫不相干。有人说,发表文章也是一种行为,为此,胡平先生反驳:“把公开谈话、发表文章都算行动,显然是一种诡辩。难道说,宪法上堂而皇之的言论自由条款,人们长期流血奋斗所追求的那种神圣权利,到头来竟然仅仅是背地发牢骚,私下写日记吗? ” 如果说以上是学理解释,那么我们来看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的正式、庄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很显然,陈树庆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主张,批评政府和司法机关,完全符合宪法35条,41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政权的批评监督权。 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陈树庆言论的宗旨是追求民主自由,促进人权法治建设,这对国家未来,对人民福祗是有益的,公诉人也不能同意中国应当回到专制独裁的社会,法律溃败人权丧失的社会中去吧?我们怎么理解陈树庆的这种追求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呢? 在今天,言论自由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承认和保护的,是一种普世性基本人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这些主张当然而且必然包括政治主张,也就是说,陈树庆持有实行多党制、实现民主宪政的主张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他拥有通过任何媒介传播这种主张的权利。 公诉人指控陈树庆的言论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确,虽然言论自由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很可能侵犯基本人权。如何判定公民的言论是否危害了国家安全呢?辩护人认为可以参照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该《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 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 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 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且即刻的联系”。 这一原则被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公诉人能够指出陈树庆的言论那一句,那个字与上述标准有关能够至少在理论上引起暴力行动进而对国家安全造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么? 审判长,合议庭:我的当事人陈树庆先生是毕业于我省高等学府浙江大学的理学硕士,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人才。他在前几年还考出了律师资格。陈先生出于对国家前途人民福祗的关怀,参加中国民主党的组建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未来政治体制与制度架构的设想,发表了一些文章抨击社会黑暗,宣传政治理想。他的这些政治理念是否正确,应该由历史检验,但是,浙江省有关部门却为此对他进行歧视甚至迫害,不但拒绝给他颁发律师资格证书,而且在把他关押9个月之后,今天又罗织罪名推上被告席,意欲加罪。做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对此十分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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