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茅于轼等43人发起的“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铁流
我是一个深受“劳动教养”其害的历史见证人。1957年“反右斗争”我被所在单位成都日报社错划为右派份子,于1957年12月28日开除公职,单位党委又以“思想改造”和“给出路”的名义,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不起诉、不审判),即宣布送“劳动教养”,先后在四川峨边沙坪劳教农场、四川省公安厅“415”劳教筑路支路劳教。沙坪劳教农场和“415”劳教筑路支队,各有近万名劳教人员,管理者全是没有文化没有素质,根本不懂法律的公安干部。他们公开宣示,劳教机关就是无产阶级的专政机关,劳教人员就是犯有罪错的有罪之人。所谓劳教改造,就是无休止的劳动,每天时间长达十二、三个小时,而且不给吃饱。管理人员可以对劳教人员进行任意的绑捆打吊,纵然打死吊死也不承担责任。仅1959年到1962年,峨边沙坪劳教农场锇死的劳教人员不少于五千人,“415”筑路支队打死、吊死和逼死于工伤的不少于一千人。我在“415”筑路支路108队,先后被捆、被吊、被打十数次,仅戴手铐的时间先后有半年,请问:这是最高的行政处分吗?与劳改有什么不同?甚而酷于劳改,一些人一“教”就教了十多年。
当年被劳教的人除我们右派外,还有什么“反社会主义分子”、“作风不好的坏分子”、“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违纪分子”、“违反社会治安的违法分子”等,而今劳动教养的对象已扩大到上访人员,维权义士,民主自由派和法轮功炼功人员与信教人员,一言以蔽之,凡是当局认为不稳定的人员与不顺领导眼睛和不为领导喜欢的人,均可以送去劳动教养。原因是它手续很简单,单位头头签个字、盖过章或公安机关点个头就行了。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悖逆时代的潮流,更重要的是违宪违法,是公安机关越法律创收的“自留地”,是某些单位整人害人的无照经营的“超市”,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之“法”的监狱,必须坚决取缔和推翻!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一再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为什么还要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既然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什么不履行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为一个深受劳动教养其害的历史见证人的我,大声疾呼:劳动教养制度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恶法,必须废除,以保证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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