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张敏采访报导)12月19日狱中维权人士郭飞雄的太太张青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通知书》,责令她在不足两天内到法院执行局支付案件判决中包括的4万元罚款,如果逾期将强制执行并加倍计算迟延利息。律师对此作了分析点评,并呼吁更多人关心帮助张青和两个孩子。
12月19日(星期三)是郭飞雄的太太张青第六个绝食抗议日,凌晨他发出第4封致胡锦涛主席的公开信,下午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郭飞雄案的《判决执行通知书》。在广州家中的张青说---
张青:“执行通知书是写给杨茂东的,是送给我的。里面就是说,这个案件(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其中写着‘责令你在2007年12月21日上午9点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55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如下义务:第一、支付4万元人民币。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致清偿完毕之日止。若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员陈新’。日期是昨天18日发的。我手边没这个钱。”
一直关注郭飞雄案的在广州的唐荆陵律师说---
唐荆陵:“我见过很多执行案,一般通知的时候会给一个时限,同时要求他申报财产,有个缓冲期。这么快直接让她交钱,这么紧迫,中间实际上只隔了一天,这确实是比较少见的。”
郭飞雄本名杨茂东,曾经参与广东太石村维权活动和营救维权律师高智晟。去年9月14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押,后被以同样涉嫌罪名起诉,涉案是被捕之前5年出版的揭露沈阳官场腐败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此事几年前已经处理过。郭飞雄在看守所会见律师,自述遭到包括电警棍电击男性生殖器的酷刑逼供。
今年11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飞雄有期徒刑5年,罚款4万元人民币。张青从判决之日起,每星期三绝食抗议。郭飞雄的辩护律师、在北京的胡啸先生说---
胡啸:“既然判了这个刑,应该按被判刑的人个人财产归还罚金,而不能以夫妻的财产去归还。”
郭飞雄案5年前曾作过行政处理,罚没了10万元人民币。胡啸律师说---
胡啸:“当时这笔10万块钱是当场予以罚没的,作了一个行政处罚处理。从法律上来说‘一事不二审’,或‘一事不二罚’这是个原则。在我们的辩护中反覆强调。对某一种‘犯罪行为’,或者说某一种‘违法行为’,之前已经作过一个评判,就是说它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性、社会危害性都没有达到要刑事追究的程度,已经结了。过了5年以后,你又把它进入到一种刑事追究的程序,这是有违刑法的‘迁移性’原则,有违‘一事不二审’原则的。”
谈到郭飞雄案判决执行通知书,胡啸律师说---
胡啸:“作为律师,我应该这样说,一方面我希望张青积极按照法律的规定,帮助她的丈夫杨茂东本人去履行这个判决。第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也希望,现在如果是大家有可能的话,能更多的帮张青一把,关心张青本人及两个孩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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