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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渊源
日期:12/14/2008 来源:观察 作者:申有连

——贵州公民第四届人权研讨会发言稿

申有连


国家权力来源于何处?可以肯定地回答说,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当社会形成之初,人们就会酝酿一个需要共同遵循的规则和秩序。当这一系列规则需要刚性明确的时候,它的履行和维护人,就是国家权力的受托人。可见,这个人或这些人只是受人民之托的代理人。

国家就是由这样的人民和人民委托的代理公务的人在确定的国土中构成的。

首先,国家是这片国土中一切人的合约体,其次,国家一切权力是全体国民共同约定委托形成的。如果这个权力被用武力形成,那就是暴政,是强盗国家,不是人民共和的国家。

在人民共和的国度中,"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9-19页)。而在少数人,或者是既得利益集团或者是贵族共和的国度中,则无所谓选举制度。它即使有选举,也只是在少数人中进行。因为人民在这样的国家中被统治者欺压和愚弄,是被政治完全抛弃的;这种国家的主权者是既得利益贵族,而不是人民。

我们从自然法的启示中,从我们每个人的天然权利源于产生万物的自然权利中可以证明(见斯宾诺莎《政治论》第二章1—4节),类似于或比古代第三种(即世袭)贵族共和制(见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五章)更丑恶的当代既得利益集团共和制是违背天理,违背自然法,违背人性的。因为国家是一个国土中生活的每一个人的共同意愿构成的,人民的意愿是决定国家一切事务的最高原则,国家权力必须体现每一个人的利益,国家必须捍卫人民的权利。

在国家制度中,哪怕最小的国家,人民也不会亲自履行国家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人民放弃了这个权利。人民通常用选举明确了对这个权利履行的要求,做出了他们能做到的最严格的规定。如果人民的选举权被取消或者变相取消,国家权力被一部分人用武力劫夺,国家就变形为强盗集团共和国,成为上述的强盗国家。这样的国家已无所谓公民,因为这样的国家只有劫夺者才有公民权,并且是扩大了的公民权。他们劫夺了人民的权利,享有的不是人人平等享有的那种公民权。

这种制度,在国家形成之初十分盛行,因为那个时代是武力盛行的时代。到了近代,它已被人类文明完全否定。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颁布的国际人权宪章,已经将这种制度列为反人类反文明的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现代文明国家应该是也只能是人民共和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是每一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渊源,因此,人权高于政权,高于一切。


作者为人权活动人士,自由撰稿人,居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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