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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文章与三年徒刑
日期:12/26/2008 来源:观察 作者:杨莉藜

三篇文章与三年徒刑——回望陈道军案

杨莉藜


2008年5月9日晚,四川青年作家陈道军在金堂县赵镇三江小区门口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7月29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9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9月2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就陈道军案提交成检刑一诉字(2008)246号起诉书,指陈道军“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11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道军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道军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根据网络上贴出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拷贝件,陈道军先生获刑的主要“罪证”竟然只是三篇在境外发表的短文——《十七大后怎么办》、《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民致敬》、《反西方华人的背景》。三篇文章都不算长,累计不足四千字。其中检控和判决机关引用最多的其实只有一篇——《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民致敬》,字数不足一千。

2008年,中共在天怒人怨中苦苦挣扎。抓人消音,苟延残喘,成了这个政权频频使出的看家本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当局判决“言论罪”,无论是毛时代的“恶攻罪”还是毛之后的“煽动罪”,在法理上都是无法站住脚的。更让人错愕的是,即使按照中共的恶法之法,当局对于“言论罪”的审理与判决,也是漏洞百出,率意武断。陈道军案可以说是本年度因言获罪的群体中最为典型的一个。

陈道军案引人关注的第一点是陈先生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被拘押,最终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决。熟悉中共司法程序的人称,法庭临时改变罪名不违背现行的司法规约。即使如此,这样的临时改动,且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并没有给出充足的理由,仍然让人怀疑判决的公正性。从法理上讲,侦查取证是围绕着可能的嫌疑罪名进行的,既然公诉罪名不成立,就应该无罪释放。如果要另定其它罪名,则需要重新侦查取证。区区三篇短文,竟然既可做“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证据,又可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如此把法律玩弄于掌股之间,足见中国法律的不堪地位。

其实,陈道军先生遭拘押还有一个秘而不宣的“罪名”,那就是陈先生还是一个坚定的环保维权人士。5月初,陈先生被拘押之后,不少媒体报道称他是因为反对彭州石化项目而遭拘捕。直到今年十月份,还有人发表文章称他是“守望成都的殉道者”。这个“罪名”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没有出现,但我们无法排除成都地方当局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拘捕了他。地方利益集团假国家之名而打击、报复当地的敢言者,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和陈先生先后被拘捕的《观察》作者曾宏铃因记述了四川大地震的见闻而被指控为“煽动颠覆”,其实,招致牢狱之灾的不过是文章中对当地官员的批评,跟“国家政权”八杆子搭不上边。不过,在那些土霸王的心里他们就是国家,就是国家政权,不过这样的推演在信息相对透明的今天毕竟是无法拿到桌面上去作为判罪依据的。

陈道军案最引人关注的第二点是事实不清。判决书举证的内容仅仅是寻章摘句,而不是文章的总体旨向。脱离了上下文的只言片语没有资质作为判罪的依据,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常识。虽然有关方面的侦查取证历时四个月之久,但一些基本的事实仍然含糊不清。比如,据判决书称,《官逼民反——向英勇抗争的藏民致敬》一文“2008年4月1日发表在新世纪网”, “被香港《争鸣》杂志进行了网上转载”,而事实恰恰相反。该文章是《争鸣》首发,新世纪网进行了转载。这样明白的事实,有关方面从起诉书一直错到判决书,其它的所谓“事实”有多少可信度十分值得怀疑。

疏于调查事实,甚至不惜捏造事实,凸显了中共司法机关以权力意志奴役法制的痼疾。权力需要让异议声音闭嘴,司法就仆役般地寻找罪名把言论者送进监狱,至于取证、质证这些条条框框,不过是漫不经心的过场。因此,黑白颠倒的事实,空穴来风般的举证一点儿都不稀奇。

陈道军案最引人关注的第三点是量刑过重。依据三篇文章判处三年徒刑,外加剥夺三年政治权利,这在已有的言论罪判例中虽然不是最重,也属名列前茅。四川老作家铁流先生尝言,在毛泽东时代,他“因一篇8860字的小说《给团省委的一封信》而被关押了二十三年,相当一个字关押了我一天”。陈道军先生三篇文章不足四千字,将被关押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铁流先生30年前的境遇相比,陈先生的并不见得有多宽松。这为30年的司法改革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注脚。

中共的《刑法》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间的刑期当然应该是依据“罪行”的轻重来决定长短。就陈道军先生的案例而言,他的所谓“罪行”的“轻重”,主要应该是文章所起的“煽动”作用的大小。然而,中共司法当局断言陈先生的文章“对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统一,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构成了现实危害,”但又拿不出真凭实据,只好以“因三网站服务器均在境外,无法统计文章点击数量”来搪塞。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章的影响力,那又如何断定它们“构成了现实危害”?如何确定要判陈先生三年,而不是一年?

回望陈道军案,满眼看到的是专制制度下人权的丧失和司法的沦落。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个案例的荒唐无稽,最合适的莫过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专制政府的眼里,人民本就是政权的敌人。一旦你的言行妨碍了他们的利益,法律这条恶犬总能找到空隙向你发起致命的袭击。

(作者为观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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