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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提起行政复议公告
日期:6/27/2009 来源:参与 作者:秋雨之福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对不服“取缔”提起行政复议的公告
    
    李和平律师和王怡签署委托代理书和秋雨之福教会常年法律顾问聘书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对不服“取缔”提起行政复议的公告

    (6月25日晚,秋雨之福教会与李和平律师,签署教会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书和委托代理协议,左起:预备长老陈中东、长老周茂建、李和平律师、教导长老王怡).
    
    来源:参与 作者:秋雨之福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是一间持守家庭教会立场、福音派立场,及改革宗神学和长老会体制的、属于基督的地方教会。我们以圣经的教导和归正信仰的传承,来界定我们是一间教会:
    
    持守大公信仰共同认信之告白,以此正确的传讲圣经真理;
    正确的施行圣礼;
    按着共同认信之圣经真理,正确的施行教会的劝诫。
     我们也从人对圣经真理之领受的角度,以教义、教民、教职、教产,来界定我们是一间主所建立的教会:
    
    有纯正的教义,即圣道在我们当中的治理;
    有蒙召的圣徒,即从圣道而生的教民;
    有蒙召的长执,即圣道透过圣民呼召、设立的教职;
    有属神的产业,即圣民在金钱奉献中积累的教产;
    
     当一群基督徒聚集在一起,使福音被传讲,圣礼被施行,职分被确立之时,无论他们的人数是一万还是10个人,他们就是一间地方教会。因此,对信徒来说,“教会”首先是一个基于基督教信仰的概念,是主所赐下的名。一群基督徒,是否应该或可以称之为“教会”,以及他们是否决定或如何产生他们中间领受职分的长执,都不应由任何政府部门来判断、确定、建立或取缔。
    
     2009年6月21日下午,我们收到成都青羊区民政局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通知,并因此强制我们停止了会友大会和长执选立。教会决定,向成都市民政局提出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
    
     2009年6月25日,教会聘请了主内肢体、李和平律师为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我们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
    
     李和平弟兄是中国著名的维权律师,代理过一系列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宪法权利的案件,2008年10月,在华盛顿“全球基督徒法律人大会”上,与本教会的传道、预备长老王怡等人,一同获颁“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杰出人士奖”。11月,获得欧洲议会和欧洲律师协会颁发的2008年度人权律师奖。我们感谢李弟兄为着教会的益处,向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6月26日上午,本教会的传道、预备长老王怡,向成都市民政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在,我们安静祷告,等待成都市民政局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我们指出此案的三个层面:
    
     1、行政执法的层面,我们很遗憾的看见,青羊区民政局的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我们指出政府在5个方面的程序违法,愿意以法律途径,尽到基督徒作为公民的责任,帮助政府部门提高执法水平。
    
     2、公民结社的层面。我们希望知道,《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到底是如何看待和判断“法人结社”和“非法人结社”的。如果《条例》将经登记的法人社团视为唯一合法的公民结社的形式,意思就是宣称一切其他的公民结合、聚会和连接都是非法的。那么《条例》就缺乏上位法的授权,直接限制和剥夺了包括基督徒在内的广泛的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同时也直接违反《立法法》的第8条,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必须制定法律。
    
     3、民间自治的层面。即一群公民,能否以民主的方式在其内部关系中进行自治和管理。或者说,民主投票是一种文明社会普遍的生活方式,还是一种特定的、不经批准就不准采用的制度性的管理方式?在美国的911事件中,乘客们召集临时会议,透过民主投票来决定是否向劫机犯反抗。若按青羊区民政局的立场,这就是未经登记的筹备非法组织的行为。小朋友也可以投票选举他们的班长、小组长,同学会也可以制定关于会员资格、召集方式等内部规则。如果不恰当地理解和适用《条例》,就将彻底剥夺公民之间的自治空间。这不但影响到教会,也影响到一般社会之群体。
    
     我们愿意帮助成都的民政部门,在家庭教会的议题上,扮演一个更积极、更公平的角色。我们也愿意以这种方式,陪政府多走两里路,使政府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有更多的调整、对话、磨合和尝试的机会。
    
     因此,作为主基督的教会,我们重申以下两个原则,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退却的。我们相信这两个原则,既符合圣经的教导,也同时符合我们所在国家的宪法和一般法治原则:
    
     1、主日崇拜的原则:基督徒有在任何拥有财产权利(购买或租借)或不影响公共治安秩序的场所,共同敬拜神的权利。
    
     2、教会治理的原则:基督徒有权在他们中间确定名称、确认施行圣礼、接纳信徒之条件,宣告信仰告白,制定治理规章,选立圣职人员。
    
    
     根据本教会《治理规则》对“教会解散”的规定,唯一可以停止这两个原则之持守的,只有两件事:
    
    主基督再来;
    本教会持守信仰告白的长老、执事和信徒少于三人。
    
     求主帮助我们,主在此时与我们同在的记号,就是我们在主的真道上相逢,彼此同在。
    
     我们恳求本地教会、信徒,以及有负担的华人教会及肢体,不是为着我们这间小小的教会,而为着主在当代中国建立教会、彰显荣耀,并因此以万事相互效力、挑旺城市家庭教会、并呼召城市家庭教会站出来承担历史使命而恒切祷告。
    
     求主以各种方式,叫他在城市的儿女们,坚持集体的主日崇拜和健康的教会治理这两大原则。因为我们看见,这是当前中国城市家庭教会发展的两大瓶颈,也是两大破口。而城市教会长期在这两个不可退让的职分上,一味后退。若是明天,主就接我们走了,我们将无法在基督台前面前交账。我们也将无颜面对在乡村教会遭遇过和还在遭遇更大逼迫的弟兄姊妹们。
    
     求主施恩怜悯我们,因为撒旦魔鬼最大的攻击,不在外面,而是我们内心的苦毒、怨恨,血气,胆怯,纷争,骄傲和自义。求主在这个过程中,洗净我们,建立我们。带我们走一条更深的悔改归正、因信称义的天路。
    
     荣耀颂赞,归给那按着自己的旨意创造万有、护理万有、救赎世人的耶和华神。
    
     阿们!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预备长老会
    
    
    教导长老:王怡
    
    长老:周茂建
    
    预备长老:陈中东
    
    执事召集人:黄维才
     主后 2009-6-26
    
    
    

附:《秋雨之福教会不服取缔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秋雨之福教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文庙西街1号6楼
    
     教会长老(负责人):王怡 电话:1309 4477 103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
    
     单位: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501-506室 100016
    
     电话:010 8451 2800
    
     被申请人: 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
    
     地址: 成都市江汉路222号青羊区政府9号办公楼5楼
    
     局长: 刘永
    
     电话: 86637196
    
    
     案 由: 不服予以取缔的行政措施。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黄伟等人,于2009月6日21日下午2:30左右,在文庙后街锦鸿酒店会议室,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无编号、无预定格式、预先打印内容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其中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为依据: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知书声称“由于秋雨之福教会已违反该规定,现予以取缔”。被申请人依据这份通知书,强制申请人立即解散、结束50多位基督徒市民参加的内部会议。
    
     复议请求:
    
     当事人不服该予以取缔的行政措施,要求确认该行政措施为非法行政行为。
    
    
     复议理由:
    
    该《通知书》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
    该《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
    该《通知书》法律依据不足。
    
    
     第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6月21日作出该《通知书》的行为,在以下5个方面,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不具备行政处罚行为或行政措施的基本要求。
    
    
    1、处罚及送达的对象主体不合格。
    
     该《通知书》确认“违反该规定(35条)”的行为主体为“秋雨之福教会”,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秋雨之福教会”。但通知书的内容又对该“教会”予以取缔,那么到底“秋雨之福教会”是否一个已经存在的、在行政法上享有抗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主体呢?“秋雨之福教会”到底在哪里呢?如果不是,这份《通知书》就等于送达给了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如果是,就等于承认了该“教会”在行政执法、监督、控告、复议和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那么该“教会”为了判断、讨论和决定是否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必然要以该“教会”的名义,召集其成员进行商议。因此,被申请人在制作通知书中的错误,使其决定,在法律上是一个无法被履行的无效的行政措施。
    
     2、超越管辖权。
    
     被申请人是一间“家庭教会”,其信徒分布来自成都各个区,其聚会和向非基督徒宣教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都超越青羊区的范围。在被申请人的内部周报、对基督教教义的文字资料及对外宣传(如在2008年对成都宗教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直都标明为“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或“秋雨之福教会(成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同时,该《条例》第10条,提出了判断是否跨行政区域的标准: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因此,申请人声明,从来就不存在一个“秋雨之福教会”,申请人自己一直将这群成都基督徒市民的聚集,按照基督教教义对“教会”的定义,称之为“成都秋雨之福教会”或“秋雨之福教会(成都)”。青羊区民政局不能取缔一间不存在的“教会”,也不能超越管理权限,对“教会”这一涉及宗教含义的概念自行下定义,更无权跨越管辖范围,取缔一间其“成员分布、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都超出青羊区行政区划的所谓“社会团体”。
    
     3、不符合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98年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规范:
    
     第二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因为“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第36条之规定,应有行政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必须是公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并按《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27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同时,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规定,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6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
    
    不属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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