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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明与太太王之虹
陈子明
1994年4月26日,我从探监的妻子王之虹处得知官方准备让我保外就医,但要以同意赴美治病为条件。我向妻子和北 京市第二监狱狱政科王科长郑重表示,绝不接受此种安排:我是中国人,没有必要去美国治病;将来我非常愿意自由地赴美访问,但如果以这种方式逼迫我去美国, 我宁愿留在中国监狱中继续服刑。
5月11日,我在给王之虹的信中写道:“在你来信谈到的问题上,我无意改变主张。在涉及重大原则问题时,你不要自作主张,切记。要沉得住气,要有勇于牺牲的精神。”
5月13日临近午夜的时候,司法部、北京市公安局和监狱负责人来到我所在的八中队,向我宣布保外就医的决定。我说: “我没有要求过保外就医,也没有什么病(狱方后来补办的保外就医文件上病因一栏写的是“皮肤瘙痒症”),你们为什么要让我保外就医?”司法部一位局长说: “你家属写了要求保外就医的申请,政府是根据你家属的要求作出的决定;而且政府同意你留在国内保外就医。”
就在这时,新华社已经对外发布了“陈子明保外就医”的英文消息,他们又知道我在监狱中态度一贯强硬,怕惹怒了我就无 法完成让我按时离开监狱的任务,破坏最高层已作出的外交承诺,因此他们没有敢于扣留我在监狱中写的一张纸片。我离开监狱的时候随身带出了上百万字的书稿、 翻译稿、读书笔记、日记、与公检法司交涉信件的底稿等等。所以,我现在得以根据书面材料来回顾我的秦城岁月。
一、被捕
1989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在第一版刊登消息,广东省公安机关逮捕了“企图策划通缉要犯 偷渡外逃的案犯罗海星、黎沛成”等人;称他们是因为“密谋安排将煽动、策划、指挥北京反革命暴乱的重要案犯陈子明、王军涛等人偷渡到香港”而被捕的;并暗 示我是在“偷渡”时落网的。这是一种故意的误导和诬陷。
第二天,我就在秦城监狱给公安部负责人写了一封《抗议信》,“对于以我的名义诱捕香港有关人士的做法极为愤慨并表示强烈抗议”。到1991年底,我正式委托王之虹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子明 诉讼代理人:王之虹 被告:《人民日报》社 被告:公安部 案由:侵害公民名誉权
事实与理由:
1989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从公安部获悉……黎沛成于今年10月 12日受指派专程到湛江,……企图将藏匿在湛江市的通缉要犯陈子明等人带离湛江实施偷渡外逃……”。 以上报道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
(1)陈子明根本就没有离开内地出境的意图,更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过此类意图;陈子明与上述报道中所说岑建勋、罗海星、黎沛成、李龙庆等人素不相识,从未有过联系;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接应……外逃”、“接运”的情节。
(2)陈子明系在1989年10月10日深夜至11日凌晨被湛江市公安局收审,因此根本无法在10月13日“将陈子明等人带离湛江”,更不可能在“实施偷渡外逃”时被捕。
《人民日报》、公安部的以上报道歪曲了事实真相,特别是由于《人民日报》和公安部的性质和地位使以上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消息和报道广为传播,给陈子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陈子明的正当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如下:
① 《人民日报》、公安部须向原告赔礼道歉。
② 《人民日报》、公安部须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③ 向原告赔偿损失。 对于上述起诉书和随后的上诉书,北京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1992] 中民受字第1918号,[1992]高民受字第13号)。下面,我来讲述一下我被捕的真实情况。
我和王之虹是在1989年6月中旬住到广东湛江我的一位远房亲戚家的,因为我知道我母亲的干部履历表上没有填写这位 表舅的情况。到9月下旬,已经退休多年的表舅回原单位时看到了对我和之虹的通缉令。在这种情况下,我感到不能继续住下去了,便让之虹与北京的亲戚朋友联 系,看看有没有办法在北京安排一个避难所,因为有的时候会出现“灯下黑”。10月10日上午,一位北京的朋友来到我的住所,告诉我他已经与香港有关人士接 上了头,可以安排我和之虹去香港。我对他说:“根据从广播中听到的消息,许多人已经流亡国外了,看来现在出去并非难事,但你要想想出去后什么时候能够回 来,搞不好二十年都无法回国,所以我不打算出国,我只想请你们在北京帮我寻觅一个藏身之处。”这位朋友在晚上离开我的住所时说,明天再来和我商量。深夜, 几十个警察破门而入,将我和之虹塞进了警车。
在我第一次保外就医初期,我曾问陪同我去河北省平山县“打游击”(为了躲避外国记者,半个月内搬迁了四个招待所)的 张越(当时化名张世超,是北京市公安局一处下面的二级处副处长,现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那位北京朋友来湛江找我之前,是不是已经被你 们控制了?张越说,这是公安部和国安部的战略性的绝密部署,现在还不能将详情告诉你。此后的情况当事人已经向一本英文著作的作者和盘托出:在公安部常务副 部长的亲自审问和安排下,他同意帮助当局诱捕王军涛。我和王军涛的相继被捕,多少给公安机关挽回一点面子,据说仅湛江市公安局,就获得了十万元的专项奖 金。
湛江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先后对我进行了突击审讯,想要从我的嘴里掏出一些油水。我告诉他们,我的案子你们管不 了,所以我懒得搭理你们,你们也不必多费唇舌了。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来广州接人。3日晚,我和之虹被押回北京。几辆警车一路压着马路中线行驶,风驰 电掣般地开往北京的北郊。我知道,等待我们的将是著名的秦城监狱。十年前我担任民刊《北京之春》编委的时候,我们曾在第7期转载魏京生的《20世纪的巴士 底狱——秦城一号监狱》一文(当时魏已被捕),对这所监狱有一些了解。
在北京市公安局一处与秦城狱方(公安部十三局)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我对身旁的一位押解人员说:“过去毛泽东词《清 平乐?六盘山》中有言‘不到长城非好汉’,现在看来是‘不到秦城非好汉’。”这位和我一起坐火车从广州到北京的公安,一路上对我的态度很不错,甚至表现出 明显的同情。他说:“进秦城是好汉容易,出秦城是好汉难啊。我们希望你出秦城时还是一条好汉。”我感到这个话是一种鼓励,而不是一种嘲讽,便挺了挺胸,坚 定地说:“我一定要做出一个好样子来,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二、
关于秦城监狱,已经有很多人介绍过了,这里只抄录我写于1990年7月15日的一篇散文(未完成),对于我在其中呆了483天的监狱状况有所描述。
人与鸟
秦城是一个人的封闭世界。来到这个久闻大名的神秘城堡的那一天,我曾留意有几道架着电网的院墙,但终究没有弄清楚是三道还是四道。至于我居住的“匚”形楼,则肯定要经过三道铁门才能进入牢房。
这座楼全部都是单人牢房。每个居民拥有25平方米的居住面积(包括卫生间),外加10平方米的放风场,居住条件相当优裕。但是,除了不时从直径1厘米的窥视孔中向内张望的卫兵的黑白分明的眼珠和每日三次送饭送药的板着面孔、不报姓名因而也无法称呼的管教员外,再也见不到其他的人。根据这里的规矩,也不允许家属探望,尽管有些人已经关了一年以上。
然而,秦城却是一个鸟的乐园。只要没有电闪雷击、狂风暴雨,不论是阴天还是晴天,当东方开始露出一丝微光时,鸟儿就会不约而同地鸣叫起来。它们你问我答,相互呼应,此起彼伏,几无间断地歌唱着,汇成一支动听的交响曲。尽管我平日很少纵情于风花月夜,也不具备任何鸟类知识,但仍然能够分辨出四五种不同的鸟的鸣叫。它们有的声音高昂,有的声音婉转;有的声调尖锐,有的略带嘶哑;有的短促、干脆而富于节奏,有的“啾啾啾啾”连绵不断。不论你有多少壮志未酬的感叹,有多少牵肠挂肚的乡思,当你被这无忧无虑的鸟儿的生命之歌所吸引时,都会暂时卸下人生的重负,使紧张的神经得到松弛,把个人的渺小世界投入大自然的怀抱。每当这时,就不由得更加佩服那些呼吁爱护鸟类的环境保护主义者的睿智,更加感到大跃进时期号召“消灭麻雀”的荒谬。
牢房的窗户下沿比人还要高,玻璃是不透明的毛玻璃,开合是斜坡式的机构。即使把窗户打开到极限,也只能见到“一线天”。从这“一线天”中,很难见到鸟的踪影。但是,勇敢的麻雀有时却会飞到你的视野中来,停在玻璃窗的边框上,隔着铁窗栏和纱窗向里面好奇地张望。它们叽叽喳喳地说着鸟语,似乎在关切地询问你的境遇。这时,不由我常常涌起一种与它们对话的欲望,明知是可笑的幻想,却仍然可笑地虚构着如何由它们给妻子捎去几句知心话的种种情景。
放风场是在“匚”形楼的空肚子里,东西分为两侧,中间是一条架高的通道,卫兵在那里居高临下地监视着,3米高的隔断墙把两侧放风场分成了一个个单人的天井。坐井观天要远远胜过一线观天,可以看到天,看到楼,看到树。夏天,从“匚”形楼的缺口处,可以看到一片茂密的杨树,从“匚”形楼的后面,也可以看到绿色的杨树梢。秦城的树恐怕是在五十年代初盖楼的同时栽的,随着岁月流逝……
8923号
进入秦城之后,我就获得了一个编号——8923号,狱方送饭的饭盒上写着这个编号,门口站岗的武警也用编号来称呼被关押者。王之虹的编号是8924,王军涛的编号是8922.从军涛的编号可知,他虽然被捕晚于我们,进秦城则早于我们。陈小平的编号是8926,他的情况与军涛正相反,被捕早于我们,但是先被关押在别的地方,等军涛和我进入秦城后,才转移到单人关押的203楼。我知道编号的还有:鲍彤8901,戴晴8917,吴稼祥8918,吴学灿8929.关在203楼的还有包遵信、刘晓波、刘苏里、高山、杨冠三、白南生、吕嘉民等人。王丹、刘刚、熊炎、邵江、郭海峰等学生领袖都在204楼;一部分知识分子也关在那里,如陈兆钢、杨百揆、李盛平、郑棣、王焱、任畹叮、于国禄等。204楼大部分是关押多人的牢房,在那里,只有违反监规的人才单独关押,例如刘刚就被单独关押过。
我所在的203楼,是秦城这座神秘城堡中最神秘的地方。我刚到203楼时关在二层楼,12月6日调整到一层。同时关押在一层的有张春桥、姚文元、徐景贤等人。当时常常听到一个大嗓门的南方口音,后来包遵信告诉我,那就是姚文元。姚文元在这里的待遇比我们强,他经常在下午的时候在楼外除草(?)或是种菜(?),而且还有同伴可以高谈阔论。从媒体上可以查到,陆定一的秦城编号是6601,吴法宪是7602(他推测黄永胜是7601),江青是7604,姚文元大概是7606或者7607吧?有公安局的人透露给刘苏里,他的监舍在文革中关过彭真和薄一波。
进入秦城之后,一连好几天都没人理我。我能隐约听到其他房间的广播声,而我的房间却没有广播。我找来狱政管理人员,要求开通广播,他们说,这要由专案组决定,他们做不了主。我要求他们转告专案组,迅速与我见面。但是等了几天,仍然没有动静。于是,我决定开始我的狱中斗争。11月11日,我第一次通知狱方,如果专案组再不来见面,我将绝食抗议。13日,我再次通知狱方,如果到16日专案组对我的要求仍然没有反应,我将于即日中午开始绝食。结果,专案组于14日首次与我见了面,并于次日接通了监舍的广播,并开始送入《人民日报》。
我的预审员姓张,当时已经有50多岁了。他自己说,1976年第一次天安门事件的时候,他就是主审人员,有和我这号人打交道的丰富经验,什么样的对手都不在话下。他一上来就吓唬我:这次与上一次可不一样了,你不用考虑会不会平反的问题,你的态度如果不好的话,很可能是“竖着进来,横着出去”,即使是将来有平反的一天,也跟你没什么关系了。
应当说,尽管事先准备了各种审讯预案,专案组仍然是选择了一个错误的切入点。他们以为从两次天安门事件的对比,可以突破我的心理防线,其实正好相反。我第一次被捕是在1975年,王军涛第一次被捕是在1976年,那时毛泽东还活着,我们的“反革命”气焰还不是那么“嚣张”。当时过招的时候,审讯方是强势,被审讯方是弱势。现在不同了,我们是富有反审讯经验的“二进宫”,背后有着全北京市乃至全国、全世界民众和舆论的支持,我们是审讯过程中的强者,我们在气势上要压倒对方。强强相遇,必有一折。事实证明,被迫让步的是专案组。 三、六项要求与三项原则
我在第一次提审时就提出了六项要求,包括看通缉令、说明收容审查的法律依据,说明妻子王之虹目前的处境,提供广播报纸,解决借阅图书问题,提供充足的文具纸张等。如果专案组不满足我的全部要求,我就不开口说话,给他们来一个“零口供”。这个对策击中了专案组的要害,他们为了让我说话,同意了我的全部要求。
看通缉令、说明收容审查的依据,这两条比较好办到,从专案组的答复中,我得知“收容审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条本来是用于收容不肯说出自己身份地址的“盲流人员”的,现在用来对付从鲍彤、戴晴、于浩成到我们这些人了。
提供广播报纸,借阅图书,这两条也是好办的,因为这是秦城羁押者的一般待遇。但是对于像我这样的人来说,信息就如同生命一样宝贵,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王之虹的处境是为了改变她的处境。当时,关在秦城203楼的女性只有戴晴和王之虹两个人,而武警则没有女性。之虹24小时处于男武警的窥视之下,在洗手间还有一个直径十公分的大监视孔,心情是非常恶劣的。她后来写道:“有一件事令我很气愤,就是哨兵每隔三五分钟就要往屋里张望,无论你是在上厕所,还是在擦洗身体。特别是在上厕所的时候,哨兵从一个比较大的窥视孔往里看,突然看到一个白眼仁黑眼珠的大眼睛,我总是会被吓一大跳。因此,我就把厕所的窥视孔给堵了起来。有一次,我在擦洗时躲到了房间角落里,哨兵在探望孔中看了半天也没看到,于是就把管理员叫来了。管理员问我为什么这样,我说:我是一个女人,这些年轻的男哨兵老是这样看来看去的,是对妇女人格的不尊重。”我知道之虹是一个喜欢热闹的人,无法忍受单独监禁的寂寞,因此,我坚决要求给她转移一个羁押场所。专案组答应了我的要求,于12月20日将之虹转移到半步桥看守所去了。那里的伙食比秦城差得多了,而且还要劳动,但是一个牢房关许多人,有人说话,有人作伴,比较适合之虹的性格。
比较难办到的一条是无限制地供应稿纸。我的隔壁是吴稼祥,他在秦城住了好几年,一直得不到稿纸,只能把要写的书稿尽可能地写在卫生纸上和记在自己的脑子里。我作为“二进宫”,当然知道要为专案组满足我的要求铺设必要的台阶。我声称要给江泽民写信,按照监狱的规定,写材料是可以提供纸张的,于是便得到了源源不断的稿纸。我这封“信”一写就是几十万字,变成了一本书。后来统计了一下,仅在秦城,我就用了两千页的稿纸。
在提出六项要求的同时,我还宣布了审讯中的三项原则:第一,凡是你们不了解的情况,我一概不讲;第二,凡是我通过亲自查看他人证言证实你们已经掌握的情况,如果有利于解脱其他人的,我可以讲,如果不利于解脱其他人的,仍然不讲;第三,凡是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系统的人,如果你们认为他们负有什么责任的话,这些责任可以由我来承担。由于我的态度非常鲜明,专案组与我交手几个回合后,就不再琢磨如何用一些雕虫小技来对付我了,他们基本上能够尊重我的原则。
仅有一次,一个别人的预审员来找我核实问题,他按照惯例,一上来就吹胡子瞪眼的,想给我一个下马威。我指着他的鼻子说:你不要在这里来这一套,你凶我比你还凶,你拍一下桌子,我就要拍十下,咱们就在这儿拍桌子玩吧。预审员主动把态度缓和下来,但是也没能从我这里得到任何口供。有了这一次教训,后来再没有其他人的预审员来找过我,因为他们知道肯定是徒劳无功的。
关于第二个原则,这里有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实例。下面是1991年2月12日我写给法庭的一份要求质证的材料:
我注意到法庭宣读的不利于我的XXX的证言是90年12月22日做出的。我在这里向法庭提供一个背景材料。从90.7.14起,我的预审员曾多次告诉我,XXX的问题已经很清楚了,有关该同志的意见是准备解脱他,问题仅仅在我身上,与我有关的问题一澄清就可以解脱了。90年12月11日,预审员又对我说,由于你的缘故,XXX到现在还没有解脱,人家本人都会对你有意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说我不愿意被置于这种境地,让人家怨恨我,你们要我说什么吧,要什么给什么,而且我在临分手时再次强调这个意思。如果当天的笔录对此记载不详细的话,我相信预审员老张和书记员小庞的人格,他们会向法庭如实陈述的。此外,XXX的预审员另一位老张同志仅在90年6月1日与我会见一次,由于他对我不尊重,我和他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是我到秦城后从未发生过的。事后有关同志对我说,这样做对你没有什么好处。看来这句话是完全应验了。因此,我不能不怀疑XXX90年12月22日证言的全部有效性。我要求法庭对此进行独立调查。在没有压力、诱惑和可能欺骗、激怒下了解事实真相,如果XXX现在仍然坚持90.12.22的说法,我将要求与他对质。
我的第三条原则,专案组当然乐于接受,但是到了最后,竟然没怎么用上这一条,可能是他们始料所不及。“六四”之后,当局在全国通缉、收容、拘留、逮捕了数以万计的公民,最后判刑的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人。在所有被起诉和判刑的人中,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陈小平四人是以“阴谋颠覆政府罪”被起诉(最后只有我和王军涛、刘刚三人是以该项罪名被判刑,陈小平是自首,因此没有被判刑)。上述四人均为民办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成员,我是所长,王军涛和陈小平是所务委员,刘刚是工作人员。据了解,专案组的想法是要把我们打成一个“反革命集团”,把我和王军涛打成“反革命集团首犯”。由于“阴谋颠覆政府罪”、“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三罪并罚,至少要判无期徒刑(吉林长春市的八九民运参加者唐元隽仅后两项罪就判刑20年),当局觉得无法向国际舆论交代,在最后关头取消了“组织反革命集团”这一指控,从四人“共案”改为各自“另案”处理。因此,虽然我自己表示愿意为其他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判决书中却没有明确表述要我为其他人的案情负责。相反,包遵信并不是我们所的人,在我的判决书中却列入了由他和严家其发起而我并没有签名的《五一七声明》的内容。这大概是在取消“组织反革命集团”指控后,不能再把其他人的事情算作我的“罪证”,而与我本人有关的直接证据又过于单薄,所以才把我在场时包遵信宣读《五一七声明》作为我的一条“罪状”,临时添加到起诉书里充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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