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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
编者按:这是四川环保维权人士谭作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呈堂陈述,但今年八月十二日庭审期间,谭作人没有获准发言,于是他以手稿方式,写下了入狱一年来要说的话和对欲加之罪的所有回应,交由亚洲周刊独家发表,以保留一份堂外证供和历史记录。
今天,在庄严的人民法庭里,我站在被告席上,等待法锤的敲击。但这并不表示我已经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在接受人民或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审判——当庄严的法锤敲下之前,我还幸福地站在不那么幸福的人民中间,作为人民的一员而积极发言。
多年来,我以一个具体的“人民”——个人的身份,为了人民的利益,作著不懈的努力,对于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作著顽强的抗争。这是一件艰苦的工作,一个把抽象的“人民”变成具体的“公民”的漫长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一些人沉默著自己的沉默,一些人特色著自己的特色,一些人等待著环境的改善,还有一些人认为,社会进步等不来,要靠大家努力去争取。很有幸,我站在积极争取社会进步的理性人群之中,作出过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我不敢断言,正是这些事情,成为我站上被告席的真正原因。但我要说,做过这些事,我至今无悔。
今天,我被起诉指控的罪名,是涉嫌“煽动颠覆政权和推翻制度”。这是一项严重的控罪,却与我所做过的事,没有多少法律关系。《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是三件几乎无人知晓的个人行为:一篇写于二零零七年的个人回忆文章,一件在二零零八年为地震灾区义务献血的个人行为,一个在二零零九年发出的私人电子邮件。这三件事,与二十年前的六四事件有一定关系。然而,掌权的人和执法的者并不是为了六四而把我投狱,他们另有目的。
为什么,对六四的官方称谓,从最初的“反革命暴乱”,变成后来的“动乱”、“六四事件”、“政治风波”?为什么,这件二十年前的历史事件,今天成为构罪理由?为什么,本案的控罪从“五一二”变成“六四”,从“颠覆政权”变成“煽动颠覆政权”?为什么,行为人主要的社会活动被刻意隐去,而其微不足道且鲜为人知的个人行为,要被追究?为什么,本案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声东击西且虚张声势?本案究竟是因事构罪,还是因人治罪?究竟是治思想罪、治言论罪,还是治行为罪?究竟是因为案外因素而预防犯罪,还是因为权力意志而惩罚“罪犯”?为什么,行为人能够对事不对人,行政人却只能对人不对事?执法者为什么要错位构罪,开法律的玩笑?
法治治事,人治治人,政治治的是执政和行政。在“法治弱、人治强,政治更猖狂”的基本特色下,为了纠正被扭曲变形的执法行为,我更愿意回到法律和法理的层面上,从两个方面,向法庭展开陈述。
第一个方面,对于《起诉书》中的控罪,我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无罪辩护如下:
一、《起诉书》捏造事实,主要指控不实。《起诉书》中关于行为人“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的指控,不是事实。事实上,二零零八年以前,我没有在任何地方参加过任何形式的纪念六四活动。
二、《起诉书》中关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的表述是以公诉人的主观推断代替客观事实,并强加于人,实行有罪推定。这种贴标签式的宣传手法,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范围,不该用于法庭控罪。
三、本项指控的全部证据来自行为人的私人电脑,其内存资料为本人作品及网上信息,为私人物品。公诉人不能以此来证明行为人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广泛传播,其指控的“煽动”行为,无事实依据。
四、我对涉及六四的三件事,辩护要点是:
A.二零零七年撰写的纪实文学作品《见证最后的美丽》属于个人文学创作及表达。本文从没在国内发表,没有指控的政治目的。
B.二零零八年为地震灾区义务献血,属于个人公益行为。选择日期六月四日是个人爱好,不是法定罪行。
C.二零零九年向王丹邮箱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属于私人通信。该通信没有进入公共传媒,无“煽动”的事实。其内容为“以义务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二十周年的活动建议”,此建议与“颠覆”行为没有法定关系。
D.从以上三件事看,行为人没有实施“煽动”、“颠覆”、“推翻”的具体行为,不具备指控罪行的构成要件,其控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起诉书》中关于五一二地震言论“损害了我党和政府的形象”的指控,缺乏具体事实证明。同时,对行为人对局部具体事物的事实判断和评论,妄用全称判断来加以否定,夸大其词,上纲上线,不合法理。
六、综上,《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控罪缺乏事实依据和实体法律的支持,构罪有违法律法理。根据《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其表述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量刑),根据《刑诉法》关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和“未经法院判决裁定的,不得判定有罪”的规定,根据不溯及、不类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则精神,《起诉书》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以上是我对《起诉书》的陈述意见。
我要向法庭陈述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也许属于案外,但应该为厅内了解的一个基本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究竟做过些什么事,犯过什么罪,或者说,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被压制和掩盖的事实,以及被剥离和回避的真相,正是破解本案重重疑云的关键点。
第一个基本事实是,行为人不是所谓“颠覆分子”。
《起诉书》所指控的“颠覆政权和推翻制度”,从来都不是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没有这个终极目标,没有这个主观故意,也没有从事相关行为的客观事实。
我是一个竭力主张并且身体力行的改革论者,抱著「主观为社会,客观为政府”的行为动机,坚持为地方公共事务贡献意见和言论。我个人的政治主张,是坚持对内开放改革,以持续渐进的政治改革,促进软著陆式的社会转型。这在我几十年的言行中,能够提取足够的证明。多年来,我崇尚行动、追求效果,以温和而又坚定的方式,践行著自己的政治理念,践行著知识分子的认、知、行的统一。正因为此,当开放、改革、发展三进程中一旦出现偏差、损害公共利益时,我总是一马当先,见义勇为。这种作为给人的印象是:总是与政府作对。
然而,印象不能代替事实。与政府作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姑且不论,仅就事实而言,我从来没有无事生非和刻意找碴或作对的行为。地方政府每年要干几百件事,其中多数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好事。也有少数,属于各有利弊、存在争议的事。还有个别的,是弊大于利或损公肥私的坏事。这种坏事并不多见,也许不超过百分之一。我的调研对象以及公共批评的火力,仅仅针对这类坏事,十多年来,不超过十件事。这类坏事包括:二零零零年贝氏(指贝聿铭父子)天府广场方案、二零零六年柏条河工程、二零零七年小西线工程、二零零八年彭州石化工程等等。在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的原则下,在稳、准而不狠的批评方针下,这类公共批评大多收到了积极社会效果,维护了公共利益,实现了公共表达的目的。
我要陈述的第二个基本事实,是关于我的主流行为、创造性、建设性、公益性。
十多年来,我以个人身份出席各级政府的各类相关会议数十次,积极介入公共策划领域,为城市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并参与组织了一些重要的公共活动。此类策划方案、项目建设及公共活动包括天府旅游广场、天府美食公园、中国西部鞋都、国际康复中心、都市文化旅游、文化创意论坛、创意产业中心、百千万系统工程、那爱德老照片影展、千禧狂欢之夜等三十多项。作为环保NGO注册会员,我参加过长江源环保纪念碑建碑工程、索南达杰自然保护站建站工程等大型活动,参加过贡贡嘎山水电开发调查、柏条河水电工程调查、大熊猫生态调查等自然生态环境考察活动,提出过包括大熊猫立法保护建议、彭州石化工程迁址建议等多项环保建议,多次接受海内外媒体相关采访。作为本市积极市民,我曾十多次参加包括省人大、市人大及政协的咨询会、旁听会,积极探索公共参与的有效途径。
略作调查即可明了,我所参与的建设性项目,与公共批评项目的数量比,为十比一。其公益性社会行为与个人倾向性政治行为(如六四)的构成比例,是三十比一。这个量化事例,足以构成我的个人主流行为的事实证明。
事实上,在事关全局的公共事务中,个人行为是微不足道的,但有时又是不可或缺的。在我积极参与的地方公共事务中,有良知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无疑起著主导作用乃至决定性作用。但有时,当专家学者或政府官员面对权力干预,出现表达障碍的时候,大声地说出真相,成为我这个民间人士的独特优势。面对躲在公权力后面的胡作非为,面对错误决策和特殊利益的社会性危害,我没有理由沉默,也不愿意逃避。
《起诉书》中提到的五一二地震言论,是我要陈述的第三个基本事实。如果通观我所汇编的二十多篇媒体来访报道,如果不是断章取义、寻章摘句地作出片面解释,应该不难看出,我的地震评论是客观的、真诚的、善意的、节制的。这些言论中,有对地方政策措施及灾区状况的客观反映、具体评述、甚至公开批评,但没有所谓“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更与“煽动颠覆”的行为和控罪,扯不上关系。
五一二地震发生后,作为一个事先知道一些相关信息及状况、因事前无所作为而愧疚在心的环保人士,我事后曾经二十三次深入灾区,用五十六天考察了八十五个极重灾区中的八十二个极重乡镇,采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也发现了许多不应该被忽视的重要事实。比如,头号敏感的校舍倒塌问题,就是一个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的问题。通过公民独立调查发现,在地震中瞬间脆性整体倒塌的校舍建筑,其实不到二十所,在二千多所震损学校建筑中只占百分之一。而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却超过总伤亡的百分之八十。这类校舍中,建筑质量问题无疑是伤亡主因。由于不准调查追问,致使大多数其他正常震损校舍背了黑锅,“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成为极少数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牺牲品。
又如,水电密集开发的河流上游及水库大坝附近,往往是震灾和次生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大量的水电站被整体掩埋,水电部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极为严重。为了避嫌,这个现象被忽视,大量伤亡损失换来的经验教训,成了哑巴亏。再如,灾后抢险安置重建三阶段中,一些地方官员忽视专家学者关于规避和防范次生灾害的警示,盲目动员“不等,不靠,不要,自己动手,原地重建”,强迫一些灾民回到危险地区,致使九二四至九二七特大暴雨及次生灾害发生,给死里逃生的灾民造成又一次生命财产损失。还有,关于地震预测、预报、预防的“三预”工作出现脱节,关键环节缺位的情况,以及地震频繁地区建筑设防不足的情况,应是震灾伤亡惨重的主因。该主因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他应该重视并加以防范的问题,包括污染企业原地抢修重建、震损民房成为强拆对象、山区乡镇按城市化模式盲目集中重建、救灾物质被挪用侵吞,等等现象,各地时有发生。
以上调查事实,各级政府应该掌握,社会公众有权知情,灾区人民更有权利追问。然而这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遭到了人为屏蔽。记者被驱赶,访问被盘查,信息被封锁,事主被控制,以致于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害预而不防、防而不治、治而无力,放任其发生。没有事实可以证明,信息封锁有助于稳定。恰恰相反,信息不对称,更可能把表面稳定变成现实中的不稳定。
我的灾区考察工作,虽不全面,也不算深入,却是基本真实,尤其是关于校难问题的公民独立调查,通过大量的入户访问,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建立统计模型,搞清了基本事实,有了初步结论。这些大量的工作,我的说出,不及我的看见的百分之一。对于有些本可减轻或避免的天灾人祸,我只有愤怒,没有恶意。
然而正是这些看见和说出,成为使我身陷囹圄的真实原因之一。直接证据包括《起诉书》的指控,还包括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我被传讯、抄家、刑拘,抄家扣押物品,多与五一二地震有直接关系。其中包括六件五一二校难调查成果和部分证据,也被抄走。
我被捕的另一个可能原因,是有关方面竭力避免提及的彭州石化基地工程。二零零八年,由于地震灾难发生,我再次对地处龙门山断裂带的彭州石化工程选址问题,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提出了系统的迁址建议。在成都市广大市民强烈的反对下,彭州石化工程调整了方案,部分下游项目迁往新津。经与有关方面良性互动,我也主动撤销了关于“和平保城”的示弱行动的建议。三个月后,我被刑拘。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我被刑拘并异地关押一百三十八天后,到成都市中院开庭受审,竟然享受了类似“一级保卫”的特别待遇。当六辆警车、二辆囚车押送我一个人,在全线三十公里交通管制下呼啸而至。我不愿推测,如此高调办事,是为了把一个环保人士“擦边”成为异议人士或者“上靠”成为动乱分子、危险分子;也不愿相信,这是打著「维稳”的旗号,在破坏地方政治稳定;更不能妄断,这是行政矛盾向司法领域转移,行政方法向司法普及,是行政权力意志代替了司法精神。但我要问,如此小题大作虚张声势,究竟是谁的旨意?想以我为道具来杀鸡儆猴,阻吓公共批评?这不是一个好主意。
我所做的一切,无非是尽一个公民的义务:坚守常识,说出真话。如此而已。
良心和勇气,是公民社会之魂。曾经,因为公开而不张扬地批评质疑市政府个别领导的一项公共决策,我被本市主流媒体评选为“成都市文明市民”。多年来,常有一些政府官员对我说,成都市民都像你这样就好了。这类评价的来源,包括市人大、市政协、市建委、规划局、旅游局,等等。我被捕后,本市四个主要民间组织到我家送花篮,慰问家属。部分成都市民和成都读书会书友自发前来探监、捐款。一些网民发起“回家行动”,慰问卡片雪花似地飞向我的羁押地。
这些社会反应出人意料,感人至深!我把它视为公民社会在成长的社会进步表现,也视为家乡人民对我的鼓励。这种鼓励表明:成都,需要更多的积极市民,需要有良知有担当的城市“刁民”。
哪里有错误,哪里就有反对者。没有反对者,就没有公民社会。当今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中兴高发期,任何公共决策错误,都可能成为矛盾爆发的催化剂。所以,为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需要为了公益而敢于抗争并善于抗争的反对者,需要为了社会净化而勇于“干脏活”的人。在制度建设层面上,更加需要实现宪政条件下的司法独立,需要国家刑法向公民刑法转型,革命刑法向建设刑法转型,建立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公民社会的制度保障体系,以改变中国经济发展与法治不彰的巨大反差,改善两极分化及社会不公问题。正在积极创建法治政府的成都市,必将面对这一历史考题,从司法改革开始,交出自己的作品。
人民法庭,是公平正义的发祥地。今天,我作为被告站在这里,然而,应该为此而感到羞耻的人,却不在这里。所以,我不再为自己是否有罪而辩护,我相信审判长和合议庭的专业水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组建法庭,为的是彰显公平正义,以维护最后的公正,而追求公平正义,正是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如果公平正义是普世的、普适的社会价值,而不是特殊的、个别的、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产品,那么,我们之间定能找到共识。我相信:无论在何种制度环境下,有一个共识是普世的,它就是:法官,你的名字叫正义。在任何社会环境中,正义都有存在价值。
今天,如果你们判我无罪,我将为此而欢呼——不是为了我个人,而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独立得以保全,没有成为行政意志的牺牲品。如果判我有罪,我将服法而不认罪。这个判例,将会成为法治政府和政治社会的识别标志之一。对法治政府,我尊敬;对政治集团社会,我唾弃。如果要我坐牢,我将为此而感到自豪——为家乡人民坐牢,是一种少有的荣耀,我将此视为我对家乡的回报。
无论你怎样对待我,成都,我为你而骄傲!
我对得起社会,对得起我的家乡,对不起我的家人。
这是我的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谭作人
—— 原载: 亚洲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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