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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荣选举案”起诉书
日期:8/9/2010 来源:维权网 作者:雷鸣

   (维权网信息员雷鸣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白宝乡北山村委北山自然村村民王兵荣,因于2006年9月15日质疑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中的违法性,引起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冲突,结果到2010年3月27日被白宝警方抓走,两天后被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刑拘,4月16日被检察院批捕,将于8月12日在全州法院开庭审理。下面是公诉方对王兵荣的起诉书。
    
    
“王兵荣选举案”起诉书
    “王兵荣选举案”起诉书
    
    从官方起诉书来看过于简略,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方面没有说清:其一、引起事件的当日选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选举法》相关规定的方面?其二、公民是否有质疑选举,提出意见甚至批评与抗议的权利?其三、当天选举工作人员是如何回答公民质疑、批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义务与责任回答选民的相关质疑?其四、五年后抓捕与审讯过程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办事的?
    
    首先,从当日选举由工作人员抱着票箱到各家找人投票,及作为选民的王兵荣居然没有选民登记,没有被发给选民证,对候选人产生完全不知情,以至质问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自己的名字,等等情况可以判断当日选举至少没有按照选举法规定来进行,其中甚至存在严重违反选举法的方面,因此是一次违法的选举。(对这次选举中国著名选举专家姚立法先生已经展开调查)
    
    其次,从事件直接起因来看,显然是王兵荣对选举有不同看法,对选举中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质疑、批评、甚至抗议。那么他当日具体跟前去要求投票的工作人员问了哪些问题?起诉书应该详细列明。其次,针对王兵荣提出的这些质疑,选举工作人员是如何回答的?是否进行了耐心解释?这其中由质疑到回答是如何引起争执的?我们按常理可以判断,王兵荣不可能上来就摔票箱,他与前去要求投票的人肯定有对话。这个一问一答的过程是整个事件的发端点,是直接起因。
    
    那么我们再深一步探讨一下,王兵荣是否有质疑选举的权利?根据《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009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强调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见王兵荣提出质疑、批评、甚至抗议都是他正当的宪法权利,不应该受到剥夺。
    
    第三、针对王兵荣提出的这些质疑,选举工作人员是如何回答的?是否进行了耐心解释?这其中由质疑到回答是如何引起争执的?我们按常理可以判断,王兵荣不可能上来就摔票箱,他与前去要求投票的人肯定有对话。这个一问一答的过程是整个事件的发端点,是直接起因。在引起争端后,相关工作人员处理是否得当?选举负责人副乡长擅自动用警力是否是妥当的解决方法?事件5年后再抓捕,及抓捕过程与整个审讯起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如上一系列问题在起诉书中没有得到明确陈述与解答,也没有列出相应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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