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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斌在污蔑?还是“共和国”与“宪法”要穿帮?
日期:3/24/2011 来源:参与 作者:陈树庆

(参与2011年3月24日讯):四川遂宁的中国民主党人刘贤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定于明天(本周五,即2011年3月25日)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感觉到中共当局导演,法院当剧场,让我民主党人担主角,检察官、法官和律师跑龙套的荒唐闹剧又要开演了!

我从网上查阅了该案的《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遂检公刑诉(2010)42号,上面这样写:刘贤斌在文章中污蔑“‘中共一直奉行高压统治’,中国公民生活在‘政治警察的恐怖统治之下’,‘像奴仆一样机械地生活’”,并鼓动“‘营造一个强大的反对派组织’,‘一旦时时机成熟’,‘迅速成为一个有战斗力的组织’,‘对当局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瓦解统治根基’等,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先,来看刘贤斌有没有污蔑“‘中共一直奉行高压统治’,中国公民生活在‘政治警察的恐怖统治之下’,‘像奴仆一样机械地生活’”。实际上用不着我去调查检索,因为一旦判决结果下来,刘贤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本身就足以证明“‘中共一直奉行高压统治’,中国公民生活在‘政治警察的恐怖统治之下’,‘像奴仆一样机械地生活’”到底是污蔑还是实话实说、甚至“先见之明”。对此命题要证实还是证伪,或者说要不要表演“贼喊捉贼”,由当权者决定。

其次,该起诉书东拉西扯串联台词、网罗剧情的功夫了得,但是并非无暇可击、经得起推敲,而是漏洞百出!之所以这样,有句名言说得好:当制造第一个谎言时,就必须用一个又一个谎言不停地去掩饰它。本来想达到圆谎之目的,但对谎言越掩饰就越被动,越掩饰就越尴尬,直至最终被穿帮!如果要为圆谎而演出,不是荒唐的闹剧那又算是什么呢?在演出之前,我不妨对剧本《起诉书》结合“人民共和国”及其“宪法”展开分析。

一个国家,无论其冠以“人民”还是“共和国”实质上就必须做到“人民主权,公民权利平等”,也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否则,规定和维护其中一部分人拥有凌驾于其他公民权利和法律之上的政治特权及其他社会特权,就不配叫“人民”的,就不配叫“共和国”。维护君主特权的就叫帝国好了,维护一党特权的就叫一党专政国好了,何必挂羊头卖狗肉地去冒充什么“人民”的“共和国”呢?

在共和国,主权者人民就是全体公民的一个整体概念,每一个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地拥有权利依照切实可行的法定程序选择或改变主权者聘用来管理社会事务的公仆(统治者)及管理体制(政权结构或称政体),在政治学或法学上称为主权者的创制权,也就是说公民拥有支持或反对统治者或现有政权的权利,统治者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的授让(或称“赋予”)。

人民如何来安全可靠地实现主权呢?就是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来确认与保障每一个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包括写文章批评、责备自己感觉到不满意的的“公仆”个人或集体)、结社(包括“反对派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街头政治的具体表现)等形式的基本权利;就是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来确立统治者任期制、政党竞争、公正自由的普选、权力制衡、有限政府来防止主(人民)仆(统治者)颠倒。这些普世公认的共和国的基本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有一些明文条款予以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遗憾的是,由于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条款参杂使假、自相矛盾,使得上述体现人民主权的公民权利常常被僭越,形同虚设。在司法实务中,过去无数政治迫害案例,足以让“人民共和国”的称号及“宪法”穿帮蒙羞!刘贤斌案难道就意味着这种状态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甚至子子孙孙代代相传得以“永葆”?

穿在脚上、踩在脚下的一双鞋,老要穿帮,你能说这是一双有本脚特色、符合本脚“脚情”的好鞋吗?如果有人喜欢穿破鞋,那是他的癖好与自由,但无权强迫别人甚至所有的人都来穿这样的“破鞋”!

所以说,为了让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名副其实,为了维护“共和国宪法”的真实权威,应该判决刘贤斌无罪!


陈树庆

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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