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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曹海波,针对言论自由“制造社会恐慌”?
日期:10/29/2011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陈树庆

曹海波被抓捕事件,再一次用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谁付诸言行把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真格、把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真格,当权者就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加以惩罚。
据报道,2011年10月21日中午12点振华会创始人、QQ网民曹海波在云南昆明的海阔鱼跃网吧被当地西山区的公安带走,手机被没收。当晚7点,曹海波被国保带回其住所抄家,扣押了他的笔记本、U盘、两张银行卡、三台电脑等物品。曹海波妻子张念周一(24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表示,两日前,她曾到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局查询丈夫情况,国保人员向她转交了早在10月21日晚上8时就由昆明巿西山区公安分局签发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曹海波现被关押在看守所。

曹海波今年只有27岁,江苏人,在昆明开了一家小餐馆,卖午饭和晚饭,平时喜欢上网,他创办了振华网。曹海波妻子说:“我的丈夫从来没有犯法,白天忙着做生意,无非是晚上在网上提倡了一下民主,当局为这抓他说他颠覆政府,实在是莫名其妙。”

我查了振华网(网址:www.zhenxingzhonghua.com,或者http://url.cn/3fMdqM),看到《振华会简介》是这样写的:“振华会由创始人曹海波创建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成立之初只有一个QQ群也不满的人数,大家都抱着向往民主宪政的信念,致力于中华民族的民主事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努力。”、“在国父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的基础上,创始人曹海波更加因地制宜的提出了新的三民主义解释,孙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固然很好,民族主义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固然是符合当时的背景的,但是拿到现在是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所以曹海波提出了新三民主义解释。首先是要做到民主主义 ,因为当前民众对民主宪政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还政于民实现民主宪政,也是进一步实现民生主义的前提需求。其次在民主主义的基础上,缓步实现民众的生活富裕的民生主义。只有一个民选政府才可以真正为民众服务,所以民主主义必然是民生主义的前提。最后在上述条件都成熟了实现在世界范围的民族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民族独立,自强的民族主义。”、“振华会的观点必然不完全正确,所以需要有识之士的鼎力扶持,与大力的提出有力的建议,以期让振华会得到一个更好的改善。”从中看不出里面有什么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我再查看其他网页,比如《振华会第十号决议》中“振华网作为振华会的一个官方网站,现在热忱的邀请各位投稿!投稿要求如下:①不得恶意攻击诽谤共产党和政府,但是可以说事实。②不得偷袭他人的作品,若有摘录需注明。③不得宣扬与振华会主体思想不相符合的文章。④不得散布恶意攻击其他民运组织的文章。振华会创始人:曹海波2011.9.16”,也看不出有什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看来曹海波被抓捕事件,再一次用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谁付诸言行把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真格、把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真格,那么,当权者可以凭牵强附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要“杀一儆百”了。

也巧,我又看到了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姑且不谈1989年5月某些中共领导人指使军队围城北京是否属于“胁迫国家机关(军队也是国家机关)”和“造社会恐慌”,6月4日镇压造成大量和平示威的学生、市民“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是否让《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面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尴尬?由于作者本人也曾经因为追求宪法第二条主权在民的真实性及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权利而遭受过专政暴力机器的政治迫害,不仅人身失去自由、包括电脑等财产以“没收”的名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我们民主党同志聂敏之、张建红(力虹)等还因此先后“造成人员伤亡”,不少有民主自由愿望但因见到了文字狱频频发生的公民,只好敢怒不敢言、委曲求全,让“制造社会恐慌”的政治迫害行为起到了一时的作用。

现在又开始了“因言治罪”,抓了敢说会写的曹海波,同样想说欲写的我在同病相怜之时感到有点“好怕怕哦!”,如果这样“怕怕”的人多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是否就再次达到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制造社会恐慌”的效果呢?不知道《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正式出台后能否发挥让中国公民“免于恐怖”的价值,最可怕的就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进而“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民以吏为师”、“群起而效之”,则天下危矣!

几天前利比亚专制独裁者卡扎菲在“孩子们,别开枪!别开枪!”的惊恐、绝望哀求声中被民军战士从臭水沟里拖出、围殴并开枪击毙,消息传出,利比亚人民举国欢呼、庆贺。卡扎菲崇拜毛泽东“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暴力哲学,对利比亚人民实施恐怖、滥用暴力,恐怖他人最终变成了恐怖到自己头上。我猜想,卡扎菲大概到临死之时可能才明白什么叫“咎由自取”、“引火烧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些道理,悔之晚矣!哼,作恶太多了罪孽深重,实际上连后悔、忏悔的机会也没给他!

嘿,关注国内之事,怎么扯到了利比亚,离题了吗?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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