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首页 > 人权与民运

 

朱虞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上诉辩护词
日期:5/8/2012 来源:网络 作者:朱虞夫案辩护人

  朱虞夫的上诉已被驳回,家属已拿到裁定书。下面是朱虞夫的二审辩护词一直没有公布。

  --编者


朱虞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上诉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朱虞夫亲属的委托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本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朱虞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再次会见了朱虞夫本人,并进一步审阅了本案有关的材料,现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根据断章取义的报道,违法采信证据。

  在一审中,辩护人在对于媒体的报道进行质证时指出,媒体的报道并不等于就是自己表达的意思,即便是国内的官方媒体,也有发表与受访者意思大相径庭的报道,比如前年国内一著名媒体采访北大法医学老师孙东东,说他讲过99%的上访者有精神病,但事后孙东东说自己从来没有讲这样的话。还指出,另有媒体报道北大校长讲过美国教育一塌糊涂的言论,结果被很多人评论为弱智和脑残,而在场的人回应说北大校长当时没有讲这种话,是媒体对他的话断章取义,曲解了他的意思。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媒体都是如此,何况被我国政府一向认为是敌视我国社会主义的媒体的报道呢?审判长就此问题当庭征询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也说这些媒体报道时并没有征询上诉人的意见,报道后上诉人也没有审查这些内容,其报道的相关事件是存在,但是否其报道的每句话都正确反映上诉人的意思,上诉人认为肯定有

  不符合的情况存在,而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并没有和上诉人就每句话一一核实,而上诉人当时只是认为有这么样的采访存在,有相同内容的对话存在,但并不认为报道的每句话都正确表达上诉人的意思。法庭说有必要对此事庭后进行核实,看哪些话语是上诉人说的,哪些不

  是。但庭后法庭再也没有与上诉人会面过,更没有就法庭上答应的要进行的调查向上诉人核实,在此情况下下达了判决。这说明一审法院对于这些在法庭上质证时存在疑问的证据,特别是对那些断章取义的报道当庭表示了疑问,庭后又没有核实的证据予以全部采纳,这是非法采信。

  二、在定性上,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以及混淆法律概念。

  一审法院混淆宪法学上的国体和政体的概念,错误理解本案所涉及的罪名。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发表的一些抨击专制政体、要求民主的言论视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把政体的改变混同于国体的改变,从而导致对本罪名的理解错误。我们知道,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政体只

  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上诉人作为一个追求民主的人,毕生追求的就是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怎么会反对人民当家作主呢?上诉人不仅不会反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而且不能容忍任何变相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包括任何替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所以上诉人从来投有要求改变国体。一审法院引用了大量的报道上的言论,姑且不说这些言论是否全部是上诉人所说,但对这些言论的本意的理解,一审法院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引用的“中共它是建政而不是建国,它只不过是建立了一个

  政权”等,认为这些就是煽动推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一审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说明一审的法官不仅连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没有搞懂,而且连党的思想都没有掌握。党要求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在国家和政府的继承问题上要充分认识共产党政权代替国民党政权属于政府的继承而不属于国家的继承,是新政府的产生而不是新国家的产生,否则一旦混淆了在国际法上继承的权利就是大不一样的,包括在联合国的席位上都不能继承安理会中代表中国的席位。按照国际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建政而非建国,中共政权的建立就是新政权的建立,而并非新国家的诞生。上诉人的上述讲话也是这种意思,一审法院怎么“只许州宫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上诉人讲符合法律的话怎么就被认为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荒唐结论了?在谈这些问题时,上诉人从来没有谈及公有制的问题,也没有谈论社会主义的问题,怎么变成了攻击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呢?因为上诉人从来不认为公有制比例大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比例小就是资本主义,否则公有制比例比中国还大的印度都属于资本主义,那中国到底算什么主义呢?中国共产党的前总书记赵紫阳就说过:“什么是社会主义,谁也说不清”。

  上诉人当然肯定也说不清,所以上诉人自我知趣,从来不谈论社会主义这样的连党的领袖都不明白的大道理。事实上,上诉人从来不抨击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也不抨击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上诉人只抨击是为人民还是反人民的。一审法院难道比总书记还能理解社会主义

  吗?怎么把上诉人根本不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谈话扯到公有制问题上面呢?上诉人再次申明,上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拥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绝不会反对人民当家作主。上诉人也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从来不会攻击社会主义。

  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把姑且认为是上诉人的那些言论当作是煽动推翻我国国家政权组织言论,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即便上诉人说过“是血腥的政权”,这是恶意诋毁和煽动颠覆吗?请问,哪个革命的政权不是血腥的政权?89年的时候,共产党某个元老就说我们的政权是用2千万头颅换来的,如果流了这么多血的政权还不叫血腥,还有什么叫血腥呢?毛主席都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大姑娘绣花。不血腥就不叫革命了。即便上诉人说过“共产主义制度都是以掠夺百姓为基本宗旨”这样的话(上诉人都不记得说过这样的话),这也和当今的政权也没有关系,共产主义制度是非常遥远的事,远远没有到实现的那一天,这是在谈论未来遥远的事情,这怎么和现实的政权扯上关系了呢?即便说过“邪恶政权是我们中华民族共同的敌人”,这句话本身没有错,因为人民的政权是不会邪恶的,真正社会主义政权也不会是邪恶的,只有林彪、四人帮集团控制的政权祸国殃民才是邪恶的,这样的政权难道不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吗?一审法院断章取义,怎么上诉人说这样真实和善意的话都被一审法院恶意理解成诋毁和煽动推翻我国政权呢?即使上诉人说过很多批评现实的话,无论一审法院歪曲理解为是恶意诋毁好,还是诽谤也好,但上诉人绝对没有煽动推翻政权的意思,从上诉人的原话里面也不能推出任何这样的结论,而是一审法院在恶意理解。请问农村那么多妇女在自己的孩子犯错误的时候骂自己的孩子“短命鬼”、“你这还不死的”,难道她们真正希望她们的孩子早死吗?恰恰相反,她们希望自己的孩子水远不死,她们是爱自己的孩子才骂孩子甚至打孩子的。上诉人也是这样,是爱管理我们人民的政权才批评这个政权的。作为人民的一员,作为公仆的衣食父母,对待人民选举出来的自己的公仆,有权像农村妇女骂自己的孩子一样批评自己的公仆,有时虽然是言过其实,但无法否认它体现一种父母对孩子强烈的爱,是恨铁不成钢的感情流露。一审法院却恶意推测上诉人的意思,这在逻辑上的错误的,是一种度君子之腹的某类人的心态。

  三、作为一种追求民主的人士,上诉人不会具有颠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当然也不会煽动他人去颠覆了。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面当然包括国家政权的权力,这说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属于人民的政权,人民是它的权利所有人。人民通过它的代表去行使国家权力,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监督和更换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如果人民不满意它的代表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予以更换,这种更换就不属于颠覆国家政权,而只是更换人民派往国家政权里面的代表。因此,在取得国家政权的主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行使权力的代表进行更换不能叫做颠覆,而是法律许可的,叫选举更换,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纵观上诉人的言论,上诉人从来没有一种强奸民意,强迫人民去接受一种政治组织或政权的意思。上诉人历来主张要求落实我们党领导制定的宪法,要求行使政权的代表应取得人民的同意,人民有权力择优录取它派驻国家机构的代表,有权要求它的代表在国家政权里面

  竞争上岗,处处要求要尊重人民的愿望和选择,而没有任何耍赖强求或欺骗人民而盗取国家权力的意思,更没有主张暴力强迫人民同意某某为人民代表或公仆的意思。因此从现有的全部证据来看,上诉人没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上诉人一直努力呼吁全社会

  去尊重国家政权的主人的选择权,尊重民意,由人民选举投票来决定谁是代表民意的公仆,而且人民投票自由选举是唯一担任主要公职的条件,反对强奸民意.反对用枪杆子逼着人民同意公仆享受特权,这一切恰好都是在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为何把真正维护人民

  利益的努力都歪曲成颠覆国家政权呢?

  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无中生有。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以民主党成员身份进行话动的辩护是不能成立的。这说明一审法院审理就不严肃,没有集中注意力认真审理本案。作为一个崇尚民主价值和追求民主生活的人,上诉人从来没有否认以民主党身份进行过活动,但上诉人从来没有以民主党身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即使从现有的所谓证据来看,上诉人在民主党中既不是领导者,也不是活动骨干,没有积极参与党组织的任何活动。上诉人只是在很少的活动中标榜是民主党人,而这些活动只是一些募捐,救灾之类的公益活动,并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相反,上诉人还几次制止了所知晓的其他人的过激活动。所以说,一审法院因一叶障目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五、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募捐等人道主义行为错误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首先这点认定与客观事实存在很大差异,上诉人没有上网发布,更没有在网上煽动什么仇恨。其次,募捐本身只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和煽动颠覆是两码事。一审将上诉人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发起为那些贫困的因政治原因而被关押人及其亲属进行募捐的活动,认定为煽动仇恨并作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按照返种逻辑,资助罪犯本人或其家属的生活就成了同情者和共同犯罪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比资本主义更讲究人道主义,实际上我国政府也进行了大量的人道主义行为,大量的因政治原因被判刑的人都被政府资助着,没有地方政府部门的资助,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李作鹏等人能活到九十多岁的高龄吗?邱会作、吴法宪等人也是这样,在狱外生活时国家还花钱配着贴身警卫随时保护着他们。听一个记者说,前几年被判刑的刘晓波在狱中的生活费每天就有260元,这钱肯定来源于政府。政府在大量资助政治犯的生活,没有人指责政府的行为就是犯罪,难道老百姓资助政治犯及其家属就构成了犯罪吗?这又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六、从本案产生的背景来看,将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身就是一种法律错误的认识。

  在起诉书指控的四类事实中,虽主要的还是第四类事实,也就是散布与茉莉花有关的信息。现在,只要了解本案的人不管其立场如何,但都认为抓捕上诉人与国内外传播茉莉花的大背景有很大关系,由此很多人认定上诉人的言行与中东发生事件的性质是一样的。

  上诉人发布的只是首诗,和发布集会的信息有很大区别。集会是指不同的人在同一个时间聚集在同一个地点,非法集会则是在国家不允许聚集的地方聚集。但这首诗发给的是不同城市的不同人,没有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他们怎么能集会呢?如果集会都不存在.那就更不

  存在非法集会了。即使是在广场集会,也不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地方,也不能被认为是非法集会。而且,这首诗也没有煽动改变国家政权性质的内容。

  结合中国的刑法并全面考察茉莉花事件,中东发生的事件即使按照中国法律也不能定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本质的要求是要变更一种社会制度,改变的是一种国体而非政体,也就是本罪改变的是政权的性质而非政

  权组织形式。但中东的全部事件表明,中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本质上发生改变,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政权的阶级属性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政体上发生了变化,而政体的变化在国体不变的情况下发生变化都是正常的。我国政体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被邓小平痛斥的那种没有民主制度的家长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变成享有更多自由的真正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在这种大变化中,没有任何主导这种变化的人被定性为颠覆了国家政权,只有江青等这类法盲倒是在监狱里喋喋不休骂新的国家领导人是反革命。举世瞩目的中东事件都没有发生政权性质的改变,一审法院有什么理由说还未成型的模仿中东事件的茉莉花聚会就是准备颠覆国家政权呢?何况上诉人只是表达一种去广场的意思,还不是集会,即使是集会,上诉人是个很正常的人,不会认为几个人聚会就可以颠覆国家政权,怎么会有颠覆的念头呢?中国是个大国,1976年4月5日北京天安门进行那么大的聚会也不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至多就是对现行政府表达一种不满情绪罢了,没有理由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严格地来说,上诉人的诗歌至多表达的是要求行使宪法中规定的示威的权利,就如同后来发生在美国那样,几十个城市成千上万的人到广场上集会、静坐,表达自己对社会的一种不满情绪,但美国政府并不认为他们是颠覆政府的行为,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如果说不能和外国人相提并论的话,那就和中国人相比。陈水扁当政时期,台湾很多民众被号召到总统府前参加抗议台湾政府最高首脑及其主管的政府的活动,“打倒陈水扁”的呼声响彻云霄,但没有组织者被认为是在推翻和颠覆政府,更没有人因此被抓。而同样在另一个姓陈的为一把手的地方政治氛围就大不一样。在当时的上海,也是一批人在喊“打倒陈良宇”,很多人因此被抓。普通常识告诉我们,再完美的政权,都不可能让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满意,对于不满意的人,政府不表达歉意的话,至少应该允许这些人有把不满情绪表达出来的自由,政府也好知道这些人为什么不满,以便在今后制定政策中考虑这部分人的利益。我们从小就被宣传共产党人有博大的胸怀,那不用和身材高大的美国人相比,我们共产党人的胸怀总比应该台湾政府官员的胸怀宽广吧!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言行属于是实行民主还是实行独裁的范畴,属于改变政体的政治改革范畴,而不是实行社会主义还是实行资本主义的改变国体的范畴,不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质要求。在手段上,作为一名追求民主的人,一贯反对暴力,而主张只能用选举的

  方式去实现和推动民主的发展,而只要用选举的方式,任何结果的改变都由人民来决定,这种行为方式,既不是颠覆,也不是反对人民当家作主,相反这是在推进民主,建立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机制。上诉人尽管有追求民主的政治愿望和自我标榜民主党人的事实,但主观

  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意图,客观上也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属于比较激进的异议人士,其言行没有超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范围。文革的惨痛经历表明,如果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范围内因言获罪,这样的做法

  不仅损害上诉人本身,更重要的是会对今后任何公民的自由带来潜在的威胁,有远见的公民都应有义务抵制这种威胁。正如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前一段话;“当他们来抓犹太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来抓共产党人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人;当他们来抓贸易工会主义者时我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贸易工会主义者;当他们来抓我时巳无人留下替我说话了…”。当法律不能保障某个或某类人的合法权利时,任何人都有可能是下一个牺牲品。维护宪法的权利就是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不管是在台上的还是在台下的,不管是在得势时还是在失势时均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才显得社会是公正的法治社会。文革的伤痛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一些人忘记了,但文革产生的土壤并没有发生改变。温家宝最近针对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发生的情况,痛心地指出,如果不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文革

  有死灰复燃的趋势!一审法院漠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错误理解法律以及混淆法律概念,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导致司法裁判错误,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同时会给我们国家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树立起来的来之不易的开明形象带来一种负面的影响。

  孙中山说过.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邓小平主张先重点经济改革,再重点政治改革。现在政治体制改革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温总理说如果不进行政治体重改革,以前的经济改革也会付之东流,文革也会死灰复燃。李克强副总理也说,如果不进行

  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深入。这预示着中国将会以更开明的姿态向前发展,任何打压民主,上纲上线的做法都不符合历史潮流。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时也强调,做事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水康在去年的一次谈话中也强调司法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从苏联肃反以来的几十年的东方历史也证明,成千上万的司法裁判如果不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都会经不住历史的考验。“一时是非在于力,千年是非在于理”。请上诉法院依法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让本案真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辩护人:

  2012年3月20日


相关新闻
艾未未状告税务部门 北京法院受理
陈光诚事件后中国会放松控制吗?
信访局长也上访 福建市府前下跪
原信访局长下跪上访 称女儿遭谋杀
陈光诚出逃引发中国当局大围捕
吴英父亲:我严重怀疑吴英被洗脑
打黑还是黑打? 喊冤之声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