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8岁的陈亚桥老人向最高法院申诉要求平反冤狱
吕耿松(浙江)
陈亚桥先生曾经是一个有五年军龄的解放军战士,复员回家后因没有工作与朋友一起到南京、安徽等地贩运一过些物品,做点小生意过日子。后来又叫了些朋友把浙江省劳改局的一些快要过期的水泥处理掉,赚了些小钱,于是在文革后期被打成投机倒把分子和“地下包工头”抓进牢里,坐了两年冤狱。当局审他时,不问姓名,没有笔录,只有严刑拷打。在既没有公安笔录,也没有检察院公诉,更没有法庭审判的情况下,杭州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放军杭州市郊区公安机关军管组对他“判处”两年徒刑。文革结束后,胡耀邦搞“拨乱反正”,平反了很多冤狱,但被平反的人基本上都是共产党的干部,受害最深的底层老百姓绝大部分没有得到昭雪。陈亚桥为了讨个清白,数十年来一直在向党政、司法机关申诉,但如石沉大海。最近,陈亚桥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下面是他的申诉书:
申诉书
申诉人 陈亚桥,男,71岁,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杭茶宿舍5幢1单元102室
申诉事项:请求撤销1970年杭州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放军杭州市郊区公安机关军管组作出的“军管(70)郊公刑字第67号《对坏分子陈亚桥的刑事判决》”,宣布本人无罪,还我四十三年来的清白。
事实与理由:
1969年10月中旬的某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深夜,我所在的杭州味精厂帮派头目将我非法抓捕,关到“西湖区治安指挥部”。随后,厂里的造反派头目阮森良、沈鑫发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要我诬陷厂干部方××,但被我拒绝。他们又利用我过去贩运过一些商品受过处理之事,逼我写材料,要我写获利2000多元,写了就出去,不写就别想活着出去。我受刑不过,就写了材料,后来帮派分子又给我加上了“地下包工”、“流氓活动”等罪名。1970年6月26日,杭州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放军杭州市郊区公安机关军管组作出“军管(70)郊公刑字第67号《对坏分子陈亚桥的刑事判决》”,判我有期徒刑两年。这份判决书指控我的“罪状”是:“1962年伙同蒋××等人先后去南京、安徽等地贩运香烟、肥皀、绸缎、票证等,非法牟取暴利2200余元;1963年纠集一伙人搞地下包工活动,非法获取人民币720元,陈得200余元。此外,自1963年以来,先后与陈××等五人在公共场所搞流氓犯罪活动。1966后被查获教育后,不思悔改,在文化大革命动运期间,继续勾引本厂青年工人搞流氓犯罪活动。”这份判决书,以现在的目光来看,即使其所指控的事实完全存在,也构不成任何犯罪,何况这是一桩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
首先,从程序上来说,审判机关要对我进行审判,必须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但我的案件没有公诉人。当时扮演公诉人角色的是军管小组,但我从未跟军管小组接触过,没有做过任何笔录,完全是厂里造反派头头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搞出来的材料,没有经过任何调查。1968年搞“清理阶级队伍”,每个单位都有揪出5%的“阶级敌人”的指标,而我就是不幸被列入指标的人。
关于“1962年伙同蒋××等人先后去南京、安徽等地贩运香烟、肥皀、绸缎、票证等,非法牟取暴利2200余元”的事实:我1955年参军,1960年复员。复员后由下城区民政科分配到省轻工业实验厂当机修工,未及一年,受到国家精简机构影响而失业。因找不到工作,我就与别人一起做些小生意。这在现在完全是允许的,但当时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私人做生意,我也被下城区税务局和民政科共同处理(经办人是丁××和张怀彬),我写了保证不再做生意。后来我找到了工作,就没再搞贩运了。
关于“1963年纠集一伙人搞地下包工活动”的事实:当时我在省公安厅劳改管理局(现为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做临时工,具体工作是给泥水工陈师傅拌水泥及递砖块、递泥桶等下手活。有一天劳改管理局的张玉斋管理员对我们说,库存的水泥要过期了,趁现在还没有硬化,把它用来修个篮球场,再修段路。他让我们去找些人来做工,工资由他去拿来转发给大家。于是我和陈师傅去找了25名左右的小工,工资是每天1.68元。判决书所说的“非法获取人民币720元,陈得200余元”,实际上是我半年多的劳动报酬。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证明:1963年修建篮球场和人行便道期间,无人听到该工程是通过承包或地下包工的形式修建的反映和议论。
关于“搞流氓犯罪活动”:“严打”期间司法界有句顺口溜:“流氓是个筐,什么都好装”。鉴于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不可否认,二十几岁的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聚在一起行为会有所出格,但要把它无限上纲为“流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不否认年轻时有一些出格的行为,但要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是绝对冤枉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行为无论在当时的背景下,还是拿现在的观点来看,都不构成犯罪。然而迄今为止,国家仍未为我评反,致使我蒙冤四十三年。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我就强烈要求评反,当时中央“拨乱反正”,评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但中央只对干部评反,没有对老百姓评反,这是相当不公的。同样是共产党犯下的错误,为什么针对干部的就改正,针对老百姓的就不改正?1979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75)杭西法刑申字第57号通知维持原判,驳回申诉。1980年,西湖区法院再次以杭西法(80)刑再申字57号通知书驳回我的申诉。通知书要我“正视自己的罪行,认真接受教训,积极劳动,为四化多作贡献”,我根本没有罪,何来“正视自己的罪行”?应该是共产党正视自己的错误,为我们这些蒙受了半辈子冤屈的老百姓评反。2005年,我致信浙江人大,要求评反冤案。同年11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我回信,说材料已转到西湖区法院,要我直接与他们联系。我跟西湖区法院联系后,该院于2006年12月15日函告我:该案本院已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进行了复查,先后驳回了你的申诉,现在再次申诉不符合复查条件,不予立案复查。西湖区法院太不负责任了!本案是冤案,它的前两次“复查”根本没认真调查过,只是敷衍了事地应付一下,所以根本不能算数。为此,我坚决要求上级机关认真复查,还我清白。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亚桥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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