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吴中分局经侦大队正在办理的深圳升泽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颖的家属,现就吴中分局经侦大队在侦办此案种种不合理的地方反应如下:
一、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常理的、明显违法的情形。
2012年9月14日王颖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涉案公司是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是王福升,其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王福升,由此可见,王福升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王颖仅仅是2012年3月20日才到苏州分公司上班的,其职责是负责苏州分十几名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根本没有参与苏州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运营,也没有证据证明王颖是苏州分公司的主要负责的人员。但吴中分局坚持只抓王颖一个人,放任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王福升和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不抓,让一个普通员工来当替罪羊,明显另有隐情。无论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内容,王颖均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二、苏州比河南濮阳发案早不及时立案
王福升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中分局为何一直不将他缉拿归案,甚至连个网上通缉都没有。从2012年9月14日王颖被刑拘后王福升一直逍遥法外,河南濮阳金玺田分公司是2012年12月案发就将王福升立案,反而最早案发地苏州要跟河南濮阳并案。
三、公安内部人员通过中间人给王福升通风报信
吴中经侦大队在舆论压力下,一边派人去抓王福升,一边又有内部人员通过中间人给王福升通风报信,要求王福升及两个儿子避一下,免得被抓到。(有录音为证)在这中间王福升手机一直开机,如果想抓就是手机定位也可以抓到。
四、发现犯罪线索不侦查
在王福升派来的公司代表陆海周因濮阳案发被在苏州网上追逃后,所住房间留下大量王福升全国各地融资客户名单及资料,这些情况王颖家属李春霞及时向宋大队反映并提交证据,被宋大队以与本案无关予以拒绝。
五、权钱交易。
2012年11月份,在王颖家属上网揭露王福升非法融资并让王颖做替罪羊一事,并在网上传送大量证据,王福升迫于压力和自保,主动提出全力以赴拿钱解救王颖,当时吴中分局经侦大队要求500万可以给王颖取保,谁料在王福升通过关系找到中间人丁总后,第二天500万就变成了300万,并向王福升索要60万元好处费,置苏州百姓利益于不顾,(有录音录像)此等责任该由谁付?在录音录像中,清楚显示60万好处费不但包括500万减至300万,还显示保证30万取保,50万免于起诉或无罪释放。
六、发现罪犯账户不去查封。
2013年年初,王颖家属李春霞发现王福升以他儿子的名义在北京开设了三家基金公司,其中神恺基金是由平安银行托管的公司,账面有资金几千万,就及时给预审乔警官打电话,告知这个情况建议查封以挽回苏州老百姓损失,乔警官听后表示做不了主要向领导汇报,汇报后再给家属回电话,过一会乔警官回电话说他已经向宋大队汇报过了,宋大队不让他管,说王福升他们一直有联系(有录音为证)。其后,王福升神恺客户黄松韬在网上看到李春霞发的帖子并与李春霞取得联系,在李春霞的建议下在北京朝阳分局报案,并找到监管银行,后王福升为了怕黄松韬与李春霞联手就主动退回黄松韬投资款120万元(有文字及录音录像为证),王颖家属李春霞为了挽回苏州百姓损失,无奈以追要欠款名义(王颖家投资款)在北京朝阳立案,有受案回执及移送案件通知书为证,但是案子移交苏州后如石沉大海。
综上,种种迹象表明,王福升和吴中经侦大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吴中分局经侦大队已经不具备办案资格,不但为罪犯通风报信,甚至可以说为罪犯保驾护航,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不能让无辜的王颖去为权钱交易当替罪羊。
在我们向各级部门举报过程中,不排除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向中外媒体递交举报材料及录音录像证据和文字资料。
举报人:李春霞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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