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民主自由人权法制委员会
中华民族民主自由人权法制军事委员会
中华民族民主革命军事武装总司令部
告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书
建立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国家体制基本纲领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一号文件)
中华民族民主自由人权法制委员会,中华民族民主自由人权法制军事委员会,中华民族民主革命军,总战略目标是建立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将真正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制,文明的社会制度,基本纲领如下:
国家机器体系的构成:国家机器体系是服务于全国所有国民的体系,是国家运行最基础软件,将由:国家安全,国家政府,法律制定及修正,法律执行等四个 部分构成,四个部分独立,四权分离基本原则,四者互不干预﹑相互合作和监督,成为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最高级别的最基本构件,四者享有基本比例的编制和费用 支出,不得随意增减。四个轮子比三个轮子更加稳定。
第一项: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国家政权基本构件
第一:国家安全机构
最高领导机构是军事委员会(国家成立后更名为安全委员会),核心成员终身制,不加入任何党派和组织。下设总司令部﹑军队﹑警察,军警合二为一,合并为军警,保障所有国民的安全和自由,不干预其他三个构件正常运行,对军警人员独立实施国家安全法和军事法庭。
第二:国家中央政府机构
由各党派参与竞选形成,由国会主持各党派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选产生总统,任期6年,可连任,不超过三届,国家政府是国家行政最高领导机构,由总统负 责,总统组阁国家政府机构和成员,在基本宪法的框架下,制定和实施监控国家战略﹑政治﹑外交﹑财税(财政税务职能合一)﹑经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等 领域的基本政策。大幅度缩减政府人员编制,实施三级政府原则,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市县同级政府。制定独立的总统法。
第三:法律制定和修正机构
议会和国会是法律的审议和制定机构,国会最高领导人为国会委员长,不加入任何党派或组织,任期十二年,可连任,不超过三届。由社会各种组织竞选产生 议员,形成议会,通过议会提交法律文本方案,提交国会议定通过。法律条款通过原则:现场辩论胜出并当众获得参与者认可,为最终定论条款,其余管理决策原则 依据此原则执行。法律由基本法即宪法,各分支领域法律构成,分支领域法律以基本宪法为准绳,不得违背基本宪法。各党派或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动及管理制度,不 得与基本宪法相违背。中华民族民主自由人权法制委员会将成为未来国会。
第四:法律执行机构
法院是唯一裁决机构,司法裁决不受其他任何第三者干扰,由法院和律师构成,裁决后,由军警执行,最高法院核心成员终身制,不加入任何党派或组织。
第五:一票否决权原则
国家机构最高领导人在最终决策时,具有一票否决权,并需阐明否决的原因。不能阐明关键原因的,一票否决权无效。其余管理决策原则依照此基本原则执行。
第二项:元首分权制原则
国家运行分为正常时期和非正常时期,非正常时期指国内发生发生严重的暴乱或武力暴动,其他时期皆为正常时期。
第一.正常时期的国家元首为总统负责制。
第二.非正常时期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为国家安全委员会首脑。
第三.国会是唯一裁决正常时期或非正常时期临界点的决策公告机构。
第四.为维护世界和平所必须采取的外部军事行动,由国家安全委员会首脑独立负责担当,向国会和总统通报。
第三项:私有产权公平和保护制度,
第一.所有资源实行产权私有化政策。
第二. 废除联产承包制,废除四十年或七十年房地产所有权。土地﹑林地﹑海洋岛屿﹑房产归属于现持有人私人永久所有,自由交易。
第三. 废除国家公有制体制,废除国资委,国家政府不再参与经济领域任何经营活动,政府退出研发生产经营活动。矿产﹑能源﹑交通﹑通讯﹑医疗﹑教育 ﹑地产﹑科技﹑金融﹑文化﹑宗教及第三﹑四产业等产权和经济活动全部私营化,政府的职能仅仅对这些行业,依据法律进行合理化监控。
第四项:自由原则
第一.人身自由,所有国民或组织,享有平等的人身或组织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著作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自由,任何政府组织不得干预审查。
第二. 新闻媒体舆论自由,新闻媒体在阳光下运行,通过社会媒体舆论监督国家体制运行。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废除监管部门,不再监管宗教信仰,通过社会媒体法律实现监督。
第五项:人权和尊严原则
所有个人或组织,平等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成立或参与各类党派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或组织的活动及合法财物,个人或组织声誉,私隐,不得侵犯,平等享有尊严。
第六项 武装废除一党独裁政治私有制原则
目前中国是一党独裁体制,军政不分,政企不分,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强占和控制政治资源﹑军事资源﹑所有国家资源,这是制造绝对不公平的根源和绝大 面积的贪污腐化。必须号召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募集资金,发展军备和人员技术训练,必须使用武力推翻现有黑暗独裁政权,才可能破除这种坚固﹑腐败﹑野蛮的政 治军事经济既得利益格局。
第七项 国籍和户籍原则
在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国土内出身的自然人,即刻拥有国籍和当地户籍,平等享有国民权利,已经出身的外国人士依据法律课正常取得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国籍,允许双国籍身份,包括外籍企业和外籍人士,享有同等政治权利。
第八项 分区域自治原则
中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人文民俗差异大,在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全国分九大行政区域实行自治。即第一区域(东北区):哈尔冰﹑吉林﹑辽宁﹑内蒙;第二 区域(西北区):新疆﹑青海﹑西藏﹑甘肃﹑陕西;第三区域(华北区):北京﹑河北﹑山西﹑河南;天津;第四区域(华东区):山东﹑安徽﹑上海﹑江苏﹑浙江 ﹑第五区域(华南区):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第六区域(华西区):四川﹑重庆﹑西藏﹑贵州﹑云南;第七区域:澳门;第八区域:香港;第九 区域:台湾及附属岛屿。各行政区域可依据基本宪法,自行制定区域性法律。
第九项 国际组织原则
世界各国组织或党派皆可在中华民族民主共和国登记注册,依法开展活动和发展成员,获得国籍者同等享受国民政策。
第十项 财产追查收缴和资源重新配置原则
第一.收缴现有国有资产,包括矿产﹑能源﹑交通﹑通讯﹑医疗﹑教育﹑公有土地﹑地产﹑科技﹑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所有资产,转售给私营企业,其收入充公国库。
第二.追查历史留下个人或组织来历不明的财产,收缴其不合法的不分,其收入充公国库。
第三.没收原独裁政党及其成员连带的一切非法财产,其收入充公国库,负隅顽抗转移资产的的严加惩处,日期截止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土地权证的归属私营者或企业所有,之后办理的民主政府概不认可,期间变相处理的土地权属将依法收缴,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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